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章明確規定,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黨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三年以上的黨齡。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由它選舉的委員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
(選自《新黨章學習問答200題》,中共黨史出版社,2012年1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