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章規定,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黨章對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領導體制的這一規定,既能把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置於同級黨委的領導下進行工作,有利於各級黨委根據實際情況,研究、指導、關心紀律檢查機關的工作,又有利於上級紀律檢查機關領導、支持和監督、檢查下級紀律檢查機關的工作,使各級紀委相對獨立地開展工作,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職權,從而使紀律檢查機關對同級黨委及其成員的監督得到組織制度上的保証。
(選自《新黨章學習問答200題》,中共黨史出版社,2012年1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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