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 理論 >>
對泛制度化傾向的幾個認識
華 風
2013年05月13日10:57   來源:北京日報
【字號 】 打印 社區 手機點評  糾錯 E-mail推薦: 分享到QQ空間 分享


本文核心觀點

●“泛制度化”傾向,又叫“制度歸因”,這在當前中國社會成為一種思維定勢,認為凡中國社會出現的問題都是制度問題或體制缺陷造成的。

●“人的因素歸因”傾向在看待資本主義制度或在觀察西方社會時尤其普遍,無論西方社會出現了什麼問題,總是習慣於從“人的因素”方面去找原因,僅僅就事論事,而很少從制度和體制上看問題。

●這兩種傾向都是“制度迷信”、“制度萬能”思維定勢下的產物,從根本上割裂了人與制度的內在聯系,都把“人的因素”和“制度因素”極端化和絕對化了,因此難以正確地認識和解釋社會現象,更不能深刻揭示事物發展的本質和規律。

●泛制度化傾向把任何問題或矛盾,皆歸因於制度,而人在其中的責任被淡化甚至掩蓋了。這對於在復雜條件下促進國家和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對於強化責任意識會產生不利影響,導致無責可究的局面。

●把社會主義社會出現的問題歸結為制度缺陷,隻見制度不見人,看不到人的主觀能動性和人在歷史上發揮的主體作用,而把人的主體性掩蓋了或弱化了,顯然不是歷史唯物主義。

●歷史事實反復表明,任何制度都不是萬能的。制度優勢能否得到發揮,制度缺陷能否避免,歸根結底都取決於人。也就是說,制度優勢的發揮要靠人,制度缺陷的彌補也要靠人。

●在邁向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的新進程中,需要我們正確把握人與制度的關系,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與制度的優越性,科學地處理復雜的社會問題。

近年來,關於制度的討論和爭論頗為熱烈,理論界關注,社會上也議論紛紛。值得注意的是,在討論中出現了一種“泛制度化”評判(或曰“制度歸因”)的傾向,即看待社會中出現的個別極端現象或某些傾向性問題時,一般性地歸因為制度因素,作出概括性判斷,不加分析地認為是制度出了問題,而對人在其中的責任和因素卻不做具體分析。這已成為某些人觀察社會現象、分析社會問題的一種思維定勢。這種絕對化、極端化的認識傾向,顯然是不符合馬克思主義認識論的。應當看到,不能正確認識和把握人與制度的關系,就不能科學地處理復雜的社會問題,不利於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與制度的優越性。

一、在制度比較和問題歸因中出現的兩種傾向

制度是一個內涵極其豐富的范疇,是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類社會文明發展的成果體現,也是人類社會運行的必要條件。當今人類社會的制度形態主要有兩種,即社會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制度。這兩種制度形態各自又是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體制度等不同層面構成的制度體系。從人類發展趨勢看,社會主義制度比資本主義制度具有先進性。從制度的現實狀況看,任何制度都有弊端和不足。但是,在制度比較和問題歸因時,卻存在著兩種突出的傾向。

一是 “泛制度化”傾向。這種傾向又叫“制度歸因”,這在當前中國社會成為一種思維定勢,認為凡中國社會出現的問題都是制度問題或體制缺陷造成的。舉凡收入差距、社會風氣、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等,一律歸為制度弊端,而不做具體分析,進而得出制度不如人的結論。其實,這類問題是當今人類社會面臨的共同問題,大都最早在資本主義制度發展過程中出現,至今仍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

二是“人的因素歸因”傾向。這種傾向在看待資本主義制度或在觀察西方社會時尤其普遍,無論西方社會出現了什麼問題,總是習慣於從“人的因素”方面去找原因,僅僅就事論事,而很少從制度和體制上看問題。比如,對於美國次貸危機、佔領華爾街等問題,西方輿論多歸因於華爾街金融大鱷,是銀行家過於貪婪,甚至是由於出了麥道夫這樣的騙子造成的,而非制度原因。對歐洲從希臘到冰島,再到西班牙、意大利以至塞浦路斯出現的債務危機,也僅從金融操作的技術層面找問題,而不觸及根本的制度弊端。

