
唐 昊
將慈善責任歸之於國家的理論建構,在先秦時期就已經大致完成。那時的慈善事業還未作為一項制度、一種政策固定下來,而帶有臨時救濟的性質,卻早早地形成了一種傳統為歷代統治者所繼承。此后國家是慈善事業主體的觀念,經過歷代王朝的實踐而成為中國慈善歷史上一個悠久而深刻的傳統,即使在民間社會也已經成為一種思維習慣。更有甚者,統治集團為自身統治的唯一合法性計,不允許民間慈善的獨立發展。如唐朝宋璟就曾上書請罷廢悲田養病坊,並解釋廢民間慈善的原因是:“人臣私惠,猶且不可,國家小慈,殊乖善政。”在這種慈善事業被事實壟斷的情況下,傳統社會的各種慈善理念毫無例外地期望由政府主導慈善事業,而民間以此名義而進行的互助行為則被作為官辦慈善的附庸。
由於政府主導慈善的傳統實在太過深入,即使國家認識到自身的局限性並試圖另尋出路,也無法放手民間力量的發展,使慈善步入正常發展的軌道。例如,在明清期間,民間善堂等民間自發慈善組織已經開展起來,但國家仍然主動介入收編,使其民間性質發生變化。在雍正年間蓬勃興起的民間善堂在經雍正皇帝的大力嘉許后,卻被地方官吏理解為需要用“國有化”的方式來加以支持,於是在其被皇帝肯定之后卻成批地被地方政府收編,改造成為原有官辦組織養濟堂的模式。其所使用的“公捐”形式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攤派和徭役,完全違背了皇帝的初衷。此后雍正皇帝對這個偏差有所察覺並下旨糾正,但卻為時已晚。地方政府曲解雍正的意圖而將民間自發的慈善變成一種“徭役”,表明的是政府力量介入民間事務的慣性非常強大。
在中國歷史上,官方力量過多介入慈善,並且在慈善文化中也發揮出主導作用,固然促進了社會資源的再分配,並且在救災等領域具有一定的資源調配效率和優勢,但其所帶來的問題也相當明顯:
其一,政府過度介入使得慈善及其理念成為權力的附庸。政府介入慈善的缺點就是過多運用行政手段,而沒有採用立法手段。如此一來,這些慈善行為的可靠性便打了很多的折扣。慈善成為權力的附庸,而缺乏自身獨立發展的根基。在政府主導慈善成為一種文化傳統和行為方式的情況下,中國古代的民間慈善特別是有組織的、以民間機構為主體的慈善事業並不發達,從而限制了中國慈善事業的創新和發展。家族成員的互相扶持、鄉裡互助雖然也存在,但這種熟人社會所產生出來的慈善文化和現代民間慈善顯然相去甚遠。佛教雖然也開展了一些慈善活動,但其入世程度並不深,從未達到基督教在西方慈善事業中的那種地位。在中國歷史上,在大多數情況下,國家成為最大的慈善家。
其二,慈善的責任歸於國家而非社會,不利於社會成員慈善主體性的發揮,並形成了封閉體系中的內省式訴求傳統。在政府主導慈善的背景下,中國傳統慈善的形式大多是慈善救濟,是授人以魚,而非授人以漁。多呈現為一種消極的救助。同時在一個封閉體系內,社會成員缺乏對國家慈善的反思﹔傳統慈善的有限目的和消極方式也導致慈善形式創新不足,社會成員無法在慈善中獲得成長,更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社會問題。
其三,政府主導慈善,特別是“仁”的文化資源被政府壟斷,使得慈善的精神目標無法實現。同時中國傳統慈善的物質目的大於精神目標。即政府所主導的慈善救助方式多以養濟為主,隻救身體而不救靈魂,在政府主導慈善和世俗文化成為主流的情況下,明顯缺失介入性宗教力量。而宗教的進入只是在有利於或者至少不妨礙於中國的官僚體制的時候,才得到允許。另外“中國傳統文化本身就是世俗的功名利祿和家庭宗族的文化,所以對外來的真主、耶穌還是如來佛,都是採用實用主義的態度任其發展,但是前提是不能動了政治體制,與中國人的核心價值理念。因而實際上中國傳統文化是放棄了宗教精神領域的照管,也無力與真正的宗教分庭抗禮,於是顯得就寬容了,開放了。也是在宗教精神缺位的情況下,中國人總是被批評缺少真正的利他主義精神。至於曾在先秦時期宣揚無條件利他主義的墨家學說,則在短暫的興盛后迅速衰落並長久地被中國主流文化所遺忘。“仁政”在這裡反而限制了“仁者愛人”理想的發揮。
(作者系華南師大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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