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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四個監督”意義何在?如何在新青海建設中予以落實和完善?
青海省委黨校教授 薛紅焰
2012年12月17日14:03   來源:青海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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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加強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這是我們黨首次把“四個監督”作為一套完整體系明確下來,具有深刻內涵、深遠意義和可操作性。

  一、加強“四個監督”,是當代中國民主建設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支點

  “四個監督”的提出,是中國共產黨以深邃的歷史眼光,對改革開放以來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探索上重要經驗和實踐成果的總結,是對現階段我國權力運行、權力結構和體制機制的創新,對於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建設、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都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四個監督”,內涵豐富,構成一個較為科學、完善的權力監督體系。黨內監督是整個監督體系的核心和主導,是黨員之間、黨員和黨組織之間、組織與組織之間的相互監督﹔民主監督是基礎和民意體現,是一種自下而上的非權力性監督﹔法律監督是關鍵和保障,是一種專門性和程序性的監督﹔輿論監督是促進和補充,是監督體系中不可或缺的內容。四種監督,目標一致又相對獨立,各司其職又優勢互補,相互制約又共同作用,形成了一個縱橫交錯、嚴謹周密的監督網絡與整體合力。

  “四個監督”,體現貫穿著民主原則和“以人為本”的核心立場。在監督設計層面,立足“權為民所用”,更加注重人民群眾的願望和訴求﹔在監督運行層面,排除“特權”和“專權”的困擾,實踐人人平等的民主理念和原則﹔在監督完善層面,堅持了傳承與創新相結合,倡導和尊重人民群眾的首創精神。陽光是特權的克星,監督是公權的保障。我們黨提出“四個監督”,體現出一種務實性、深層規范公權、保障民主的清醒自覺和大智慧,必然由此構建“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政治生態環境。

  “四個監督”,是大力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權柄利器。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產生專權和腐敗,是被人類歷史、世界各國一再証明的真理。腐敗是文明社會的腐化劑,是黨和國家健康肌體的毒瘤,也是一“世界性頑疾”。在世情、國情、黨情發生深刻變化的新形勢下,消極腐敗的危險更加尖銳地擺在全黨面前,反腐敗形勢嚴峻、任務繁重。

  二、在新青海建設中,用“四個監督”推進黨風廉政建設與社會和諧穩定

  青海反腐倡廉建設存在不少挑戰,干部隊伍作風、素質和能力與群眾要求還有差距。要切實解決好這些問題,既要靠教育引導,更離不開監督激勵機制的完善,首先就是結合省情特點和新青海建設實際、落實和完善“四個監督”。

  一是黨內監督貴在自覺和務實。在新青海建設中,廣大黨員和各級黨組織肩負著重要責任。確保先進性、純潔性和戰斗力,離不開強有力的監督,特別是來自黨內自我監督。落實和完善黨內監督,前提和關鍵是要自覺地做到黨組織活動的公開、透明。這一點,已被事實所証明。黨務公開和監督要從被動到主動,從簡單到全面,走上科學化、制度化的軌道﹔黨員要不斷增強自我約束、自我監督的意識,各級黨組織要顯示反對腐敗、崇尚勤廉的決心與信心,向全社會樹立一種標杆,引領良好社會風尚。

  二是民主監督應體現主動和誠意。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在新青海建設中,各級黨政組織要發動群眾,傾聽群眾的監督意見,集中四面八方的聲音,發揚廣泛的基層民主。民主監督,是“自下而上”的非權力性監督,全靠人民群眾主體意識的激發和自覺參與,即通過提出批評和建議等向權力越位、權力失范者“說不”。但是,它不具備法律約束力和紀律強制性,在實際中往往被有些干部和黨政組織所忽視。因此,如何將民主監督制度化和程序化,切實保証各族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是我們完善監督機制要探索的重要課題。

  三是法律監督要彰顯權威和規范。在新青海建設中,各級黨政組織一切活動都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進行,必須加強法律監督。十八大報告強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這再次提醒我們:法律神聖不容侵犯。實踐証明,堅持對違法違紀嚴懲不貸,果斷、嚴肅地處理各類腐敗案件,就能贏得群眾的信任與支持。必須加強法律監督的權威性和強制力,從而有效制約權力濫用、防止特權發生,維護權力運行的公平正義與社會和諧穩定。

  四是輿論監督須倍增活力與實效。輿論監督,是新聞媒體一項重要職能,更是法律賦予人民群眾言論自由權利的重要體現。它依托媒體的強大功能,覆蓋面廣、參與者眾,優勢顯而易見﹔雖然不具有強制性,卻具有一種精神、道德的力量,能對大眾心理和社會生活產生直接影響力。在新青海建設中,電視、廣播、報紙等媒體的監督作用凸顯,人民群眾借此表達意見和呼聲、提出批評和建議﹔近年來,網絡作為新興媒體進入我們生活。面對全新的輿論環境,我們各級黨政組織不能躲避和失語,而應積極作為,自覺接受社會輿論的監督,表現應有的理性、坦誠和積極作為。

(責編:原娟、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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