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章規定,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黨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由同級黨的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上級委員會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選自《新黨章學習問答200題》,中共黨史出版社,2012年1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