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在反腐敗斗爭中,有一種不良現象,就是有的領導干部在查辦腐敗案件中,冠冕堂皇地以服從大局為名,堂而皇之地要求在紀律、法律規定之外,對腐敗分子做出有利的處理或給予不當照顧,甚至對有的案件指令不得查辦或停止查辦。而他們所指稱的大局,僅是某單位、某系統或某地區的局部工作,還有的竟是少數人利益或某領導的私人需要。這種無知誤解或刻意曲解大局概念,並以之為據提出非分要求的做法,導致出現有案不查、大案小查、能輕則輕、法外照顧等現象。例如,對一些腐敗案件或腐敗事實不能詳查或根本不查﹔對腐敗案件擅自提高入刑標准﹔以黨紀政紀代替追究刑事責任﹔對案件大事化小或不了了之﹔對腐敗分子輕易判處緩刑、決定假釋或批准保外就醫﹔對腐敗分子服刑期間照發工資、罪犯保留公職等現象也不罕見,因此使某些腐敗分子不能受到應有處罰,甚至逍遙法外。對此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有必要明確,我們講的大局,是由實現國家和人民長遠利益、根本利益的客觀需要所決定,帶有根本性、整體性、全局性和科學性的工作。大局的性質和內容,是由黨和國家領導集體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經過規范的民主程序做出的判斷,對大局把握失當,就會犯歷史性錯誤。地域或部門工作相對大局只是局部,與大局工作理應性質一致發展同步。所以大局不可任意定義,包括不應由領導個人確定,不能被局部替代,不能給違紀者提供機會。
在反腐敗工作中,任何擔負一定職責的人因違法違紀問題,特別是因腐敗行為而被查處,其所在組織、地區的局部工作暫時受到直接或間接、或大或小的不利影響,必不可免。這是保障局部工作更符合大局需要,取得反腐敗斗爭成效必然付出的代價。為了局部工作的暫時需要而放棄查辦案件,輕縱腐敗分子而有利於大局的認識,無論事實上還是邏輯上都不能成立。至於“揣著明白裝糊涂”,刻意混淆大局內容,“拉大旗作虎皮”以達到維護少數人利益或滿足私人需要的目的,則是更加虛偽的欺詐行為。
領導干部以服從大局為名,干預、阻撓查處腐敗案件、保護或照顧腐敗分子的離譜言行,都與腐敗現象同樣,是對大局的破壞。因為,一是這種行為違背“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的憲法規定,破壞了平等原則,強化了人治思維,導致對腐敗案件區別對象選擇性查辦,使反腐敗斗爭失去公平正義。二是領導干部對大局的誤識或曲解,會誤導對大局的理解,使服務大局產生錯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三是這種行為盡管包裝以服從大局的彩色,依然掩蓋不住“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的實質,會損害國家權力應有的人民性、合法性與權威性,弱化社會法治精神,敗壞黨風政風和社會風尚,污染反腐敗所需法治環境。四是這種行為打擊了反腐敗工作的積極性,弱化了工作力度,破壞國家機關的形象聲譽與反腐敗斗爭的公信度。五是濫用權力者在干擾查辦腐敗案件的同時,會因屢屢輕易得逞而強化對權力的迷戀心理,助長蔑視法紀不受約束的意識和作風,不但個人會陷入瀆職的罪錯,而且給約束和監督權力的努力造成反力。
不要天真地以為,上述不良行為是暗箱操作故能控制在內部,不會被社會知曉,沒有負面影響之虞。“壞事傳千裡”的俗語有著生活經驗的根據,何況當代社會信息傳播途徑廣泛豐富,被照顧的腐敗分子還會繼續貪腐,難免再次被揭露,更何況有正義感的案件查辦人員,並不甘心服從錯誤指令而共同違紀違法,諸多因素決定了實施不良行為具有很高的暴露幾率。重慶被調查的違紀官員雷政富,數年前就發生了違紀行為,但被同樣有問題的上級保護並獲得帶病提拔,近期由於內部人員揭露而東窗事發,造成嚴重丑聞的事實,就是典型例証。
為了大局,我們的思想和行動都必須統一到堅定不移地推進反腐敗斗爭上來,在堅持民主法治原則下,有所作為為所當為。切實做到 “凡是損害群眾利益的做法都要堅決糾正和防止”。
反腐敗工作的核心和關鍵是有力有效地約束和監督權力,對上述不良行為也同樣應該如此。強調加強教育,提高領導干部的政治理論、法治精神和道德修養的水平,促進嚴格自律,正確理解和服務大局,固然重要。然而,把反對腐敗,實現正確行使權力的目標,完全寄托在領導干部的道德自覺上,既不嚴肅也不可靠。因此必須堅持解放思想改革創新,通過符合民主法治要求的體制、制度和機制建設,增強權力行使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使領導和查辦腐敗案件的權力,也得到有效制約和監督,清除對腐敗行為處理不依紀依法而是受長官意志操縱的弊端。其中應注意,對領導干部不能盲從,因其權力大、權力行使產生的影響大,所以更要加強監督,應聽其言而觀其行。一旦發現違法違紀干預、阻撓查辦腐敗案件的行為,不論涉及何人,都要嚴肅查處,以落實十八大的要求,有效地服從和維護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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