這兩種看似截然相反的認識傾向,本質上卻是一致的,即都是“制度迷信”、“制度萬能”思維定勢下的產物,從根本上割裂了人與制度的內在聯系,都把“人的因素”和“制度因素”極端化和絕對化了,因此難以正確地認識和解釋社會現象,更不能深刻揭示事物發展的本質和規律。

二、泛制度化傾向的危害

一個時期以來,在看待中國改革和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時,泛制度化傾向的危害日益顯現,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使制度成為推責的托辭。泛制度化傾向把任何問題或矛盾,皆歸因於制度,而人在其中的責任被淡化甚至掩蓋了。這對於在復雜條件下促進國家和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對於強化責任意識會產生不利影響,導致無責可究的局面。因為所有的問題都可以從不同層次的制度中尋找原因,在認為制度因素大於人為因素的背景下,許多問題最終變成了難以落實責任主體,而不能從本質上解決,導致一些帶傾向性的問題反復出現。比如,我國調整經濟結構的方針提出已有數十年,但是低水平重復建設、重復投資,糾正了多年,成效不彰,問題始終存在,一個重要原因在於對這類問題,常常是一般性泛泛而論,而幾乎不追究具體責任人﹔又如,對公款浪費現象、企業責任問題,需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時,往往難以通過嚴厲的追責,做出明快的處理﹔在干部選用上用錯了人,辦錯了事,也難以依法處置,一涉及到人,就有意模糊﹔再如,面對司法領域出現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執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問題,一般性的責難是因為沒有實行所謂的“三權分立”制度,而對具體責任人的追究明顯不夠,導致此類問題成為痼疾頑症。

應當看到,泛制度化甚至把民主集中制當托辭。這些年來,一方面民主集中制得到重視,另一方面,民主集中制又不同程度地成為推責的托辭,出了問題歸來究去是集體決策,“名曰集體負責,實際上等於無人負責”。把民主集中制當作推責的托辭,危害甚大,正如列寧所說,“借口集體領導而無人負責,是最危險的禍害”。

二是易生成制度自信缺失。把社會主義社會出現的問題籠統歸結為制度缺陷,是一些西方勢力抹黑中國的慣用手法。國內出現這個傾向,原因復雜,但缺乏制度自信是重要原因。由於在出現困難和問題時,不強調人的作用而隻強調制度的作用,而實際上制度並非萬能,本身處於被動地位,這就容易導致在社會心理上出現對制度的懷疑,進而否定的極端化傾向。這對堅定人們的共同理想信念,形成共同的價值追求會產生不利影響。

三是模糊了人的主體作用和能動性。把社會主義社會出現的問題歸結為制度缺陷,隻見制度不見人,看不到人的主觀能動性和人在歷史上發揮的主體作用,而把人的主體性掩蓋了或弱化了,顯然不是歷史唯物主義。歷史唯物主義以生產實踐為基礎考察人的主觀能動性,人的主觀能動性既是在社會實踐的基礎上能動地認識世界的活動,又是在認識的指導下能動地改造世界的活動。人的主觀能動性是人類特有的,集中體現在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活動中所具有的精神狀態和實踐能力。

實踐証明,人是歷史過程中的主體,歷史過程是人的實踐過程,人在社會實踐中居主體地位,人的因素在社會發展中起決定性作用。人類社會是在制度與人的互相聯系、互相作用中發展的,人作為社會實踐活動的主體,是社會物質生產和精神生產的承擔者和創造者,當然也是制度的創制者和執行者。因此,在觀察和分析社會運行中的現象和問題時,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是制度方面的問題就從制度上加以解決,是人的問題就要從人的方面去解決。決不能片面地撇開“人的因素”而僅僅歸咎於制度,或者片面地撇開“制度因素”而僅僅歸咎於人。

泛制度化,模糊了人的主體作用和能動性,也不符合人類社會發展歷史。人類歷史表明,無數個人在歷史上的作用融合為一個總的合力,形成一個總的結果。與歷史發展方向相符合的個人的意志和目的在合力中起推動作用﹔與歷史發展方向相對立的個人意志和目的在合力中起阻礙作用。任何人的歷史作用的大小,取決於他們對歷史任務的認識和實現的程度,取決於他們反映人民群眾的願望、要求的廣度和深度。這一歷史唯物主義觀點,在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發展史上都得到了証明。這兩種社會制度的優勢發揮和局限避免,都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人的因素。也就是說,人的因素發揮得好,制度優勢就能充分彰顯﹔反之,制度劣勢和缺陷就會充分暴露。

