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公示對於反腐敗的意義已經得到社會的認可。按照國際上官員財產申報的通行做法,一定級別的政府官員都必須申報個人財產,申報的內容包括個人收入、個人財產和負債,官員的配偶及其子女的也要申報財產狀況,並向社會公示。從這個意義上講,建立國家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不僅能加強對國家公職人員的監督,防止官員以權尋租,非法獲得灰色或黑色收入,還能有效地保護其合法收入,成為其解釋公眾質疑的最好証據。
遺憾的是,國家至今為止尚未實行真正意義上的官員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1995年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布的《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和2001年中紀委、中組部聯合發布的《關於省部級現職領導干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基本上收效甚微,中國至今為止沒有一個官員是因為在財產申報上被發現問題而查處的。
當前我國正處於反腐敗斗爭的關鍵時期。一方面,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本身具有強大的反貪污賄賂功能,如實行財產申報,當公職人員獲得某種不正當利益時,必將極力在申報材料中隱瞞這項收入,或者以其他名義作虛假申報,有關機構比較容易發現貪污証據﹔另一方面,當發現公職人員個人消費和生活水准過於奢華時,有關機構可以對照其財產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也可以要求其立即申報財產收入明細賬,如不能說明巨額財產的合法來源,即可治罪。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對一些具有潛在貪污可能的官員來說,其心理抑制作用是相當強烈的,對於防治腐敗的效果也是不言自明的。近幾年來,不少地方推出了一些財產申報的試點做法,但總的來講還是不成氣候,力度和強度都不夠,考慮到中國國情,特別是這一制度本身觸及的利益群體,實行起來有很大難度,但實行這一制度已經刻不容緩,必須提上日程。
為減少阻力,筆者認為在中國實行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可以分四步走:十八大之后,所有新提任鄉科級干部必須申報和公示財產﹔2014年起,所有新提任的縣處級領導干部必須申報和公示財產﹔2016年起,所有新提任的廳局級領導干部必須申報和公示財產﹔2018年起,所有新提任省部級以上領導干部必須申報和公示財產。力爭通過 5年左右的時間將大部分領導干部納入財產申報的范圍,同時制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和公示法》,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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