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章規定,黨的全國代表會議的職權是: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部分成員。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的數額,不得超過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出的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各自總數的五分之一。
(選自《新黨章學習問答200題》,中共黨史出版社,2012年1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