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章規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發揚黨內民主,進一步發揮全委會的決策作用和監督作用。我們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是本地區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領導核心,隨著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需要黨組織及時拿出解決問題的思路和辦法。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成員分布較為廣泛,接觸面較寬,對實際情況和群眾的意見、要求以及人民群眾創造的經驗比較了解,及時召開全委會,充分發揮全體委員的聰明才智,有利於作出正確的決策,也有利於決策的貫徹執行。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同級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方的工作。由於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是由常務委員會主持的,全委會應當經常監督、檢查常務委員會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落實黨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審查常委會對日常工作重大問題所作的決定。因此,黨章規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是適宜的。
(選自《新黨章學習問答200題》,中共黨史出版社,2012年11月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