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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機制保障地震災區恢復重建
翟道武
2013年05月09日14:57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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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以受災群眾安置為中心任務,抓緊開展恢復重建前期工作。”在“4.20”蘆山大地震后,加快地震災區恢復重建工作迫不及待,讓災區人民盡快走出災難陰影,過上美滿幸福生活,責無旁貸。面對恢復重建龐大繁雜系統工程的各種考驗,至關重要的是要建立健全恢復重建工作機制,用機制保障恢復重建工作及時、迅速、科學、高效的全面推進。

第一,建立科學決策機制,加強重建工作領導。首先要統一思想,用科學發展觀統領恢復重建工作,用中國夢衡量恢復重建工作。要全面准確評估災害損失,按照以人為本、尊重自然、統籌兼顧、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的科學重建要求,盡快啟動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編制工作,充分借鑒汶川特大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成功經驗,突出綠色發展、可持續發展理念,統籌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生產設施、城鄉居民住房建設,統籌群眾生活、產業發展、新農村建設、扶貧開發、城鎮化建設、社會事業發展、生態環境保護,提高建設工程抗震標准,提高規劃編制科學化水平。把緊急救人、救助與加快恢復重建結合起來,把建設物質家園與建設精神家園結合起來,分清輕重緩急,穩妥處理各種關系。其次要及時設置恢復重建工作臨時領導機構。中央、省、市、縣、鄉(街道辦事處)擔負重建和援建任務的部門和地方,都應及時建立重建和援建工作臨時領導機構,要依據國家法律法令、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和地震災區的實際情況,科學定位重建和援建臨時領導機構的地位、作用,從貫徹上級恢復重建政策規定、災情調查評估、恢復重建規劃、恢復重建工作組織實施等方面,明確各級在恢復重建工作中的領導職責。再次要設立一套精干高效的辦事機構。一般情況下,應由各級政府牽頭,由擔負恢復重建任務的相關部門和單位參與,從發改、民政、建設、衛生、交通、公安、教育、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中抽調,具有大局意識和奉獻精神,熟悉精通抗震救災業務,工作思路清、辦事速度快、業務效率高的工作人員組成恢復重建辦事機構。四是要建立一個順暢可靠的信息管道。地震災情發生后,信息可靠性對於決策者作出正確判斷,進行科學決策顯得尤為重要。因此,災區一線的信息來源可依托咨詢公司平台,通過統計、審計、財政等信息管道將有效信息不斷匯集到恢復重建決策層,使決策者掌握翔實的第一手資料,為正確決策提供可靠參數。同時要防止瞞報、謊報等不良信息的出現。通過源源不斷的獲取正確信息,以適時修正決策偏差,及時調整工作部署,保証恢復重建工作決策的科學性、正確性、連續性。

第二,建立溝通協調機制,整合重建各方力量。恢復重建工作的特點是點多、線長、面廣、高度分散,隻有把溝通協調作為橋梁、紐帶,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形成重建合力的最大化,才能最大限度的提高恢復重建工作效率。因此,一是要強化中央、省、市、縣、鄉(街道辦事處)的溝通協調。根據任務需要,中央可在地震災區成立重建工作協調機構,定期不定期召開相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會議,以此統一思想、統一政策、統一部署、統一力量。二是要強化受援方與援建方的溝通協調。受援方、援建方是支援災區恢復重建工作中最重要的兩支力量。雙方雖然目標一致,但是,在具體工作中,往往會產生分歧或矛盾,如果都能從積極溝通、友好合作的願望出發,就能及時化解矛盾,解決好工作方法、工作效能等方面的問題,所以,受援方和援建方要隨時進行不同層面的溝通協調,在思想上增進了解,在方法上互助協作,在力量上協同一致,避免內耗、杜絕浪費,有力促進工作的開展。三是要強化各方內部的溝通協調。受援方、援建方各自內部關系是否順暢,直接關系到恢復重建工作的質量效益。因此,要以日小結、周例會、月講評等形式來理順內部關系,疏通工作渠道,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建立目標管理機制,規范工作運轉程序。恢復重建工作千頭萬緒,關鍵是要依據科學的管理方法,規范恢復重建工作程序。一是要建立恢復重建工作責任制。要劃分恢復重建工作的整體目標、分目標、子目標值,確定恢復重建工作全責人、主責人、責任人的具體責任,做到目標明確、任務清楚、責任具體、落實到人。二是要規范恢復重建工作流程。從援建項目工程的篩選確定、征地拆遷、圖紙評審、手續審批、招投標、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資金撥付使用、工程竣工驗收等環節入手,依靠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制定科學規范、簡便易行的恢復重建工作流程。三是要加強恢復重建工作效能管理。各級重建工作領導機構要對重建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效能考核,把考核情況與恢復重建工作人員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直接挂鉤。

