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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為什麼黨組織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受到追究?
2013年01月04日14:28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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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章規定:“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受到追究。”黨要管黨,是我們黨一貫堅持的原則。堅決維護黨的紀律,是每個黨員的神聖義務,也是各級黨組織義不容辭的職責。

黨組織維護黨的紀律,一方面要對黨員經常進行正面教育,防微杜漸,把違紀事件消除在萌芽狀態﹔另一方面要嚴肅黨的紀律,對一切違紀事件必須及時糾正和嚴肅處理,做到違紀必糾。黨組織如果忽視了這個問題,忘記了自己的重要責任,對各種錯誤傾向聽之任之,對違法亂紀行為不聞不問,就會敗壞黨的作風,危害黨的工作,影響黨同群眾的關系,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這就是一種失職行為,理應追究,不追究不足以嚴肅黨的紀律,保持黨的戰斗力。

對由於黨組織領導班子集體作出錯誤決定,嚴重違犯黨的紀律,造成嚴重后果的,除應由該黨組織領導班子承擔主要責任外,也應按照作出和執行錯誤決定的領導班子成員的責任輕重,分別給予紀律處分。不能因為錯誤決定是集體作出的而不追究個人應負的責任,該處分的也不處分。但在執行這種紀律處分時,應與純屬個人犯錯誤有所區別。

(選自《新黨章學習問答200題》,中共黨史出版社,2012年11月版)

(責編:張湘憶、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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