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章規定:“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委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可以先進行初步核實,如果需要立案檢查的,應當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涉及常務委員的,經報告同級黨的委員會后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這一規定是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的。這樣可以取得同級黨委和上一級紀律檢查機關的領導和支持,保証立案審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選自《新黨章學習問答200題》,中共黨史出版社,2012年1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