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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
2012年12月14日16:19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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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是權力正確運行的重要保証。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要確保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確保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這對建立和完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

第一,要進一步完善決策機制。我國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建立在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礎之上,由我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所決定,總體上符合我國國情,能夠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能夠集中全社會的資源和力量辦大事,能夠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但也要看到,我國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還存在不夠完善的地方,最主要的就是決策機制不夠完善,決策權過分集中在主要領導干部身上。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首先要加強對決策權的制約和監督。要按照十八大報告的要求,進一步健全決策機制,發揮思想庫作用,加強決策的論証、聽証,不斷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水平,特別是要建立健全決策問責和糾錯機制,凡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都要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凡是損害群眾利益的做法都要堅決防止和糾正。

第二,要推進權力運行公開化、規范化。權力運行公開化、規范化是防止權力腐敗的最有效手段。公開的目的在於使權力的運行路線圖更加明晰,權力的行使受到更多的制約和監督,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防止權力濫用錯用。權力公開,不僅是向部門或單位內部公開,也要向社會公開,接受本單位干部職工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要按照黨的十八大的要求,大力推進黨務公開、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務公開和公共事業單位辦事制度公開,完善權力公開的機制,明確權力的幅度和依據,明確公開的內容、范圍、形式、載體和時間,提高權力運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三,要健全監督體系。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濫用和腐敗。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必須構建完善的監督體系,充分發揮各方面監督的作用,使監督覆蓋到權力行使的各個環節和各個方面。要加強黨內監督,落實黨內監督條例,重點加強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人財物管理使用、關鍵崗位的監督,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有效防止權力失控、決策失誤、行為失范。要加強民主監督,健全和完善民主黨派監督機制,拓寬民主監督渠道,定期聽取民主黨派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對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的意見,每年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等工作向民主黨派通報情況,邀請民主黨派負責人參加黨風廉政建設情況介紹,充分發揮各黨派、各團體、各階層、各界人士的民主監督作用。要加強法律監督,支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通過詢問、質詢、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有關部門工作報告以及預算審查等監督職權,加強對“一府兩院”的監督,加強對政府全口徑預算決算的審查和監督。完善監督的法律制度,確保人大監督有法可依。完善憲法和法律監督制度,確保國家憲法和法律的貫徹實施。完善司法監督機制,加強對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司法活動的合法性監督,確保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輿論監督是人民行使監督權的直接方式,具有其他監督手段無可替代的作用。要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加快輿論監督的法治建設,建立健全輿論監督引導機制、糾錯機制、反饋機制,提高理論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各級領導干部要善待媒體、善用媒體、善管媒體,提高通過輿論監督發現問題、改進工作、密切黨群關系的意識和能力。總之,要建立和完善權力監督體系,真正做到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節選自《新思想·新觀點·新舉措》一書,學習出版社、紅旗出版社2012年11月出版)

(責編:張湘憶(實習)、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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