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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凌艷:金融法制的倫理性規則研究

2013年03月21日08:43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金融倫理客觀地存在於現代金融活動之中。金融法律制度承擔著維系金融秩序、配置金融資源、界定利益相關者責任與義務的重要職能,它內在地包含著道德要求。金融法制的倫理性規則是指在資本市場金融法律制度中,依照金融法律關系當事人身份地位不同所對應並應遵守的道德准則。現存的金融法律旨在克制人們的貪婪和私欲,同時也應致力於和諧平等秩序的實現。資本市場金融法制的倫理性規則正是資本市場領域裡的一種最低限度的、能夠得到認同的法律倫理,它堅持公共利益至上,倡導互利守信、合作共贏的道德要求,是金融市場主體應共同遵守的。

倫理性規則的價值

金融市場是一個信用體系,它的有效性取決於參與交易者的相互信任程度。金融市場確實存在讓一些人犧牲而別人獲利的現象,因此金融領域比其他領域更容易發生道德風險。產生這一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於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上市公司、金融中介機構等經營的大都是“別人的錢”,這就很難避免有的金融主體出於貪婪欲望進行欺詐、操縱、違約和其他不公平交易,極大地損害金融消費者的利益。同時,金融活動中存在著大量的“符號貨幣”和“虛擬資本”,其價格很容易受到人為炒作,制造出金融泡沫。

進入20世紀,金融壟斷已經成為發達國家生產關系的主導形式。自20世紀70年代初期以來,全球已發生多次金融危機。很多人將金融危機的成因歸結為本國金融體系的脆弱、監管不充分及公司治理的不完善。其實,金融穩定是一項全球公共品,這就意味著如果沒有法律規則、政府監管干預,市場機制就不能按照人們的意願有效地配置資源。歷次的金融危機都會引發金融法制的變革,但僅有理性主義的金融法制難以維系一個健康穩定的金融市場。在此次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中,我們可以看到,華爾街的貪婪和追求過度消費的社會心理是次貸危機產生的文化土壤。

金融法制其實是建立在一定倫理性規則基礎之上的,其中蘊涵的人文關懷是其靈魂所在。從倫理學角度來看,人的欲求是人的本性,倫理則是對人性欲求的一種精神規制。相對於剛性的金融法制而言,柔性的金融倫理有獨特的價值。金融倫理在很大程度上是金融法制有效發揮作用的前提和基礎。金融法制應具有理性和信仰的雙重維度,將理性主義和人文精神和諧統一。

金融法制倫理性規則的核心價值是誠實信用。金融法制的倫理性規則旨在恢復因道德風險而損害的法律正義,完善金融法律制度。金融法制的倫理性規則要求信守誠實信用,奉行公平正義。金融法制的倫理性規則針對金融主體之間物質至上的觀念,反對自我中心主義和工具主義的狹隘價值觀,旨在激發人們去理解金融主體之間的互相依存關系,強調的是金融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的關聯和責任,並致力於實現金融法律關系當事人的共贏互利。沒有任何監管體系可以替代恰當的價值體系。我們需要研究金融活動參與各方在金融交易活動中應遵循的道德准則和行為規范,以及如何不斷完善市場和價值體系,以確保資本市場在復雜的信用環境下健康有序發展。

倫理性規則的內涵

金融市場高杠杆—高風險—高回報的鏈條不僅需要法律制度去監管,還需要倫理道德去規范和矯正。一個對道德關懷和公平正義漠不關心的金融法律制度,終將使金融市場以及整個社會遭受嚴重損失。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這種道德關懷和公平正義的內涵將日益豐富,金融法制中倫理性規則的價值也將日益彰顯。資本市場金融法制倫理性規則的理論體系宏大龐雜,就我國目前金融市場的現實來看,重點應體現以下幾個方面。

明確信息權。資本市場金融法制倫理性規則的重要目標之一是對信息弱勢者給予明確充分的倫理關懷和法律保障,形成金融商品合理公平報價機制,避免掠奪性、欺騙性的金融商品報價。在金融領域中,明顯存在著信息優勢者和和信息劣勢者。信息優勢者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主要股東、職員以及金融服務業者等﹔信息劣勢者主要指金融消費者。在鋪天蓋地、魚目混雜的金融信息浪潮中,二者已經在實質上成為一種支配與被支配、主動與被動的關系。再加上一些虛假、遺漏、過時、誤導等不當信息,信息劣勢者的處境更為不利。雖然我國証券法已對信息披露制度進行了明確規定,然而總體來說,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金融消費者的信息權。應在証券法中明確規定金融消費者或投資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金融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及時性、適當性的權利。這樣可以更加本質地、深刻地體現金融商品價格的形成機理,明確有效地保護信息劣勢者的合法權益。

嚴守受托責任。嚴守受托責任是金融法制倫理性規則的核心內容。受托責任是稱職的能力和誠信忠誠的責任。金融市場發生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受托責任缺失。在上市公司頻頻發生的虛假陳述案中,有的証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實際上起著協同作假甚至主導作假的作用。我國信用制度還存在不完善的地方,監管者很難通過市場獲得市場主體的真實信息,欺詐者違法違規所付出的成本大大低於其所得。我國資本市場受托責任的缺失與我國目前正處於社會轉型期有關。因此,應在法律中強化受托責任。要加大對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以及相關從業人員違反受托義務后的處罰力度,嚴厲懲治不履行受托責任的行為,增加其違法成本。

遵守公平正義原則。資本市場主要由上市公司、金融消費者、金融服務業、監管部門四類主體構成,任何一方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都會波及對方甚至整個市場,各主體在市場中的相互依存度非常高。在共生共存的資本市場中,各主體不僅需要從自身利益出發,充分發揮各自的潛能,活躍市場的整體功能,更需要在較高的倫理道德基礎上秉承公平、正義、誠信、善良等倫理原則,顧及其他主體的利益,促進整個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鑒於金融業所擔負的高度信賴義務,我國金融法制應明確金融契約的概念,即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的契約。金融契約關系是一種信用形態,它以法制和倫理為基礎。通過對金融契約法律關系的規制,可以更明確地保護金融消費者。此外,還應根據貨幣市場、証券市場、保險市場等金融市場的不同特點,制定金融從業人員道德准則,加強對金融企業高管人員的道德考核和評價。目前,上市公司的大股東越來越多地由機構投資者、養老金和共同基金等組成,越來越多的公司股票被機構投資者持有。積極培育投資者的倫理觀念,建立“倫理投資基金”,培養以倫理為導向的治理主體,是解決我國上市公司非倫理投資或違規行為的有效路徑之一。資本市場金融法制的倫理性規則應鼓勵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根據証券的內在價值來進行,通過理性投資獲得正常利潤,與中小投資者以及整個市場和諧相處,共同分享經濟增長的果實。

(作者單位:復旦大學法學院)

(責編:萬鵬、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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