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檢察官是美國負責對國家高級行政官員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調查和起訴的官員,是獨立於美國司法部行政領導之外的特別檢察機構。獨立檢察官制度誕生於20世紀70年代末的“水門事件”,到1999年6月以《獨立檢察官法》到期時未獲國會通過而終止其運作。原本美國存在兩種檢察官,即地方檢察官和聯邦檢察官。地方檢察官屬於各州,聯邦檢察官隸屬於司法部,二者相互平行,互不干涉,按照聯邦與州的權限劃分各司其職。然而,1972年6月的一個夜晚及其后發生的總統與司法的抗衡,直接導致了獨立檢察官制度的誕生。
那夜,幾名男子潛入水門大廈,在安裝竊聽器並偷拍文件時被當場捕獲,其中一個人是在任總統尼克鬆競選班底的首席安全顧問。此事牽涉在任總統及幾個與政府有關的人。為調查此事,時任司法部長的埃利奧特 理查森任命哈佛大學法學教授、司法部前副部長阿奇博爾德 考克司為特別檢察官。這個特別檢察官接受司法部長任命后單獨辦案,專門徹查“水門事件”牽涉的政府要員。因為總統尼克鬆強烈要求罷免考克司特別檢察官的職務,致使司法部正副部長先后辭職。雖然后來考克司被代理司法部長罷免,但是由於國會的堅持,一致投票同意任命一位獨立於司法部的、享有特權的法律界人士或法學家擔任檢察官,對整個事件進行重新調查,因此,特別檢察官職務被保留下來,由利昂昂詹奧斯基擔任並繼續徹查水門案。最終由於進入彈劾程序,尼克鬆被迫先宣布辭職,成為美國歷史上第一個辭職的總統。這是美國歷史上第一次啟用獨立於司法部領導之外的獨立檢察官。美國國會於1978年通過《政府行為准則法》和《獨立檢察官法》,將這個特別檢察官的職務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
從獨立檢察官的緣起及權力看,它獨立於司法部的行政領導之外,有利於反對腐敗和監察。“水門事件”暴露了總統嚴重濫用職權,試圖通過錄音拍照來刺探和詆毀政治對手以干擾選舉進程的腐敗現象。由於該事件暴露了美國檢察官制度的弊端,即高官有不法行為時,受其行政規制的檢察官很難放手監察和調查,因此,根據《政府行為准則法》,特別檢察官更名為獨立檢察官,並且,獨立檢察官不需選舉產生,也非行政任用,而是由哥倫比亞特區巡回上訴法庭的一個特別法庭任命。獨立檢察官享有司法部進行調查的全部權限和“充分而獨立的權力”,包括總統、副總統、各部部長、內閣成員、年薪3萬美元以上的總統助理、司法部的高官、聯邦調查局局長等官員,如涉嫌任何不法行為,獨立檢察官都有權進行徹查,且不受經費和調查時間的限制,不受司法部長及其他行政權威的干預,最終的調查報告直接呈遞給國會。法律規定,獨立檢察官有權組建自己的團隊,有權給予下屬工作人員發放適當的補貼,要求司法部給予人力物力支持,傳訊包括總統在內的証人,獨立檢察官如果認為所做的調查証據確鑿,可以向國會匯報,並提供彈劾材料。當獨立檢察官認為調查工作已經完成,可以申請司法部長終止其職權。因為根據法律,獨立檢察官一經任命,隻有司法部長認為理由正當才可以解職,諸如,特別檢察官突發嚴重病情、智力出現障礙、檢察官本人行為嚴重不端等情況,或者特別法庭認為其調查任務已經完成等。若在調查辦案的過程中,獨立檢察官辦事不力,是會被辭退的。比如一開始調查“白水事件”的共和黨人菲克斯就是因為被認為未能觸及被調查人的痛處而被趕下台。
從運行機制上看,獨立檢察官制度具有相對獨立性。“水門事件”發生之后特別檢察官職務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改稱獨立檢察官。獨立檢察官不隸屬於司法部長兼聯邦總檢察長,不隸屬聯邦法院系統和聯邦檢查系統,而是一個以調查國家高級行政長官有職務犯罪嫌疑為目的的臨時性職位。根據該法案,獨立檢察官是在國會要求下,由司法部長下令,在聯邦法庭的監督之下,由一個三人以上委員會任命。獨立檢察官的調查對象需要司法部長指令,解除職務要在國會同意之下由司法部長下令。除此之外,獨立檢察官不受司法部長的干涉,一經上任就不受行政干預。擔任獨立檢察官的人選須是民間的司法專家。
自獨立檢察官制度誕生后,每5年由國會重新審議《獨立檢察官法》是否繼續適用。《獨立檢察官法》曾於 1982年和1987年得到修訂,1992─1994年曾一度失效,1994年6月國會通過了《獨立檢察官再授權法》並再度啟用獨立檢察官。接下來的5年是獨立檢察官制度最輝煌的5年。其間,由於司法部長詹尼特?雷諾的要求,特別法庭多次任命獨立檢察官對聯邦政府中部長以上官員進行調查。1999年6月獨立檢察官制度再次到期,在國會討論時未獲該法律延期。至此,獨立檢察官制度結束了短暫而輝煌的歷史。
獨立檢察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徹查高官腐敗和違法的作用。但是,它亦是丑聞和腐敗的制造者。對美國來說,獨立檢察官的權力過大,難免有對權力的濫用。由於經費的開銷不受限制,難免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在獨立檢察官斯塔爾用了4年多的時間,花費了4000多萬美元的調查經費,最終對克林頓總統的彈劾案卻未獲通過之時,不少人對這項耗費巨大卻徒勞無功的調查深表不滿,認為獨立檢察官有濫用職權之嫌,甚至還有人認為,獨立檢察官制度已經淪為黨派政治斗爭的工具。最關鍵的,這個制度的存在對於堅持憲法所確立的三個權力體系來說,更是另類。它僭越了立法、行政、司法三者分權的界線,最終導致1999年被國會確定不予延期適用而退出美國的歷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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