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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全面小康社會的重要標志
十八大報告不僅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了小康社會的基本內涵,更加突出和明確了實現小康社會的時間表和路線圖,還描繪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法治藍圖,勾畫出了未來一個時期法治發展的新目標和新願景。
寧夏黨校課題組
2013年01月10日09:02   來源:寧夏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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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報告不僅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了小康社會的基本內涵,而且也更加突出和明確了實現小康社會的時間表和路線圖:“確保到二0二0年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宏偉目標。”與此同時,還描繪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法治藍圖,勾畫出了未來一個時期法治發展的新目標和新願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落實,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斷提高,人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由此可見,小康社會既是一個與經濟發展指標、人民群眾生活水平提高、生態環境改善密切相關的社會概念,同時又是一個包括法治要素在內的綜合標准概念。

十八大報告闡明了法治與小康社會之間的辯証關系,將法治狀況作為小康社會的一項重要指標,所以法治小康也必將成為建成小康社會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法治與小康社會之間關系而言,法治既是小康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切實保障。也就是說,法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制度保障,離開了法治,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就失去了可靠的制度基礎。從法治的視角來衡量和判斷,小康社會應該也必然是法治社會。實現小康社會宏偉目標對於法治的要求可以理解為小康社會要達到的法治標准,因此稱之為法治小康。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就意味著人人都能夠享受到包括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生態、法治等各個方面的小康,其中就應當包括法治小康。法治小康是與小康社會相適應、比目前更好的法治環境。在小康社會裡,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得到全面提升,人們的訴求渠道得到有效暢通,人們的各種權利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在小康社會裡,我們也基本上杜絕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可能存在的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也基本上杜絕了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的人治現象。

如果一個社會的法治狀況達不到小康標准,那麼這個社會從宏觀意義上來說也不能稱之為達到了小康水准。根據小康社會的基本指標,一個社會的法治狀況要達到小康標准,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切實解決好公民的權利救濟問題,擴大通過法治手段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的能力﹔各項法律制度在經濟社會生活中通過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面實施,從而否定人治,弘揚法治,實現憲法法律至上的價值目標﹔法治作為重要的價值理念已經深入人心,成為國家所依、社會所存,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都要依靠法治公正、公平和平等的正義價值作為引導﹔法治價值應當真正滲透到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法治精神無處不在、無時不有,通過法治精神的力量影響人類文明發展的方向。

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整個進程中,法治發揮著非常重要而突出的作用。法治對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保障作用主要體現在法律的建設、法律的實施和法治精神的弘揚等方面。法律的建設要求根據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要求,通過健全和完善立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進民主政治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形成科學有效、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健全完善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從而依法保障和推動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向著實現小康社會總體目標順利邁進。法律的實施要求根據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要求,確保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通過對法律正確有效的實施,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障市場經濟平穩健康有序發展,全面落實人民民主,實現尊重和保障人權,落實各項法律法規,推動各級政府依法行政,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從而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良好法治環境。法治精神的弘揚要求小康社會的主流價值觀應該是法治,通過提升全民的法治意識、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以達到運用法治方式治國理政、交往互動、行使權力和實現權利的目的。 (執筆:周曉軍)

(責編:朱書緣、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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