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下思考和討論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問題時,其關鍵已經不再是回答“何為法治”這類知識性話題,以及“法治為什麼重要”這類意義性問題,而在於著力探索用法治方式推進和鞏固法治。用法治方式推進和鞏固法治首先要解決一個觀念問題,即如何在法治方式之內處理過去被人們談論的“人治”?筆者認為,從學理上來分析,它們或者應被“法治方式”所吸納而不再存在,或者因與法治相抵觸而被摒棄。
被法治方式所吸納的,應是“好人之治”的那種“人治”。自1970年代末期以來,不少人往往從字面上將“人治”理解為立法和執法都要依靠人,改革舊制度與創立新制度也要依靠人。在這個意義上,法律、法治是人活動的產物,即“人治”的產物。沒有“人治”,何來法治?但這些人也強調,應由具有優質品德與良好作風的人執掌權力或擔任執法者,或者強調執掌權力的人或執法者應當具有優良的品性和作風。簡言之,由“好人”來治國,由“好人”來推動法治。這類觀念與中國的傳統思想有關。東漢的仲長統就指出:“君子用法制而至於化,小人用法制而至於亂。均是一法制也,或以之化,或以之亂,行之不同也。”因而,隻有依靠君子來運用法制,才能達到化民治國的目的。既然“法不足以自生”,“法不足以自行”,那麼,由“善良”的、“恰當”的人來立法、執法和司法,不就是用“人治”來推進法治嗎?尤有甚者,在一些人看來,離開了這樣的“人治”,要實現法治也是很困難的。某報的一則社評以近乎調侃的口吻說:到如今,仍然“天天喊人治和制度之治的區別,也有點裝了”,“因為改革的目標就是建立新制度,但這個過程隻能是人推動的。好的作風對當下中國更加緊迫,它是改革的新動力,也是人和好制度之間最近的橋梁”。誰能否認,任何制度都要由人來制定和施行,而好的制度尤其要由具有好品德、好作風的“好人”來制定和施行呢?
究其談論者的真正宗旨,這種“人治”,其實是要解決法治國家中法治主體(如立法者、司法者)的資格、素養、品行、作風與技藝問題。這些問題,顯然屬於法治之下或法治之內的問題,而非與法治平行並列的問題,因而不宜作為兩種不同的治國方式來論說。確實,任何法律均無法完全自行。“適當”或“有德”的男女均必須了解法律,並要求正確執法。事實上,即使是西方的法治體系也極為強調必須建立機制,辨識“適當”的人選來領導政治及法律系統的每個部分,即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這顯示,法治的運作,必須依賴於“擇優錄用”的概念,而“正是法治需要確保這種擇優錄用”。([美]巴裡·海格:《法治:決策者概念指南》)現代的法學教育、司法考試、法官制度以及公務員制度,不正是培養、選拔合格的人來執行法律的法治機制嗎?因此,擁有“好”的或“合格”的法治主體,是法治的內在要求和基本元素、基本條件。按照這一分析,中國傳統的“賢人”、“君子”之治以及選賢任能的理想,完全也能夠在法治國家裡大放光彩。但是,它的意義僅僅在於,透過法治設定的制度與程序,提供“適當”的或“有德”的人,以護衛、輔佐法治,並使法治變得優良而真實,因而它也就不可能成為與法治的治理模式同時並存的另一種治國體制。
什麼是法治方式?當人們說運用“法治方式”來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時,“法治方式”的核心所指,乃是運用法治包括制定和執行法律來解決問題。也就是說,法治是“深化改革、推動法治、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方式。這是對“依法治國”的新表述和具體化。與此同時,“法治方式”也是指符合法治自身的價值理念、制度邏輯、規范結構、思維方式,因此,用“法治方式推進和鞏固法治”,主要是說要按照法治的內在要求、發展規律和運行方法,來鞏固和發展法治。法治發展與穩固的問題,根本上隻能經由法治而不是“人治”來解決。在這個意義上說,遵循法治的規律建設法治,當然是推進和鞏固法治最重要的方式。考慮到像“用人治推進法治”這類觀念的流行,“用‘法治方式’推進和鞏固法治”這一說法,絕不是一種同語反復,而是很有現實針對性且應大力提倡的。
(作者為重慶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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