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章規定,對黨員“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這一規定是為了保障黨員的權利。即使是對受到黨紀處分的黨員,也應尊重。聽取受紀律處分的黨員說明情況和申辯,有助於黨組織弄清黨員所犯錯誤的事實和性質,以便作出恰當的紀律處分,防止和減少錯案,避免傷害同志﹔有助於對犯錯誤的黨員進行有效的批評和教育,幫助其徹底改正錯誤﹔有助於對其他黨員進行思想教育,提高和統一黨內認識。當然,對於確屬事實清楚、証據確鑿、定性准確、處分恰當的處分,本人仍不認錯或者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嚴肅的批評教育,決不遷就。
(選自《新黨章學習問答200題》,中共黨史出版社,2012年11月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