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應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准,正式宣布執行。如某鄉(鎮)黨委在工作中嚴重違犯了黨的紀律,造成了嚴重的后果,已經不能正常工作,需要進行改組或解散,就應由縣委查明核實情況后,作出處理決定,然后報地(市)委審查批准。
(選自《新黨章學習問答200題》,中共黨史出版社,2012年1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