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中國政法大學兼職教授、博士生導師沈德詠在《人民法院報》撰文稱,要像防范洪水猛獸一樣來防范冤假錯案,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新京報》5月7日)
現實中常聽人說“絕不放過一個壞人”,這是極其美好的願望。但在司法實踐中,壞人常被放過,當然不是主動放過,而是因為証據不夠確鑿而不得不放過。曾有權威統計顯示,我國刑事案件破案率隻有30%左右。其實,美國刑事案件的破案率也不高。無法破案,就不能定罪,因此必須堅守“寧可錯放,不可錯判”。
一些冤假錯案之所以發生,有兩種主要原因,要麼上級責令限期破案,要麼相關人員立功心切。為了盡快破案,有時就劍走偏鋒,比如通過刑訊逼供來獲得証據,結果導致冤案。所謂“命案必破”的說法並不科學,也不合法。問題是,一些法律意識貧乏的地方官員總熱衷於“命案必破”,結果重重壓力之下,冤案自然就被炮制出來。
除了某些法盲式地方官員外,一些受害人家屬也會向公安部門施壓。當親人被害,家屬能不悲痛欲絕嗎?他們最大的願望就是找到真凶,依法嚴懲真凶,還被害人以公道。無論誰施壓,公安司法部門都應遵守程序,更應用証據說話,否則,類似張高平叔侄的冤案便會層出不窮。
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能偵破,這聽起來很殘酷,卻應該理解和接受。尊重法治,就應該做到這一點:承認破不了、抓不到、訴不了、判不了的情形是客觀存在的,因此,該撤案的撤案、該不起訴的不起訴、該判無罪的判無罪。不過,一些公安司法人員並沒有做到這一點,他們太相信自己的能力,無視基本的程序正義,又太有立功受賞的沖動。
司法史上有一個著名的“毒樹之果”原則,即以非法手段獲得的証據不能被採信,“在審判中不具有証明力”。為避免冤假錯案,堅持“毒樹之果”原則必不可少。張高平叔侄出獄后披露,他們曾被刑訊逼供7天7夜,至今身上還留有傷痕。對刑訊逼供者依法嚴懲,才能減少刑訊逼供現象。
一個冤假錯案可能毀掉一個人的一生,甚至要了一個無辜者的性命,這是無法挽回的傷害,沈德詠副院長認為,要像防范洪水猛獸一樣來防范冤假錯案,這確實在理。如何防范?說白了,最需要堅持的就是無罪推定。“指控的証據不足以証明有罪,就應當依法宣告無罪﹔查明認定存在非法証據,就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在適用死刑上不能存在任何的合理懷疑,在定罪和量刑的事實、証據上凡存在合理懷疑者,堅決不適用死刑。”還需要破除以權干法的現象,以及尊重辯護律師的作用等。
“寧可錯放,不可錯判”的結果,確實有可能使個別壞人逍遙法外,但這是法治的體現和要求,那些逃脫法律制裁的壞人,最終逃不過良心法庭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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