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依托於互聯網、移動通信、數字技術的新媒體空前勃興,中國和世界同步經歷著一場新媒體革命。隨著網絡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等網絡傳播新技術新應用的快速普及,新媒體已經並將繼續深刻改變媒體格局、輿論生態及人們的生活方式。可以預見,新媒體的發展前景會更加寬廣、影響力會進一步提升。
當前新媒體管理面臨的主要問題
新媒體釋放出巨大正能量的同時,也給新媒體管理工作帶來挑戰。
一是法律“跟不上”。科技的發展往往會促進法律的演進,在法律未能跟上科技發展之前,既有的法律體系會出現落伍、鬆動甚至失靈的現象。這一論斷在新媒體管理中已得到充分體現。目前,我國在新媒體管理方面已出台數部法律法規,但總體上立法層級不高、法律效力較低,無法覆蓋快速發展變化的網絡傳播。已有的規定對新媒體相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缺乏明確規定,法規建設存在“跟不上、管不住”的問題。
二是管理體制不順。新媒體涉及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文化藝術等領域,加之各種“意見領袖”和網絡水軍操控輿論,非法有害信息大量存在,管理任務十分繁重。雖然國家設有互聯網信息管理辦公室,但實際工作中存在條塊分割、管理多頭、效率不高等問題,特別是管理部門之間邊界不夠清晰,容易產生職權交叉或管理空白。還有屬地管理原則與新媒體無地域界限的矛盾也日漸突出。
三是行業協會自律作用發揮不夠。全國性新媒體行業協會還沒有建立,部分地方的網絡媒體協會或網絡文化協會組織鬆散,缺乏授權,所起的作用不明顯。在社會監督上,各地公眾舉報渠道不夠暢通、對舉報的問題查處力度較弱。
如何應對上述挑戰,構建方向正確和富有成效的新媒體管理規制,顯得越來越迫切和重要。
域外對新媒體管理主要以法律為依托
美國前總統比爾·克林頓曾說,控制互聯網簡直就像是“想把果凍釘在牆上”那麼難。因此,較早運用互聯網的西方發達國家,都在新媒體的管理上進行了多方探索,取得了一些經驗。
一是建立統一、高層級的領導體制。如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紛紛合並管理機構,對新媒體上的業務進行統一管理。美國網絡安全管理還實行了最高層領導,白宮專門設有網絡安全政策官。
二是強化網絡新聞內容方面的法律。美國、英國、法國等將現行法律延伸到互聯網的管理。如英國的《猥褻物出版法》和《公共秩序法》、法國的民法和商法都根據互聯網的特點進行修訂。德國則在1997年第一個出台專門針對互聯網內容管理的《信息和通訊服務規范法》。
三是對網絡傳播不良信息和有害信息開展強制性審查和監控。如德國聯邦法院於2013年下令谷歌必須從自動搜索中刪除“含誹謗性”的搜索結果。英國對網絡信息內容進行詳細分類,實行嚴格的分級和信息過濾。
四是重視推動行業自律。如英國1996年成立“網絡觀察基金會”,承擔大部分網絡管理工作。加拿大的民間機構制定了若干自律性的道德規范,對網絡進行自我管理。德國五大網絡運營商與政府簽訂自律條款,依據聯邦法警提供的信息,刪除或屏蔽相關信息。
我國周邊國家管理新媒體時,在法律制定方向和具體內容上各有特色。日本出台《不良網站對策法》,綜合運用法律調控、行政介入、行業自律三種方式進行管理。韓國曾經是世界上第一個也是唯一一個實行網絡實名制的國家,但從2012年起已經逐步廢除了實名制。越南把發展互聯網視為現代化建設重要手段,積極制定互聯網發展戰略和相關法律法規。不過最近幾年,越南政府對網上信息傳播管理呈現收緊趨勢,越來越重視網絡輿論引導。緬甸以前對媒體的管控異常嚴格,但最近幾年先是停止新聞預先審查制度,繼而解散“媒體審查與注冊局”,大力推動新聞和輿論自由,並且延伸到新媒體。
不同國家因社會政治制度、經濟發展水平、歷史文化傳統等的差異,對新媒體採取的管理之策有所不同,但以法律為主要手段對新媒體進行管理已是各國較為通行的做法。
