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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規范行政強制措施使用

政策速遞:非法取証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人民網記者 張洋

2013年01月05日08:14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近日,修訂后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發布,並已於1月1日起實施。此次修訂對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范圍、適用條件、審批和實施程序作出了明確界定。

不得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

《規定》要求,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不得扣押,與案件有關必須鑒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結束后應當立即解除。對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公民個人及其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家屬實施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原因、地點和期限﹔無法當場告知的,應當在實施強制措施后立即通過電話、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

收集調取的物証應當是原物

《規定》對行政案件証據的收集、調取以及非法証據排除等提出了新要求。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証據,即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以及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陳述、其他証人証言,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收集調取的物証應當是原物,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拍攝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收集、調取的書証應當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復制件。

詢問未成年人應監護人到場

《規定》在行政處理決定程序方面作出嚴格規定。如,在當場處罰的實施程序中,增加了“收集証據”的要求,規定應當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違法行為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並充分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

此外,《規定》還在詢問程序、執法程序、涉案財物等方面也作出了相關規定,比如,規定詢問未成年人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能到場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責編:萬鵬、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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