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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不能成為投資目標 5年內轉讓隻能原價
2013年05月15日08:50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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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題:保障房不能成為投資目標

北京夫妻共同購買保障房,必須共同辦理房產証,產權也屬於夫妻共有。已購保障房5年內不得出售、不得抵押進行其他消費貸款。政府有優先回購權。

近日,北京市出台保障房管理新規,從5月10日起,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或限價房等保障房的家庭,夫妻雙方必須共同簽訂購房合同,辦理共有房屋登記手續,以確保限價房和經適房保障對象以家庭為主,抑制投資投機行為。這意味著今后購買保障房,如果是夫妻組成的家庭,必須共同辦理房產証,產權也屬於夫妻共同共有。

夫妻應共簽購房合同

對於出台保障房管理新政的目的,北京市住建委新聞發言人秦海翔表示,是為了規范管理、維護保障房自主解決困難的性質,也是為了確保有限的資源能夠解決更多的困難戶,保障資源的共同分配。

據了解,此前北京申請購買經適房、限價房的家庭中,夫妻辦理共同共有產權的不多。新規要求,申購保障房必須夫妻共同辦証、共同署名。對於已經購得保障房、產權証上署名夫妻一方單獨擁有產權的情況,新規並未強制要求未署名的一方必須“加名”。自願辦理夫妻共同共有產權的,可持身份証、結婚証、房屋產權証等材料,到房屋登記部門辦理,房屋產權性質不變。

北京市住建委解釋,經適房、限價房本身就是以家庭來申請的,保障的是家庭的住房困難,審核的標准也是家庭的收入、資產、房產等,其所購買的保障房也應是家庭共有的房產,應該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是兩個不同的物權概念,“共同共有”就是夫妻雙方各佔一半,對房屋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而“按份共有”,則是夫妻雙方約定每個人對房屋佔有的份額,比如一方佔有70%,另一方則為30%,但不能約定一方100%,另一方為零。

據悉,新政規定夫妻雙方辦理共有房屋登記,就是要堵住所購保障房登記在夫妻一個人名下,另一個人則以名下無房的身份鑽限購政策的漏洞、再另外買房。

5年內轉讓隻能原價

據了解,北京保障房新政還規定,已經擁有保障房的家庭,在取得產權前,不得將保障房作價出資用於投資,不得買賣、贈與,也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而應由住保部門按原購房價格回購。

同時規定,保障家庭利用保障房抵押借款,用途僅限於支付本套住房購房款。未經有關部門同意,不得將所購房屋作為其他債務擔保。

秦海翔表示,已購保障房辦証滿五年的可上市出售,同等價格下政府可優先回購﹔辦証未滿五年的,禁止上市出售,由保障部門安排其他符合條件的輪候家庭按原購房價格購買,或按原購房價格回購,所得款項優先償還抵押權人。

據統計,2007年后由北京市區政府組織建設收購,並面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公開配租配售的保障房18.2萬戶,其中經適房和限價房家庭14.3萬戶。新政將首先規范管理這14.3萬套保障房。

不過北京市住保辦相關負責人表示,確實出現例如大病、重大車禍等特殊困難,生存的困難大於住房困難時,申請保障房的家庭,可向住保部門提出申請,根據具體情況酌情處理。

將實行“動態核查”機制

北京市住建委表示,房子建成入住前,住保部門要審查保障房資格。廉租房、公租房、經適房家庭,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后,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將停止辦理入住手續。

據了解,各開發企業或產權單位應在限價房、經適房、公租房和廉租房家庭辦理入住手續前30日,將擬組織入住家庭情況告知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家庭辦理入住手續后10日內,開發企業或產權單位將辦理入住家庭明細以書面形式告知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實行“動態核查”機制。

秦海翔解釋,此前北京的保障房政策中,對於申請家庭資格審核的最后一個節點是在參加搖號前,但由於目前多數保障房都是期房。這期間,有可能申請者通過其他方式獲得了房屋,所以需要在入住前再審核住房情況。(本報記者 張景華)

(責編:萬鵬、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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