第四,建立檢查評比機制,保証項目工程質量。一是完善制度。制定《恢復重建項目工程管理辦法》,從工程質量管理、安全文明管理、工程進度管理、成本管理等方面詳細規定工程項目的重要內容,明確各類責任主體的責任,使重建項目的工程管理有章可循,也為檢查評比重建工作提供可靠依據。二是加強對重建工作的檢查評比。主要從工程項目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續是否完備,質量管理體系是否嚴密,重建工作責任是否具體,工程質量安全措施是否得力,受、援雙方合作是否和諧、高效等方面進行檢查評比,檢查評比中如發現違反國家及受災省的工程建設法律、法規、規章﹔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條文﹔國家及受災省工程建設規范性文件及技術標准規定﹔存在工程項目安全質量隱患等問題的,可採取“黃牌”警示等措施,及時糾正存在問題,做到定期檢查、定期評比、定期通報、定期整改。

第五,建立現場辦公機制,有效解決“瓶頸”問題。在恢復重建工作推進過程中,焦點難點問題會隨時出現,有些問題可能直接影響到工作大局,制約著恢復重建工作的進度。比如在土地的征用,重建模式的確定,各種手續的審批,項目工程招投標等問題上,都可能出現“卡脖子”的棘手問題,如果不及時解決這些問題,就可能延誤整個重建工作的有序推進,也可能由此造成矛盾,甚至會加劇矛盾激化。因此,要適時組織由各有關方面負責人組成聯合工作組,深入到受援地實地進行調研,現場辦公,著重對土地征用、拆遷賠償、農房住房重建補貼、工程建設材料價格、重建治安環境、工程項目建設進度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現地限時解決。特別是要加大到重災區、重點工程現場、重建工作問題多的地方進行現場辦公的力度。

第六,建立監督管理機制,確保重建又好又快。加強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是保証整個恢復重建工作成敗的關鍵所在。因此,一是要科學監管,主要是監督檢查恢復重建工作的決策是否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是否符合地震災區的實際,是否符合當地受災群眾的意願。二是要依法監管,就是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依法處理恢復重建中的各種事務,尤其是注重依法加大項目工程招投標、工程質量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力度。三是要責任監管,做到誰牽頭、誰簽字、誰負責,確保監督管理有抓手、有落實。四是要民主監管,通過公開舉報電話、電子信箱,新聞媒體報道等形式,接受全社會的監督管理。五是要全程監管,從恢復重建工作展開之初,監督管理就隨之介入,對每個步驟、每個環節、每個細節實施監督管理。六要重點監管,就是重點對工程的項目審批、項目建設資金管理使用,以及工程招投標、大宗物資採購和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督檢查。七是要有效監管,就是形成上下結合、縱橫結合、齊抓共管的監管格局,使監管工作無盲區、無漏洞、無死角,保証監管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在加強監管工作的同時,要強化責任追究,對決策者、實施者、責任主體等責任承擔者,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確保決策科學合理,整體工作有序高效,工程質量合格可靠,恢復重建工作更加科學、更加有序、更加有力、更加有效。

(作者系河南省委省直機關工委宣傳部副部長,原河南省對口援建江油市恢復重建前線指揮部黨委辦負責人)

(責編:秦華、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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