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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耀桐:改革要“青出於藍而勝於藍”
2013年02月01日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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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到“改革”共有86次,其用詞頻度之高,足以說明中國共產黨堅持把改革視為推動發展的“主旋律”和“最強音”。改革能夠得以延續接力,得到倚重突出,這必須給予贊揚和肯定。但是,現在我們不要隻把改革當做旗子搖、當做口號喊,而要堅定不移、腳踏實地推進改革,要使改革的方向更加明確,改革的重點更加明晰,改革的成效更加明顯,一句話,在歷經30多年的基礎上,改革要“青出於藍而勝於藍”。

當前,在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文化體制、社會體制四大體制改革中,尤其是政治體制改革要給予大力的推動。對此,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政治體制改革是我國全面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這說明,政治體制改革比起其他的體制改革以及對於整個的全面改革來說,都顯得更為重要,必須下大力氣,必須推動改革走在前面,才能帶動其他體制改革、促進全面深化改革。

如果說經濟體制改革的症結集中在市場問題上,即要不要搞市場經濟這個根本點上,不解決這個根本問題,回避它其余的都是在繞圈圈,怎麼搞都不行、都不靈的話,那麼,政治體制改革的症結就在於權力問題上,即權力來源、權力配置和權力制約的問題。不解決權力的來源、配置和制約這樣核心的、關鍵的問題,政治體制改革就只是做一些表面文章,尋找一些別的話題,可能熱鬧一陣,也能解決一些問題,但不過是枝節皮毛的問題,最終無助於建立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的政治體制。

在80年代初,鄧小平率先提出政治體制改革時,就高度重視針對權力進行改革的問題。1980年8月18日,鄧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作《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講話時指出,在實行黨的一元化領導之下,搞黨政不分、以黨代政,權力過分集中,這是傳統社會主義政治體制的基本特征和“總病根”。政治體制改革必須解決權力過分集中這個根本問題,1986年9月13日,鄧小平在聽取中央財經領導小組匯報時的講話中指出:“改革的內容,首先是黨政要分開”,“第二,權力要下放,解決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同時地方各級也都有一個權力下放問題。第三個內容是精簡機構,這和權力下放有關。”他還要求從國務院開始,自上而下地建立獨立的政府工作系統。對鄧小平關於政治體制改革的這些寶貴認識和政治體制改革應從哪裡開始,我們完全可以把它稱之為“鄧小平起點”。

這一次黨的十八大報告有一個亮點,就是集中論述了權力問題,提出“建立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確保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確保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推進權力運行公開化、規范化”,“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這表明十八大報告回到了“鄧小平起點”,高度關注權力的正確運用。今天,我們要推進政治體制改革,改革要“青出於藍而勝於藍”,就一定要按照鄧小平關於解決權力過分集中這個“總病根”的要求,由此果斷開步,向前邁進。為此,我們要著力解決權力的三大問題。

首先,解決權力合法來源的問題。在2010年中央黨校秋季開學講話中,習近平同志指出,“權為民所賦”。共產黨的政權,其合法性來源於老百姓的授權。政治權力的授權制度要實行民主選舉制。政治權力的民主競爭選舉,主要指各級共產黨委員會的選舉、各級人大的選舉、各級政府主要政務官的選舉。縣(含縣)以下實行直接選舉,縣以上實行間接選舉。為保証共產黨穩定執政,在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候選人中,80%應為共產黨員。在各級政府主要政務官候選人中,要保証有共產黨員的候選人,選舉后可實行組閣制,提名的政府領導班子成員,需經過人大批准,所組成的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中,共產黨員要佔80%。各級黨委、人大和政府的選舉,都要實行競選,對選舉實行監督,保証選舉過程和結果的公開、公平。

其次,解決權力合理配置的問題。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要確保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 必須把我國的黨政權力劃分為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三大部分,使這“三權”相互制約。這是中國版的“三權制約”或“三權分離”說,不同於西方版的“三權制衡”或“三權分立”說。從黨的方面說,以黨的中央層面作為分析,現有的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和政治局分別負有決策權與執行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負有專門的監督權。從政的方面說,以全國人大、國務院和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的層面作為分析,現有的全國人大負有決策權與監督權,國務院負有執行權和它應有的決策權,法院、檢察院負有司法監督權。

第三,解決權力嚴格監督的問題。在“三權”相互制約的權力結構中,監督權具有特殊的、獨立的意義。必須強調,凡是負有監督權力的機構,監督權都是用來對別的權力機構進行權力監督的,而不僅僅隻對自身進行權力監督,也就是說任何權力機構都要接受來自外部的監督。因此,在“三權制約”的權力結構之上,還要有一個承擔著對所有的權力機構進行仲裁制約的權力機構。之所以需要這樣一個機構,是因為任何一個權力機構行使權力是否得當、公正,會引起其他權力機構的爭議和控告,這就需要有一個專門的權力機構進行裁決判定。就監督權而言,它是最高的監督機構。例如,在黨務方面,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應成立一個監督委員會,它是所有黨組織的最高監督機構,行使最高的權力監督權。在政務方面,應成立一個由全國人大任命組成的憲法和法律法院,它是所有國家機關最高的監督機構,行使最高的權力監督權。

對權力的改革,是一項艱巨、復雜的工程,要遵循穩步、有序的從下到上的行進路線,逐步由點到面的擴展鋪開。我們期待著政治體制改革將如是進行。

(作者系國家行政學院科研部主任、教授、博導)

原載《青海學習報》

(責編:趙晶、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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