完善我國新媒體管理法律規制的建議
根據我國新媒體管理的實際情況,借鑒各方面經驗,提出三方面建議。
一是強化在新媒體管理上“有自由,有限制”的觀念。在互聯網發展的初期,一些國家將其看成是“無法律、無管治、無國界”的“三無地帶”。隨著新媒體的崛起,尤其是各種嚴重網絡危害的侵襲和美國互聯網全球戰略的步步緊逼,西方國家也開始重新審視網絡自由,認為網絡不能成為“超越法律與道德的純自由之地”。瑞典斯德哥爾摩大學教授安德斯鮑威爾曾說過,回顧人類文明發展歷史不難發現,當任何一種新事物的影響力擴展到社會各個層面時,就必須加以限制,以保証良性秩序的實現。因此,對新媒體進行管理是必然的。對我國而言,現行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這裡從根本大法的層面明確了言論自由的界限。新聞自由是言論自由的延伸,適用言論自由的相關條款。新媒體作為傳播新聞信息的載體,理當遵循憲法有關規定。
二是建立健全新媒體管理的法律法規。新媒體是因技術創新而生,有很多問題是過去的通行法律所不能覆蓋的,有必要對此制定專門法規。應當根據新媒體的本質特點和將來發展趨勢,制定全覆蓋、可延伸、適用面廣的新媒體管理專門法規,將通過實踐檢驗又切實可用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管理范圍和重點、管理機構職責、法律解釋等上升到法律層面,形成一個新媒體管理的通則。具體的法律、法規、條例、辦法,可在憲法以及新媒體通則的指導下制定和完善,對新媒體相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界定。
若制定新媒體專門法規條件不成熟,則需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和司法解釋,修訂完善已有法律法規,進一步提高法律層級,同時加強對現有法律適用於新媒體管理的延伸和司法解釋工作。如利用民法、刑法等現行法律中的相關條款,將其延伸到新媒體的管理,進一步明確認定標准和適應范圍。再如進一步細化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中涉及新媒體管理的條文,增強新媒體管理法律條文的可操作性。還可針對當前我國新媒體中造謠誹謗問題作出專門的司法解釋,增強管理的法理依據和成效。
通過立法或修訂有關法律解決新媒體管理遇到的問題時,應注意調節相關法律體系的方向,使之朝“通訊服務便捷、信息選擇多元、網絡活動安全、有利公眾學習、鼓勵創新空間”的方向前進。
法律如不執行就是一紙空文。應當加強對新媒體管理的執法工作,科學把握執法力度和裁定標准問題,對傳播違法和有害信息、侵犯他人隱私和權利信息等行為實行嚴厲處罰,提高違法成本,提升法律的威懾力。
三是構建科學合理的管理機制。新媒體管理跨地區、跨領域、跨行業,需建立統一、權威、高效的管理體系。可建立高層級跨部門的新媒體建設和管理領導小組,通過有效整合各部門管理資源和管理力量設立一個專門機構,理順不同部門之間的職責和關系,強化管理部門之間的協同配合。統一進行戰略規劃,制定形成完備的法律體系,並就重大事件決策以及日常管理事宜進行協調。對於全國性新媒體平台,加緊建立由國家新媒體管理部門主導,新媒體所屬地和相關地管理部門協同配合的高層協調機制。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與政府對新媒體的管理形成優勢互補、良性互動。盡快成立新媒體方面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引導新媒體堅守社會責任,做到守法自律。充分發揮公眾監督作用,建立健全便民舉報機制,擴大舉報途徑,提供優質高效的舉報受理服務,落實舉報人保護、獎勵制度。
(作者為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