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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杰:用法律手段促進老齡問題解決
2013年05月08日10:15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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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齡問題是一個全球性的綜合難題,涉及經濟、政治、法律、文化等多個方面,不僅關系老年人權利保障,也直接影響社會和諧與經濟發展。作為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國家,我國的老齡問題更加突出、解決難度更大。再過30年,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佔總人口的比例將會上升到25%﹔再過50年,這一比例將達到30%以上。這說明,我國正面臨人口老齡化的巨大考驗。法律是保護老年人權益、解決老齡問題的有效手段。我國已經頒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但其中多為宣示性法律條文,可操作性較弱。因此,應加強對老年法作為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的研究,推進老年人權益法律保障制度體系建設。

  近年來,我國老齡問題逐漸呈現老年人口多、老齡化速度快、未富先老等特點。解決老齡問題的緊迫性使我們認識到,老年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是一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隻有明確了老年法獨立的部門法地位,才能確保法律適用的統一性,並為老年法學理論和實踐確立相對獨立的研究和發展方向。我國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條規定明確了老年法的宗旨、任務和原則,也為老年法概念的界定提供了依據。老年法是調整老年關系以及與老年關系密切的其他社會關系,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在我國,老年法主要是以憲法中的涉老條文為根本指導,以《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為基本法,還包括其他涉老法律法規以及地方頒布的關於老年人的保障條例等規范性文件,內容廣泛,數量較多。因此,建立一個相互協調、統一的老年法體系是符合現實需要的。  

  從理論上看,老年法是獨立的部門法。首先,老年法的調整對象是特定的老年關系,涉及老年人的權利義務問題,這是它區別於其他法律關系的特征。老年法律關系的主體必定有一方為老年人,老年法律關系內容具有老年人特殊特征。其次,引起老年法律關系內容變更的原因具有獨特性。老年法律關系變更的原因是由於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是其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這種侵害不僅包括了民事上的違約或侵權,也可以是刑事或行政上的犯罪或違法等。此外,老年法的內容體現了法律與道德的結合性。與其他部門法相比,老年法把家庭、社會和國家生活中相關的道德規范加以法律化,成為維護老年人權益所必須遵循的法律規范。這既是法律權威的要求,也是道德約束性的要求。

  從司法實踐看,越來越多的針對老年人的案件表明,涉老案件具有自身特點,需要有專門的、懂得老年人心理的司法人員來處理這類案件。有些地方法院率先設立了老年庭,專門對老年人案件進行審判,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時,一些地方的檢察機關在辦案中也不斷探索並逐步形成了涉老案件的“三優先”,即對老年人訴訟實行優先審查,對確有困難的老年受害人採取優先救助,對老年受害人確立優先受償、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老年人的受償請求。這表明,目前的司法實踐已經在程序上對涉老案件逐步確立“司法便宜制度”,更加注重老年人這一特殊群體的需求。在立法過程中,《刑法修正案(八)》把年滿75歲的老年人犯罪作為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每年的農歷九月初九為老年節”。這些都是通過法律手段解決老齡問題的有益探索。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責編:萬鵬、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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