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3月26日08:51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式,具有高效、靈活、全面等特點。進一步發揮行政復議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的作用,需要不斷完善行政復議制度,使其成為解決行政爭議的主要渠道。
增強行政復議機構的獨立性。要使行政爭議迅速、暢通地進入法律救濟渠道,並在行政復議環節得到妥善處理,行政復議機構就要具備必要的獨立性、專業性和透明度,具有依法、公正、快捷化解行政爭議的能力和較高的社會公信力。我國目前承擔行政復議職責的通常是各級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的內設法制機構,隸屬於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為保証復議案件的質量,可以考慮在縣級以上政府設置專門復議機構,同時加強對復議人員的專業培訓和管理。近年來,以行政復議委員會體制機制創新為引領,以實地調查、公開聽証、調解和解、督促整改等方式為依托,以整合資源、配置力量為保障,行政復議制度不斷完善,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公開行政復議程序。行政復議程序應向公開化發展,讓當事人參與案件審理,對証據材料進行質証。這樣便於復議機關充分聽取當事人雙方的意見,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將公眾參與引入行政復議程序,通過提高相對人的知情權、參與度實現行政復議的公正性。可將辯論機制、聽証制度等維護相對人權益的方式引入行政復議的具體審查過程,從而使行政復議在高效性、專業性基礎上增強公開性、公平性。完善有關証據種類、申請人舉証責任、証據效力、舉証時間等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在審理復議案件時,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適用的審查程序,靈活做出復議決定。
促進行政復議方式多樣化。除了傳統結案方式,在行政復議中也可採用調解、和解結案方式。行政復議的和解和調解主要是當事人雙方在制度框架下溝通協商,或在第三方的主持與勸說下達成合意,化解糾紛。調解、和解結案方式不僅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優勢,而且體現平等正義的基本理念,更是對現代行政法所提倡的“合意”、“非對抗性”理念的踐行。以調解、和解的方式結案,可以增強行政復議制度的彈性,平衡各主體間的力量差距,從而改變行政復議書面審理的單一模式,使行政復議更加靈活、高效。
完善行政復議的監督機制。行政復議制度要發揮應有功效,就需要完善復議機構的自律機制和監督機制。世界各國在賦予行政機關以行政復議權的同時,普遍建立了相應的監督機制,以防止行政復議權濫用和侵犯公民合法權利。我國可設立專門的監察委員會或監督委員會對行政復議案件進行監督,並將行政復議的業務水平與相關人員的薪金級別挂鉤,完善責任追究機制,制定獎懲措施,落實行政責任。在這方面,可以發揮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的作用,增強社會監督對行政復議的約束力。
平衡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旨在通過行政體系內部自我監督、自我糾錯的方式化解行政糾紛,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自我監督。因此,應區分行政復議對象,針對不同對象設置不同的復議與訴訟銜接機制。應將復議制度作為司法審查的前置程序,這樣有利於行政糾紛與爭議的高效、靈活處理,也可使行政機關在作出最終裁決前免受司法干預。如果相對人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向法院尋求救濟而不採納行政復議機關的決定。
(作者單位:重慶工商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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