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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究竟是公法還是私法
2013年04月15日10:07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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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期以來,民法又被稱作私法,是私法的主體部分。但“民”法比“私”法更好,因為“私”法容易遭到人們的誤解和反對,許多社會主義國家以公有制為(經濟)基礎,曾經與私的東西不共戴天,“公而忘私”,也因為列寧那句話——“我們不承認任何‘私人’性質的東西,在我們看來,經濟領域中的一切都屬於公法范疇,而不是什麼私人性質的東西。”從而篡改民法,甚至否定民法,導致民法在社會主義國家長期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和發展。這都是由於“名不正”而導致的“言不順”、“理不通”和“事不成”。但“民”法並不會這樣的,任何社會都有民,而且民還是社會成員的絕大多數,社會主義國家作為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更是以民為本,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和主體,這與民法的屬性原本是相通的。試想如果人民連民事都不能當家作主,怎麼可能在政事(治)上當家作主呢?不經由民事的意思自治,怎麼能有政事的民主自治呢?民法與民主、特別是與社會主義民主,在本質上是高度一致的。

  民法的“民”並不是“私人”,民法的權利也不是“私權”,民法的利益也不是“私利”。因為民法的民是社會中的民、社會化的民,不是孤立的個人、私人,其一舉一動都與社會上其他人相關,都會影響到其他人,都處於社會關系網中,誰也無法“私了”,所以民法也把自然人叫做“公民”——民不再是“私”的了,已是“公”的了。這是十分准確的。民法是一套市場規則,民法的民是市場主體,是市民,他們必須參與社會分工,進行等價交換,無人能夠自給自足、自私自利,誰自私自利,誰就自絕於民、自取滅亡。分工交易,互利互惠,這是市民必須遵循的社會公德,它對私人構成強有力的規訓,使人不敢私而忘公。

  民法的民是社會成員的絕大多數,民權是最廣泛、最普遍的一種權利,人人享有,無民不享,是最具公共性的權利。當然,之所以把民權叫做私權,主要是因為它僅涉及私事。但自從社會化、特別是市場化以來,個人與社會、私事與公事已難以區分,私事與公事密切相關而且常常相互轉化。如婚姻,雖是私人行為,但不到國家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就不能受到民法的保護,許多人不是把真感情而是把結婚証視為婚姻的保護神,就說明了私的東西也需要公的確認、保護。民權雖說是私權,但民權的行使從來不可能私行,民權總是在社會中行使,在民眾之間行使,如合同不僅有相對人,還有第三人。民權之間有互惠的一面,也有沖突的一面,為此,權利不得濫用是民權行使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為私權注入了社會公德的要求。在現代社會,馬克思所批判的那種“脫離了人的本質和共同體的利己主義的權利”的私權已經不復存在了,或者說在社會公德的規訓和譴責下隻能處於潛在狀態。關於私權與公權、私法與公法的區分,已沒有原初那麼重要的意義了。民法是一套平等、自由、交互的利益准則,它保証人人平等自由地逐利,它要求人們等價互惠地獲利。這種利已經發生了質變,一種有利人人、全民的利不是私利而是公利,甚至是真正的公利。一種能使人人逐利、獲利的法律,一種能使利益互惠、利益均等、利益共贏的法律,不是私法而是公法,而且是最名副其實的公法。我們應該從這個角度去重新理解所謂的“公法”和“私法”。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責編:朱書緣、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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