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章規定:“黨組織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應當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們黨對待犯錯誤同志的一貫方針,按照這個方針就可以達到弄清思想、糾正錯誤、嚴肅紀律、教育和團結同志的目的。“懲前”就是對以前犯的錯誤一定要揭發,不留情面。“毖后”是對犯錯誤的同志首先要進行教育,使其認識自己的錯誤,找出犯錯誤的根源,使本人從中吸取教訓,引以為戒,今后不犯或少犯類似的錯誤﹔即使對那些錯誤嚴重,必須執行紀律處分的黨員,也是為了使其接受教訓,不再重犯,並借此來教育廣大黨員。“治病救人”,就是幫助犯錯誤的同志認識錯誤,找出犯錯誤的根源,徹底改正錯誤,就像醫生“治病”一樣,完全是為了“救人”,不是為了整人。因此,對犯錯誤的同志絕不能搞殘酷斗爭、無情打擊,嚴格禁止用違犯黨紀國法的手段對待那些犯錯誤的黨員。
對違犯黨紀的黨員進行紀律處分,必須掌握以下基本原則:
(1)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在黨內,每個黨員無論從事何種工作,擔任什麼職務,在黨的紀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都必須受到黨的統一的紀律約束,不允許有任何特殊,誰違犯了黨的紀律都應該受到應有的處分。
(2)嚴肅慎重和區別對待的原則。嚴肅慎重,就是對犯錯誤的黨員必須嚴格執行紀律,但在具體處理、確定量紀標准時,又要十分慎重,決不可草率從事。區別對待,就是要在弄清黨員所犯錯誤的基本事實的基礎上,根據錯誤的性質、情節、后果及本人的態度和認識,區別不同情況進行相應的紀律處分。
(3)實事求是的原則。對待犯錯誤的黨員要重証據,重調查研究,把錯誤事實弄清楚,隻有首先弄清事實真相,才能為正確進行紀律處分提供可靠的証據,避免出現偏差,然后要恰當地分析犯錯誤的原因和歷史條件,正確認識錯誤的性質和危害,作出符合實際的結論。
(4)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處分黨員,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嚴格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決議,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不允許個人決定處分黨員。受處分的黨員應參加會議,並允許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允許保留意見,可以向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委員會提出申訴。
(選自《新黨章學習問答200題》,中共黨史出版社,2012年1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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