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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資”體制: 未來五至十年國企改革中心工作
梁 軍
2012年12月27日08:23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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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 軍

  一是要對經營性國有資產實施集中統一監管,即監管范圍的“大”﹔二是上下級國資委之間要加強溝通和聯動,即監管系統的“大”﹔三是要集中資源做大、做強、做優一批國有企業,即國企體量的“大”。

  自黨的十四大正式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國企改革一直沿著政企分開——政府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的原則不斷深入,在強化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同時,宏觀上保持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不斷做大、做強、做優國有企業。

  雖然經歷了各種思潮的影響乃至交鋒,黨中央在國企改革大政方針的把握上從未發生動搖。從黨的十五大到十六大、十七大,乃至剛剛結束的十八大,黨中央對國企改革的理論闡述清晰且堅定,並呈現不斷完善、不斷深入和不斷發展的態勢。這體現了黨中央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和制度自信。

  黨的十六大以后,以國務院國資委成立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頒布為標志,奠定了新時期國企改革與國資監管的大格局。經過近10年的探索實踐,取得顯著的成效。黨的十八大前后,國企改革正在醞釀新的變革。即在自黨的十六大以來所建立的國資監管體制基礎上,結合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確認識和不斷深化,通過對國企改革的實踐探索和經驗總結,正在形成一整套更加科學的國資監管新體制。這個新體制,目前比較統一的提法就是“大國資”體制。

  “大國資”一詞,是近幾年來在國資監管系統及理論界經常使用的一個新提法。但是,迄今為止,尚未形成一個權威、系統和完整的概念表述。從各種提法中,我們大致可以勾勒出以“大”為訴求的三層含義:一是要對經營性國有資產實施集中統一監管,即監管范圍的“大”﹔二是上下級國資委之間要加強溝通和聯動,即監管系統的“大”﹔三是要集中資源做大、做強、做優一批國有企業,即國企體量的“大”。

  “將經營性國有資產納入統一監管”的推動政策可以追溯到2009年。當年9月,國務院國資委出台《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若干意見》,提出積極探索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的方式和途徑。2011年初,國務院副總理張德江在全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會議上提出,要“拓寬監管范圍,逐步做到全過程、全方位監管,不留死角,不留遺漏,不出現重大失責”。這是中央層面對構建“大國資”監管格局的明確指示。國務院國資委主任王勇提出,“各地國資委要樹立大國資的概念,推動國資監管大格局的形成。”2011年6月,全國國資委系統指導監督工作座談會明確把“指導推動經營性國有資產的集中統一監管”,作為“十二五”時期國資工作的主要任務之一。從而,“大國資、一盤棋、一家人”的國資監管理念得到了各級國資委的廣泛認同與貫徹落實。“大國資”體制正在浮出水面。

  “大國資”體制的核心是一個立體的國資監管大體系和國資發展大格局。在橫向方面,它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授權唯一的國資監管機構,實行對包括金融、文化等所有領域經營性國有資產的集中統一監管,形成局部的全覆蓋監管體系。在縱向方面,它要求上級國資監管機構加強對下級國資監管機構行使指導和監督職責,立足於指導、溝通、交流和服務,構建體制完善、制度規范、理念統一、合力增強、手段科學、資源優化的監管格局。在局部方面,它要求國資系統通過橫向與縱向的優化整合,做大、做強、做優國有企業,形成更加合理的結構布局,提升國家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實力,帶動國內其他資本共同發展。

  在黨的十八大報告中,針對國企改革的主體表述為:“要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推行公有制多種實現形式,推動國有資本更多投向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涉及“大國資”體制含義的內容,都與“道路”、“理論體系”和“制度”的重要表述相融合,滲透在相關的章節之中。譬如:“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必須更加尊重市場規律,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健全國有文化資產管理體制,形成有利於創新創造的文化發展環境”﹔“加快走出去步伐,增強企業國際化經營能力,培育一批世界水平的跨國公司”﹔“要按照建立中國特色行政體制目標,深入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等等。

  從黨中央一以貫之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體系”和“制度”的重要表述來判斷,先地方,后中央,全面構建“大國資”體制,將是未來五至十年國企改革與國資監管事業的中心工作。

  作者系廣東省社會科學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責編:朱書緣、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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