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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研究:通過健全法律保障食品安全

黃駿達

2013年01月24日08:58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關系重大。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事故頻發,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活與社會和諧穩定,保障食品安全越來越重要和緊迫。保障食品安全,需要從多方面努力,其中健全法律和嚴格執法是關鍵。就健全法律而言,雖然我國已頒布《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近20部食品安全保障方面的法律以及約200部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對保障食品安全、維護人民身體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食品安全保障法律體系仍然跟不上形勢發展需要,亟須進一步健全和完善。

提高食品安全保障的立法層次。目前,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的高層次立法較少,已有的高層次立法又呈現分散狀態﹔低層次的食品安全立法則法出多門,存在相互交叉、矛盾甚至沖突的現象。迄今為止,食品安全方面的一些重要法律制度仍然以“條例”、“辦法”的形式頒布實施。剛剛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中也存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具體辦法由省、市、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依法制定”等原則性規定,需要進一步具體化。建立統一、協調的食品安全保障法律體系,亟須提高食品安全保障的立法層次,及時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在實踐中,可以在確立《食品安全法》基本立法地位的基礎上,對各類食品的生產、銷售、儲存、監管等各環節採用單獨立法體例,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全國統一的法律,以消除目前我國各類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之間的矛盾與沖突。

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標准。當前,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所確立的食品安全標准不統一。同一種食品經常出現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企業標准以及出口標准、內銷標准等多重標准。標准政出多門,在不同的地方、對不同的人群適用不同的食品安全標准,不利於對食品生產和銷售進行統一監管,也不利於對消費者進行平等保護。同時,一些食品安全標准與國際標准存在一定差異,也容易引起對外貿易糾紛。為此,應及時修訂現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參照世界貿易組織等形成的《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議》(《SPS協議》)和《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TBT協議》)等,確立統一的、與國際接軌的,同時符合我國國情的食品安全標准。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我國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中,已經明確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多種法律責任,但一些法律條款和規定沒有充分考慮食品安全領域法律責任的特殊性,忽視了多種法律責任之間的配合與協調,導致某些食品生產和銷售者以種種手段逃避法律規定的各種責任。因此,應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一是加大對違反食品安全法責任人的處罰力度。從解決違法成本與違法利潤嚴重不對等問題入手,加大對違反食品安全法責任人的懲罰力度,適當增加刑事責任,完善追究法律責任的証據規則。二是強化食品安全監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從健全問責機制入手,促使食品安全監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樹立高度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強化其行政法律責任。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責編:萬鵬、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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