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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怎樣理解“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2013年01月05日14:00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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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章規定:“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之所以做這樣的規定,是因為我們黨對非黨組織的領導,主要是通過設在這些非黨組織領導機關中的黨組來實現的。充分發揮黨組的作用,是實現黨在各個階段主要任務的重要保証。我們黨歷來十分重視黨組建設,根據不同時期的歷史任務,賦予黨組相應的職責。革命戰爭年代,黨為了加強群眾工作和統一戰線工作,在非黨組織中成立了黨團即現在的黨組。1927年《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改章程決案》規定:在所有一切非黨群眾會議,及執行的機關中,有黨員三人以上,均需組織黨團。黨團的目的,是在各方面加強黨的影響,而實行黨的政策於非黨的群眾中。六大黨章進一步明確規定:在非黨組織(如職工會、農會、社會團體及文化組織等)之各種代表大會和會議上及機關中,凡有黨員三人以上者,均成立黨團,其任務是在非黨的組織中,加強黨的影響,實行黨的政策,並監督黨員在非黨組織中之工作。七大黨章根據形勢的變化,對黨組設置范圍和任務作了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在政府、工會、農會、合作社及其他群眾組織的領導機關中,凡有擔任負責工作的黨員三人以上者,即成立黨組。黨組的任務,是在各該組織的領導機關中指導黨員為加強黨的影響、實現黨的政策而工作。

新中國成立后,我們黨成為執政黨。八大黨章根據黨的地位、面臨的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對黨組設置和任務的規定,及時作了新的調整,要求在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的領導機關中,凡是有擔任負責工作的黨員三人以上的,就應當成立黨組。黨組的任務是在這些組織中負責實現黨的政策和決議,加強同黨外干部的團結,密切同群眾的聯系,鞏固黨和國家的法律,同官僚主義作斗爭。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黨的中心任務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上來,並實行了改革開放。為適應這一變化,十二大黨章規定,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或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成立黨組。黨組的任務,主要是負責實現黨的方針政策,團結黨外干部和群眾,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指導機關黨組織的工作。十四大黨章關於黨組的設置沿用了十二大黨章的規定,並在黨組的任務的規定中增加了“討論和決定本部門的重大問題”和“指導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兩項。十六大黨章第一次明確規定“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十八大黨章繼續規定“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選自《新黨章學習問答200題》,中共黨史出版社,2012年11月版)

(責編:張湘憶、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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