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制度倫理建設的角度來重新思考和定位道德建設的路徑和策略,是制度倫理給我們提供的重要啟示。
制度的倫理蘊含
制度倫理指的是正式的制度安排中所內在地蘊含著的價值目標、倫理原則和道德規范。制度首先是一組相互聯系的規則和規范體系,它們規定了特定組織、機構或集體的行為模式和交往方式﹔這些規則和規范體系包含著某些明示的或默示的倫理規范。作為組織、機構或集體行動的規范,制度對人們的道德觀念的控制和影響是普遍有效和持續不斷的。制度同時也是一種基本的社會結構。這種結構依據特定的價值和倫理原則規定了人們之間的社會關系、利益關系和交往模式。因此,每一種具體的制度安排都要受一定的倫理觀念的支配。特定的制度不過是特定的價值和倫理觀念的實體化和具體化,是結構化、程序化了的價值和倫理原則。作為特定倫理觀念的凝結和沉澱,制度對人們的道德觀念的預制和引導是潛移默化和無處不在的。
制度倫理:倫理思維的創新
我國傳統的主流倫理學(包括計劃經濟時代的主流倫理學)的一個重要缺陷就在於,它隻把個人視為道德行為的主體,隻把道德理解為約束個人行為的規范﹔它認識不到,制度(組織或機構)不僅是倫理的主要載體,更是倫理行為的重要主體。制度倫理思維超越並克服了傳統倫理思維的這種偏向,為我們思考社會轉型期的道德建設提供了新的思路。
1.制度的倫理功能遠遠大於個體道德。與個人行為相比,制度性行為的力量和影響是更為強大和深遠的。個體的不道德行為往往是一次性的,而且很容易被人們所識別﹔制度性的不道德行為則常常是持久的,且難以被人們所識別。個體的不道德行為給人們所帶來的傷害是局部、有限的,而制度的不道德行為給人們所帶來的傷害卻是全局性、系統性的。面對制度的罪惡,個體的美德往往是脆弱的。制度之惡隻能通過制度變革、制度創新來加以消除,試圖通過提高個體美德來消除制度之惡,即使不是緣木求魚,也是舍本逐末。
2.制度保障是人們選擇道德行為的必要前提。在日常生活中,當面對艱難的道德抉擇(如是否舉報本部門的行業不正之風或領導的貪污腐敗行為)時,人們之所以選擇逃避或同流合污,主要是由於他們擔心這種正義的舉動會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風險或代價(例如,擔心遭到同事嘲諷或被舉報人報復)。隻有當我們的制度安排足夠合理,能夠有效地降低這種風險,消除人們的后顧之憂,使道德行為能夠得到來自制度的激勵和保護時,人們才會更為主動而積極地選擇道德行為。
反過來說,在公共生活領域中,一部分手中掌握著公共資源的官員之所以選擇以權謀私,則是由於我們的制度對他們手中的權力缺乏足夠的制約和監督,以致他們擁有了較大的隨意使用手中權力的自由空間。正是制度設計的這種缺失,使得貪污腐化等敗德行為和違法行為在某些領域呈現出高發或多發趨勢。要減少和消除公共生活領域的這些敗德和違法現象,僅僅通過喚醒或激發權力行使者的良知是遠遠不夠的。隻有改進和完善現有的權力制約和權力監督制度,用強制性的制度措施來規范和約束官員手中的權力,我們才能構筑起預防和懲治敗德行為和違法行為的長效機制。正如鄧小平同志所說:“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333頁)。因此,要想從根本上鏟除失德、敗德和違法行為的土壤,除了改進和完善我們的制度設計和制度安排,別無他途。
3.制度是維護道德的中堅力量。制度是一種公共理性,與個人的道德理性相比,制度的道德理性更為穩定,因為,制度不會像個體的自然人格那樣,容易受到私人性的情緒和偏見的影響。與個體的美德相比,制度對道德維護是更為強大和有力的。制度是一種集體行為模式,它對道德的維護是集體性的和系統的,而個人對道德的維護則是零星、分散和偶然的。因此,制度對道德的維護不僅比個人美德更為強大,也更為穩定、持久和有效。
