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利益沖突是一個國際性廉政課題。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第一次明確提出“防止利益沖突”這一概念。黨的十八大報告重申“堅定不移反對腐敗,永葆共產黨人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再次指出“防控廉政風險,防止利益沖突,更加科學有效地防治腐敗”。強調建立健全防止利益沖突制度,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反腐倡廉的決心,表明了我國反腐倡廉建設正在與世界廉政制度接軌,標志著我黨反腐倡廉制度建設認識的飛躍。
利益沖突的表象及危害→在我國近年來查處的重大腐敗案件中,大多都存在嚴重的利益沖突現象。利益沖突主要存在以下幾種表現形式:交易型利益沖突,領導干部利用職務之便,直接從利益相關者那裡收取私人利益﹔影響型利益沖突,領導干部利用公權力的影響,直接或間接地實現自己、親屬或利益相關者謀取私人利益﹔“旋轉”型利益沖突,領導干部在履行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利用公權力為自己、親屬或利益相關者謀取私人利益。由利益沖突滋生的腐敗現象產生了嚴重的社會危害,其中最突出的就是造成黨和政府的公信力下降,使人們對黨和政府及領導干部失去了最基本的信任感,成為許多群體性事件的導火索,產生各類不穩定因素。
利益沖突產生的根源→利益沖突產生的根源在於國家公職人員在公共權力行使過程中存在實現公共利益與追求個人利益之間的矛盾沖突,這種“雙重利益代表”身份很可能導致他們在同時追求雙重利益的過程中發生角色錯位,從而導致公權私用或以權謀私。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及利益主體逐漸趨向多元化等原因,我國現行的權力監督制約機制權力過於集中、法制不健全、政務透明度低、權力制約主體缺乏獨立性等問題日益突出,監督制約的作用明顯不足。由於目前還沒有完善、系統、可操作性強的利益沖突回避制度,導致無法對利益沖突進行前置化解,使得發生利益沖突時既缺乏強有力的制度或規定,又缺乏有效的權力監督制約機制和回避制度,導致個別領導干部把私人利益置於公共利益之上,從而滋生腐敗。
防止利益沖突的制度建設→利益沖突程度是衡量政府廉潔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准,防止利益沖突是防治腐敗制度建設的關鍵舉措,是現代政黨和國家廉政建設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建立有中國特色的防止利益沖突制度體系及組織保障機制迫在眉睫。要堅持和完善防止利益沖突制度,建設防止利益沖突的教養體系,營造和諧、廉潔的從政文化氛圍,在建立健全防止利益沖突法律體系的基礎上,設立相應的獨立的配套監督機構,明確其在利益沖突發生中的職能、權限和運作程序,同時嚴格貫徹領導干部問責制、堅持集體決策制度、進一步完善黨內監督制度、拓寬社會監督的渠道,齊抓共管。要創新防止利益沖突制度,防止利益沖突制度主要包括利益公開、利益回避、利益處理三個方面,在制度設計中,要堅持各種制度的協調配合,利益回避要以利益公開為必要條件,以利益處理為主要手段﹔在利益處理的具體過程中,要以利益回避為目的,以利益公開為前提﹔在利益公開的集體行動中,要以利益回避和利益處理為結果。要積極推進利益公開的深度和廣度,建立多層次、多方面的限制利益回避制度,建立 “利益聲明”制度,要求公職人員對可能影響到公正合理的公共事務,在擔任職務或執行公務之前說明所涉及事項是否關聯到個人利益,並主動申請回避。(劉亞萍 作者單位:山西無線電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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