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共24章,548條,7萬多字,明年1月1日起與修改后的刑訴法同步施行。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來條文最多、篇幅最長的司法解釋,也是內容最為豐富、最為重要的司法解釋之一。其中對“非法証據”的認定作出了明確,使被告人精神痛苦也屬於刑訊逼供的范圍,對非法証據排除程序專節規定,明確了對取証合法性的審查的具體程序。
司法解釋在証據一章的第八節專門規定了“非法証據排除”的相關問題,進一步明確了“非法証據”的認定標准。最高法研究室刑事處處長周加海對此表示:
周加海:《解釋》規定,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採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願供述的,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
為什麼使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為也屬於刑訊逼供呢?司法解釋起草人解釋。
周加海:也是針對實踐中的一些問題提出來的,比如說有些案件中盡管沒有使用肉體上對被告人進行摧殘的行為,但是在精神上給人以威脅、恫嚇,形成精神上的強制,這種情況也應當是認定形成刑訊逼供。
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申請排除証據的程序。規定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証據的,應當依法提供涉嫌非法取証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並規定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應當告知其申請排除非法証據的,在開庭審理前提出,但在庭審期間才發現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7萬多字的司法解釋需要公眾慢慢消化,但是有些內容網友們非常關注,很多人通過微博提醒“今后旁聽案件時不可以再用手機發微博、博客,否則則被認定違法”,司法解釋到底怎麼規定的。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處處長周加海介紹,近年來,在一些庭審中,一些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通過高科技手段對庭審進行錄制,或者通過發博客、微博的方式對庭審進行所謂的直播,甚至哄鬧法庭,所以司法解釋在已有規定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新的規定。
周加海:主要是增加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這麼一個規定。
除了經法院許可的新聞記者,其他人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這樣規定的理由是什麼?
周加海:這個主要是考慮到,在實踐中,如果是利用電腦、手機等“直播”庭審情況,往往試圖引發輿論關注、炒作,制造“輿論壓力”,這是不利於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審判﹔此外我們也認為你訴訟參與人到法庭來,應該專注庭審,如果你不專注庭審,發博客發郵件,有違職業道德,有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司法解釋規定,對未經許可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的,審判長可以決定暫扣存儲介質或者相關設備。(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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