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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黨的紀律處分有哪幾種?
2013年01月04日14:22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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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紀律處分是黨的組織對於違反黨紀的黨員,根據其錯誤性質和情節的輕重,按照黨章的有關規定作出的處罰。黨紀處分是對違紀黨員採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組織手段。黨章規定的黨紀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警告是黨內最輕的紀律處分。適用於那些違犯了一般性錯誤或者所犯錯誤情節較輕,但必須給予黨紀處分的違紀的黨員。警告處分的目的在於給予違紀黨員以警示,使其認真反省自己的錯誤,以便改正。黨內通報也有警示、告誡的作用,但它只是對黨員進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紀律處分。因此,不能用黨內通報代替警告處分。

嚴重警告是重於警告的黨紀處分。適用於那些所犯錯誤的性質和程度比較嚴重的違紀黨員。對於犯了不十分嚴重錯誤的黨員,是給予警告處分還是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應根據其所犯錯誤的性質、程度、后果以及本人的一貫表現和對錯誤的認識、態度,依據黨內處分的一般規定來具體確定。如果因某些原因對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所擔任的職務予以調整或降職、免職,不應視為黨內職務處分,也不應視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附加懲處,而是屬於正常的干部調動和任免范圍。一般情況下,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后不影響繼續擔任原來的職務。

撤銷黨內職務是重於警告和嚴重警告的處分,是一種比較重的黨紀處分。這一處分適用於那些所犯錯誤性質、情節嚴重,不宜再擔任黨內職務的違紀黨員。撤銷黨員在黨內的領導職務包括:各級黨委委員、常委、書記、副書記,黨組成員、書記、副書記,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委、書記、副書記、紀檢組長,以及黨員在各級黨委辦事機關中擔任的副科長以上的領導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員,黨組織在作出處分決定時,應明確是撤銷一切職務,還是撤銷某一具體職務。

留黨察看是僅低於開除黨籍的黨紀處分。這一黨紀處分適用於嚴重違犯黨紀,但尚未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需要給其改正錯誤的機會,以便黨組織繼續考察的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其受處分前所擔任的黨內職務自然撤銷,但不是附加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無需再履行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手續。黨員留黨察看期間,在黨內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認識並改正了錯誤,黨組織要按期討論恢復其黨員的權利,恢復黨員權利的時間應從留黨察看期滿算起﹔對於堅持錯誤不改的,應開除其黨籍。黨員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具體時間可根據黨員所犯錯誤的具體情況確定,但留黨察看的時間不得少於一年。起始時間從有權批准給予此種處分的黨組織的批准之日計算。對於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黨員,如果在察看期間對錯誤沒有明顯改正,但又沒有完全喪失共產黨員的條件,可以延長留黨察看時間,延長的時間一般最短不少於三個月,最長不超過一年。

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高的紀律處分,適用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造成很壞影響,嚴重損害黨和國家的利益,給黨的形象和工作帶來重大損失,或者犯了錯誤不改正,抵制黨組織的教育,背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或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受開除黨籍處分的黨員,其黨內職務自然終止。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如果以后本人向黨組織提出重新入黨申請,除規定不得重新入黨者外,經過黨組織長期考察和嚴格審查,符合黨員條件的可以重新入黨。

(選自《新黨章學習問答200題》,中共黨史出版社,2012年11月版)

(責編:張湘憶、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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