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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
2012年12月17日13:36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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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這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大舉措,是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的重要內容,是一項對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建設,對於促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意義重大。

近年來,因各種人民內部矛盾和社會矛盾引發的群眾上訪和群體性事件多樣多發,已經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第一位問題。這些事件的矛盾點主要集中在農村土地征用、城鎮房屋拆遷、國有企業改制、涉法涉訴信訪等領域。這些群體性事件具有社會關聯性強、行為方式日趨激烈、暴力對抗程度加劇、且有組織有策劃的特點,對維護社會穩定影響很大。從總體上看,這些社會矛盾及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階段性特征的集中反映,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與我們思想觀念上重視不夠、工作不到位有關,如在加快經濟發展中,重經濟建設輕社會建設﹔在審批重大建設項目時對維護群眾合法權益考慮不夠,侵害群眾利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在社會管理中存在重事后處置輕源頭預防的傾向等。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把維護社會穩定的關口前移,是中央在認真總結經驗、把握規律基礎上提出的非常具有針對性的、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新思路。

所謂重大決策,就是凡是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容易影響社會穩定的決策事項,包括涉及征地拆遷、農民負擔、國有企業改制、環境影響、社會保障、公益事業等方面的重大工程建設項目,重大政策制定以及其他對社會穩定有較大影響的決策事項。所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就是在決策前都要進行以下評估:一是合法性。決策機關是否享有相應的決策權並在權限范圍內進行決策,決策內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二是合理性。決策事項是否符合大多數群眾的利益,是否兼顧各方面群眾利益,會不會給群眾帶來過重的經濟負擔或者對群眾的生產生活造成過多不便,會不會引發不同地區、行業、群體之間的攀比。擬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適當,是否盡最大可能維護了所涉及的群眾的合法權益。政策調整、利益調節的對象和范圍界定是否准確,擬給予的補償、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公平合理及時。三是可行性。決策事項是否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決策事項是否具備相應的人力財力物力,相關配套措施是否經過科學嚴謹周密論証,出台時機和條件是否成熟。決策方案是否充分考慮了群眾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大多數群眾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數群眾的支持。四是可控性。決策事項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隱患,會不會引發群體性事件、集體上訪,會不會引發社會負面輿論、惡意炒作以及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決策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是否制定了社會矛盾預防和化解措施以及相應的應急處置預案,宣傳解釋和輿論引導工作是否充分。

經過論証,要按照決策實施后可能對社會穩定造成的影響程度確定包括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的風險等級。凡是決策存在高風險的,應當區別情況作出不實施的決策,或者提出調整決策方案、降低風險等級后再行決策﹔存在中風險的,待採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風險措施后,再作出實施的決策﹔存在低風險的,可以作出實施的決策,但要做好解釋說服工作,妥善處理相關群眾的合理訴求。

目前,所有省區市和地市州盟都建立了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中央有關部門也先后出台了本部門實施意見或實施辦法,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已經成為從源頭上防范和化解不穩定因素的重要制度,在實踐中發揮了很好的作用。

(節選自《新思想·新觀點·新舉措》一書,學習出版社、紅旗出版社2012年11月出版)

(責編:張湘憶(實習)、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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