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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書生:如何認識文化產業

2013年02月10日10:21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新要求,其中包括“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文化產業是什麼,包括哪些內容和類別,又何以能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

  文化產業對應於文化事業

  2002年,黨的十六大區分了公益性文化事業和經營性文化產業。公益性文化事業旨在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文化權益,實現途徑是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人民群眾在基本文化需求之外,還有多層次、多方面、多樣化的文化需求,這要靠經營性文化產業去滿足。

  我們現在所說的文化產業,是與文化事業相對應的范疇,與2002年以前使用的“文化產業”含義不同。對應於文化事業的文化產業在范圍上是大口徑的,而不拘泥於某個領域或某個部門。換句話說,這裡的文化已不再是與教育、科技、衛生相並列的“小文化”,而是與經濟、政治、社會相匹配的“大文化”。從部門管轄的領域看,除文化部管轄的文化藝術外,還包括廣電總局管轄的廣播影視和新聞出版總署管轄的新聞出版。

  文化產業不同於娛樂業

  2002年以前,文化產業被限定在娛樂范圍內,特指歌廳、舞廳等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2002年以后,文化產業是對應於文化事業的,超越娛樂范疇而回歸文化本源。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2009年版《文化統計框架》中,把文化分為六大類別,其中並不含娛樂,而是把娛樂與旅游、體育一起作為文化的相關領域。國家統計局在2004年版《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中,也把娛樂與旅游歸為一類,作為文化的相關領域﹔在2012年修訂版中,把文化產品生產分為七個類別,其中含文化休閑娛樂,娛樂是指室內娛樂和游樂園。從文化統計指標看,無論把娛樂當作文化相關領域還是當作文化產品生產的一個類別,都沒有把文化產業等同於娛樂業。

  目前,一些文化產品如影視劇、電視節目、演出劇目、動漫游戲等,娛樂化傾向較為明顯,有人甚至把電影等產業歸類於娛樂業。長此以往,勢必會使文化產品丟掉文化的根,文化產業的生存和發展空間被擠壓。

  文化產業推動文化再生產

  文化傳承綿延不斷,也有一個再生產過程,即文化再生產。與物質再生產不同,文化再生產包括創作、生產、傳播、消費四個環節。作品是創作的成果,經過生產轉化為產品,借助傳播變成商品從而進入消費。從作品到產品再到商品,文化再生產各環節呈現關聯性和繼起性。從文化再生產看,文化產業包括以下類別。

  一是文化創作生產(簡稱內容生產)。目前,內容生產體系較為完備。從文學創作到藝術生產,從舞台表演到影視劇生產,從音樂、廣告內容制作到書報刊出版,文化的載體或媒介在不斷變化,但內容生產的本質不會改變。

  二是文化傳播渠道。它與內容生產相銜接,是實現文化最終消費的重要“推手”。目前,文化傳播渠道已有多種,包括出版物發行、廣播電視傳輸、電影院線和演出院線等。

  三是文化生產服務。它貫穿於文化再生產各環節,輔助文化生產,服務於文化企業。印刷復制、軟件開發屬於典型的文化生產服務,要素市場意義上的文化產權交易所以及經紀代理、評估鑒定、投資咨詢、金融擔保等中介服務也在此列,其作用都在於優化生產要素配置。

  文化產業融入國民經濟體系

  文化產業是文化和經濟相融合的產物,離不開國民經濟體系的支撐,並因此派生出兩個產業類別。一是文化裝備制造。文化裝備制造業是文化和科技融合的最佳切入點,具體包括印刷復制、廣播電視、電影和演藝等行業的專用設備以及油墨、紙張等專用材料的制造。傳統文化產業升級,新興文化產業發展,急需提高文化企業的技術裝備水平,文化裝備制造業大有可為。二是文化終端制造。在數字化和網絡化時代,文化終端對於擴大文化消費的作用越來越大。文化終端除了傳統的電視機、錄放機、銀幕、樂器等,還包括新出現的手機、數碼產品、電子書包等。文化終端不斷更新換代,也為制造業轉型升級提供了機遇。

  在文化和經濟融合的過程中,文化產業並非處於被動地位,而是滲透於國民經濟各行各業。與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相融合,文化產業將會增加一個新類別,即生產性文化服務,也就是通過創意策劃和工藝設計,將文化元素植入制造業,提升品牌價值和附加值。領域廣泛、種類豐富、關聯性強的文化產業蓬勃發展,必將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發揮越來越大的支撐乃至引領作用。

(責編:趙晶、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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