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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農業規模化經營縱深走去
郭熙保
2013年02月04日14:35   來源:湖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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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一方面要尊重和保障農戶生產經營的主體地位,同時要培育和壯大新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走農業規模化經營之路。

在一個小農經濟盛行的國家裡,農業現代化是不可能實現的。我們一方面要尊重和保障農戶生產經營的主體地位,同時要培育和壯大新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擴大農業經營規模。

進一步轉移農業人口

大規模減少從事農業生產的人數,讓更少的勞動者經營更多的耕地,這是擴大農業規模化經營的基礎。改革開放30多年來,大約有3億農民轉移到了非農業部門從事工商業活動。我國還有2.8億的勞動力從事農業生產,佔全部勞動力比重為36.7%。如果把20%作為實現工業化的臨界標准,我國至少還有16.7%即1.3億農業勞動力必須從土地上轉移出來。但是,我國目前純粹務農的農民大多數年齡較大且文化程度較低。這部分農民實際上由於能力問題是很難轉移出去的。因此,除了在校讀書的一些學生之外,農村潛在轉移的勞動力已為數不多了。從人數上看還有很多農業勞動力需要轉移,從結構上看這些農業勞動力是很難轉移的,我把這個矛盾稱為“勞動力轉移悖論”,如何解決這個矛盾是決策者面臨的一個挑戰。

加快農民工市民化步伐

雖然官方公布我國的城市化率已達到51%,城市人口首次超過了農村人口,但實際上,這個城市人口包括了2.2億常年在城市居住、工作、生活而其身份仍然是農民的人,這部分人被稱為農民工。他們雖然已常年在城裡務工經商,但不是城市居民,不在正規部門就業,沒有城市戶口,沒有醫療、工傷和養老保險,沒有住房,他們隨時都有重返農村的可能。這種現象在工業化國家的發展過程中是很少發生的,但在我國卻很普遍。一個城市有一半人是城市居民,一半人則是非城市居民,這種城市化至多隻能說是“半城市化”,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城市化。必須讓農民工變成永久性城市居民,隻有這樣,才能讓農村人口越來越少,土地經營規模才有可能擴大。否則,這些農民工不可能放棄農村承包地,農業規模化經營就是一句空話。

推進土地的實質流轉

加快土地流轉是實現規模化經營的關鍵。到目前為止,我國參與土地流轉的承包地大約佔全部承包地的20%左右,有的地方更高些。

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存在的主要問題是,隻有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很少有承包權的流轉,而且很多土地流轉都是不規范的,甚至連正規的書面合同都沒有。這種土地流轉方式的好處是不改變現有的土地關系格局,所以容易實施。但是,隻有土地使用權的流轉不是實質意義上的土地流轉,它不利於穩步推進土地集中和規模化經營。首先,土地使用權的流轉並沒有改變農民對土地的承包權屬性,擁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民由於各種原因可以隨時把出租的土地收回來和要求增加租金,即使簽訂了書面合同也無濟於事,這種情況在很多地方已出現過,而且隨著土地流轉規模的不斷擴大和時間的推移,這種糾紛將會越來越多。其次,這種土地流轉的期限一般不會很長,一般3-5年,有的甚至隻有一年,即使農民遵守合同,這麼短的租借期限也不利於種田大戶和龍頭企業對土地的規劃、整治和長期投資,甚至有可能導致對土地進行掠奪性經營。一旦合同到期,如果經營得好,非常有利可圖,農民就會收回承包地,或者要求增加租金﹔如果經營不好,種田大戶和公司就會終止租借關系,把承包地退還給農民。不管發生哪種情況,都最終不利於土地的集中和規模化經營。

土地承包權的流轉是土地流轉的核心。所謂承包權的流轉就是讓農民把承包權轉讓出來,與土地完全脫離關系,而讓種田專業戶和農業公司獲得土地的承包權而不僅僅是使用權。隻有這樣,才能使土地集中和土地規模化經營能夠穩步順暢向前推行。當然,土地承包權的流轉要依法進行,要尊重農民的意願,不能搞強迫。應該認識到,這種放棄承包權的土地流轉面臨著諸多困難。首先,農業稅費的取消和糧補政策使農民擁有承包地不僅沒有成本,反而還可以獲得收入,這對增加農民收入當然是個好政策,但與此同時這種惠農政策對土地流轉卻帶來不利影響。即使農民長期在外打工或者定居城市,完全脫離了農業和農村,他們也不願意把承包地讓出來。其次,農民工市民化進程緩慢,沒有社會保障和住房,使農民工不敢貿然放棄農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

要消除這些障礙,首先,政府應該對惠農政策加以適當調整,也就是把糧補直接轉移給實際種田者,而不是直接轉給土地承包戶。誰種田補貼給誰,這有利於發揮種田者的積極性,與補貼的初衷相吻合,而且也減少了農民不願放棄承包地的一些經濟動因。其次,政府應該加大力度推進農民工市民化進程,採取各種措施支持和鼓勵農民工定居所在城市,與農村和土地脫離關系,讓農民工和農民工子女變成城裡人,永遠脫離農民身份。政府把農民工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有資格申請城市保障房,在城市裡老有所養,病有所醫、住有所居,學有所教。作為交換條件,讓農民工有償轉讓出農村承包地和宅基地。最后,政府應該為土地流轉創造各種有利條件。最重要的是修改現有一些法律,掃除承包權轉讓的一些法律障礙,讓農民擁有土地轉讓權,可以在市場上進行交易,把土地承包權轉讓給種田大戶和其他農業生產者。此外,政府應為土地交易提供便利條件,如成立土地交易中心,制定土地交易規則,讓承包地和宅基地能夠在法制范圍裡進行合法交易。當然,在我國法律中,農村土地是集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該在土地轉讓過程中組織、協調並獲得一部分土地收益權,政府也要對土地流轉進行必要監督和引導,防止土地流轉中城市工商資本惡意圈地和土地的濫用。

(作者系武漢大學經濟發展研究中心教授、博導)

(責編:朱書緣、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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