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基於政府與社會良性互動的制度建設,不僅是當前回應自然災害的現實需要,更是中央近年來高度關注的社會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
從上世紀末的長江特大洪澇災害起,突發自然災害的應急實踐就開始突破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上下分級管理的管理體制。尤其在汶川大地震中,政府主導、社會主動參與的局面已經形成。社會的主動參與,不僅表現為傳統的捐款捐物,更體現在公益的組織化運作、大量的志願行動、全場景式的新媒體影響。
此次四川蘆山地震一發生,社會公益組織更是積極行動,從籌集款物、啟動緊急預案、信息發布再到倡導,已經形成了一股強大的社會力量。面對這股日益強大的力量,如何回應民間公益組織以及志願者的積極參與,避免資源浪費、效率低下以及發生不必要的公共事件,是轉型期中國政府社會建設、風險管理中面臨的新挑戰。
與政府這一大動脈相比,民間公益組織的作用恰似毛細血管,雖細小卻必不可少。首先,由於組織規模小、決策機制靈活,能極大降低垂直治理成本,行動快捷﹔其次,能瞄准災民的多元化需求提供個性化服務,甚至在政府宣布災后重建完成后仍然能夠致力於長期准公共物品的供給﹔再次,能夠對社會資源進行再分配,形成政府資源的有效補充﹔第四,公益組織試錯成本低,其成功經驗一旦被政府借鑒,能大大提高政府的決策效果及公信力建設﹔最后,通過凝聚社會資本,有助於豐富社會建設的內涵,有利於社會的有機團結。
正是基於公益組織的優勢,一些發達國家、包括發展中國家都將公益組織及其他社會力量納入到統一的救災管理體系中去。我曾帶領評估組,多次進入汶川和玉樹等地震災區調研,我們發現,民間公益組織的上述優勢,在汶川大地震、玉樹地震、舟曲泥石流災害等一系列自然災害回應中也均有上佳表現,不僅籌措到動輒上億甚至上百億元的善款,關注和介入了一些政府暫無力顧及的盲點社區,公益組織還展開了聯合行動與慈善接力,對特殊人群特殊需求進行回應並實施創新項目,等等。直至今日,一些社會組織仍在汶川、玉樹開展社區綜合發展、心理干預以及社區減防災等項目,個別社會組織甚至在建立民間救災行動網絡、救災倉庫等方面有不少建樹。
當然,公益組織仍面臨能力弱、公信力不足、協調不力、激情驅動等問題。這是政府管理面臨的新課題。相關法律中強調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以及志願者等社會力量的參與,但實際上,相應的、可操作性的參與機制和平台仍不完善。如何將社會力量分門別類納入政府的救災平台,如何與公益組織及志願者建立信息共享及聯動合作機制,如何建立公益組織的資源高效對接機制,如何搭建災后重建平台支持公益組織的有效參與,都需要政府統籌考慮。
按照新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民政部承擔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工作有一項重大的改革,包括公益慈善類在內的四大類社會組織,今后在民政部門直接登記,不再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顯然,政府對鼓勵社會力量尤其是公益組織參與的改革,正在逐漸走出籠統的紙面規定。
救災對政府和民間組織都是一次考驗。從社區災害預防、信息平台建設、善款募集、統籌應急行動、災后重建規劃、公益組織能力建設等方面都需要進行一系列的制度性安排。重視基於政府與社會良性互動的制度建設,不僅是當前回應自然災害的現實需要,更是中央近年來高度關注的社會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
(作者為北京師范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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