大量歷史事實反復表明,任何制度都不是萬能的。制度優勢能否得到發揮,制度缺陷能否避免,歸根結底都取決於人。也就是說,制度優勢的發揮要靠人,制度缺陷的彌補也要靠人。

三、正確認識和把握人與制度的相互關系

在社會運行過程中,“人的因素”與“制度因素”究竟孰重孰輕?對這個問題的回答,不能一概而論,重要的是要正確認識和把握“人的因素”和“制度因素”的相互關系。

第一,人和制度是一個天然的“矛盾統一體”。人是社會實踐活動的主體,具有主觀能動性,為了規范社會運行,促進人類社會有序發展,防止人性的弱點制約社會整體的良性運行,人類創設各種制度,並在遵守和執行制度中從事各種實踐活動,這正是人類社會文明發展進步的體現。從一定意義上說,制度就是人類為了限制人性的弱點而設置的。但是,任何制度一旦形成和確立,實際上就已成為人類實踐活動中一種“客體力量”和客觀條件。正如馬克思指出:“人們自己創造自己的歷史,但是他們並不是隨心所欲地創造,並不是在他們自己選定的條件下創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從過去承繼下來的條件下創造。”人和制度是一個天然的“矛盾統一體”,制度作為人們創造歷史中“直接碰到”的一種“既定的”客觀條件,既可以促進人的主觀能動性發揮,也會成為人的“對立面”,阻礙和束縛人的主觀能動性的發揮。

第二,制度是保障人類社會正常運行的必要條件。俗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這裡的“規矩”就是制度,人類社會的正常運行離不開人類自身創設的一套制度體系。因為制度的功能就在於規范和約束人的行為、消解人性弱點。學術上將“制度”定義為“集體行動控制個體行動”,揭示了制度的“規范和約束”的機理。鄧小平指出:“制度問題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這是對制度重要性的精辟詮釋。

第三,“人的因素”在制度運行中起能動性、決定性作用。不可否認,在社會運行中制度帶有基礎性、全局性和長期性,但是強調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等於說制度是萬能的,也不等於說制度越多越好,制度本身也存在固有弱點和盲區。歷史學家錢穆分析認為:一個制度出了毛病,再定一個制度來防止它,相沿日久,一天天地繁密化,於是有些變成了病上加病,越來越繁密的制度積累,往往造成前后矛盾。這樣,制度越繁密越容易生歧義,越容易出漏洞,而執行新制度的人往往在分歧爭執中敵不過固守舊制度的人,因而越來越失去效率。這種歷史現象被稱為“錢穆制度陷阱”。因此,在對制度的認識上需要摒棄“制度萬能論”和“制度迷信”的思維模式,不能用制度來完全取代人的能動作用。因為人的因素在制度運行中起能動性、決定性作用。作為制度的制定者和執行者,人總是要根據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針對一些容易出現問題的環節和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建立健全科學合理、具體實在、切實可行的制度。需要強調的是,重視在制度運行中的“人的因素”,是指在堅持“法治”大前提下充分發揮個人的主觀能動性,這既是執行制度的現實需要,也是推動制度科學化的必然要求。

總之,在邁向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的新進程中,需要我們正確把握人與制度的關系,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與制度的優越性,科學地處理復雜的社會問題。為此,既要破除“泛制度化”迷思,堅定“制度自信”,積極凝聚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堅持好、發展好、完善好的社會共識﹔又要深刻把握“政治路線確定之后,干部就是決定因素”的要義,牢固樹立人是社會發展主體的清醒認識和判斷,建設科學嚴謹的人才選用機制、問責機制和監督機制,使各類人才各盡其責、各展所長。這樣,國家才能興盛不衰、永續發展。

(責編:程宏毅、常雪梅)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焦點新聞
48小時排行榜 48小時評論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