制度是倫理的核心領域。隻要在這個核心領域裡,我們能夠讓正義戰勝不公,讓仁愛戰勝冷漠,讓平等戰勝特權,那麼,我們就確保了社會生活的基本秩序,守住了社會的基本道德。如果正義、善良、仁愛與平等能夠成為社會生活之核心領域的主旋律,那麼,具體的個人在非制度領域所偶然表現出來的失德和敗德行為,就不會對社會生活的基本秩序構成威脅,人們對正義和良知的守望也不會因這種非制度性的失德和敗德行為而受到影響。隻要人們相信制度是正義的,他們心中的道德旗幟就不會倒下。因此,正義而合理的制度是維護社會道德的中堅力量。
4.制度倫理是判斷社會道德進步與否的客觀標准。任何一個時代都會出現大量令人敬仰的道德英雄,同樣也會存在許多令人發指的無恥之徒。通過簡單的案例枚舉,我們很難對一個社會的道德狀況作出令人信服的全面判斷。判斷一個社會道德進步與否的恰當依據是,該社會的制度倫理是否真正體現了符合人類發展方向的倫理精神,是否用制度性的公共力量來推廣和維護該社會人們普遍認可的倫理原則和道德理想。因此,判斷一個社會之道德狀況的恰當標准應當是該社會的制度倫理。
制度創新:社會轉型期道德建設的抓手
目前,我國正在從計劃經濟時代向市場經濟時代過渡。在社會的轉型期,我們的道德建設要具備宏觀的制度倫理思維,要用制度倫理思維來指導轉型期的道德建設。
1.推動公共領域的轉型與成熟。公共領域指的是相對獨立於政治國家與市場經濟組織的社會空間。一個具有自主性和獨立性的成熟的公共領域,能夠有效地抵制和消解資本和權力對社會公共生活的有害的和主觀任性的干預和影響,為公民倫理精神的健康成長提供良好的制度氛圍。成熟的公共領域還可以合理地分擔政府難以承擔的某些職能,避免資源和權力的過分集中,減少並壓縮權力尋租現象的生存空間,使善治和民主政治成為可能。因此,推動公共領域的轉型與成熟,是道德建設的一項必不可少的基礎性工作。
2.推進政治文明建設,完善社會主義法治。一個成熟而理性的政府應依據公共理性的精神來為公共領域的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制度和法律保障,並對公民的合理訴求作出積極回應,使公民的基本權利不致因政府的失位、缺位或越位而受到系統的忽視或侵犯。在現代法治社會,對人權的制度性侵犯是一種最為嚴重的道德災難。對道德建設而言,對人權的這種侵犯無疑是毀滅性的。因此,把對基本人權的保護落實到制度行為的各個層面,是民主法治社會道德建設的關鍵環節。
3.吏德建設是當前道德建設的突破口。官員是一個社會制度規則的執行者,是制度規范的踐行者,是制度倫理精神的體現者。我國有著“以吏為師”的悠久傳統,官員的行為對公民發揮著極為重要的示范和教化功能。官員的行為是我們社會制度倫理的風向標,是衡量我國社會道德水准的最重要指標之一。政府官員利用公共權力謀取私利的行為深深地刺痛著每一個公民的道德神經。因此,吏德建設應當是當前我國道德建設的突破口。新時期的吏德建設不能再走傳統的個人美德建設的老路,而必須要採用制度創新和制度建設的新路,要用制度的強制力量來規范和約束官員的行為。要用權力來制約和監督權力,使官員的行為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公開透明是實現有效監督的前提,因此,對權力的使用必須要公開透明,要用法律制度來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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