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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繼榮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政府應做好“加減法”

人民網記者  江  琳

2013年06月04日08:18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國務院機構職能轉變動員電視電話會議上強調,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轉變政府職能的突破口,並宣布取消和下放133項行政審批等事項。行政審批權的取消和下放,是否意味著政府在相關領域的職責也隨之取消?政府職能應轉向哪?記者近日專訪了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燕繼榮。

  不該管的不干預

  “一個理想的政府應該是:把該管的事管好,不該管的不干預﹔把該下放的權力下放,該集中的權力集中。”燕繼榮認為。

  燕繼榮指出,中國政府過去被認為是一個“全能型政府”,在社會經濟事務的管理中較多地採用事前監管和直接管理的方式,這種管理方式的集中表現就是行政審批。

  行政審批是政府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政府如果大量採用此手段,甚至使之變成主要手段,會引發一系列問題。過度的行政審批會造成政府的行政性壟斷,影響市場機制的發揮。“試想,一個項目要不要開辦,由誰來開辦,不是由市場需求來決定,甚至也不是由投資方說了算,而是由政府做判斷,這本身就違背市場的公平競爭原則。”燕繼榮說。

  同時,行政審批也為權力尋租提供了機會,制造了腐敗的可能性。飽受詬病的部門利益、“跑部錢進”等現象與大量的行政審批事項有著直接的關系﹔行政審批式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會抑制社會自由、自主地發展,如果社會、經濟、文化領域大量事項都被納入行政審批的范疇,那就意味著這個社會存在許多人為的“禁區”。過度的行政審批也增加了交易費用,提高了社會總成本。“現在很多企業抱怨,為了立項審批,要跑幾十個部門,蓋上百枚公章,花許多人情費用。”他說。

  “一個全能的政府,即使不說會因權力過度集中造成腐敗,也必然是一個不堪重負的政府。”燕繼榮表示,這次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既是為政府“減負”,同時也是在為市場、社會“鬆綁”。

  把該管的事管好

  燕繼榮認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深層意義在於實現政府管理方式的變革,從數量上削減行政審批事項只是轉變政府職能、改變政府管理方式的開始,今后更需要做的是使政府管理從主要依賴“審批式管理”的狀態向主要通過“服務式管理”的狀態轉變,即多一些事中、事后監管,多提供服務,多通過宏觀調控抓大事、謀全局。

  政府應投入更多的精力把該管的事情管好。目前,“毒大米”、“毒生姜”、“摻假羊肉”等食品安全問題嚴峻,需要相關部門在生產、流通、銷售等各個環節上做到有效監督﹔霧霾、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環境問題亟須加強治理﹔大學生就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領域還需提升服務質量﹔物價、房價等更需政府加大調控力度。

  他指出,削減了行政審批權,要防止相關部門以此為借口,對以往的管理事務放任自流,變成“不管型”政府,不承擔管理和服務的責任。行政審批事項下放,並不是說政府對這一領域置之不理,而只是轉變了政府的管理方式。比如,這次將企業投資風電站、分布式燃氣發電項目及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設水電站等項目的核准審批權下放到地方政府,有助於清潔能源的發展,但在審批權下放的同時,應當防止“一放就亂”現象的發生及新一輪的產能過剩,因此,政府需要通過財政、稅收、產業政策等手段加以宏觀引導。

  燕繼榮表示,在政府職能轉變的過程中,要做好“加減法”,即在微觀具體的事務中政府要放權給市場和社會,做好“減法”﹔在事中、事后監管,宏觀調控,服務提供等領域政府要做好“加法”,隻有這樣,才能真正轉變政府職能,使政府的管理更加科學、高效。

  進一步改革需更大的決心

  今年3月17日,李克強總理在全國人大記者招待會上提出,本屆政府下決心要再削減1/3以上的行政審批事項。5月13日,李克強總理在國務院機構職能轉變動員電視電話會議上宣布“取消和下放133項行政審批等事項”。5月15日,中央政府門戶網站對外公布《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從《決定》內容看,取消和下放審批權的范圍涉及經濟領域投資、生產經營活動項目,尤其是企業投資擴建民用機場、城市軌道、能源工程等重頭項目的審批權力,其中,涉及國家發改委的審批項目佔了較大比例。“這些事實都表明了新一屆政府繼續加大改革力度的決心。”燕繼榮說。

  他認為,此次國務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不過是整個改革行動的第一步。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在減少和下放投資審批事項、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資質資格許可和認定及改革工商登記制度等方面已經做了詳細規定。但行政審批改革涉及許多部門利益,會遇到很大阻力,因此,進一步大幅度削減行政審批項目,更需要決心和勇氣。

  “盡可能減少行政審批,並不是意味著要將行政審批減少到零。”燕繼榮強調,行政審批是必要的,它有其正面功能,比如危險品的生產和銷售以及其他潛在危害公共安全的事項。因此,需要進一步明確哪些事項需要審批,哪些不需審批﹔哪些事項的審批權限歸中央,哪些歸地方。

(責編:常雪梅、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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