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 理論 >>
潘婧 許浩明:論正確處理南海爭端的國際法問題
2012年11月27日18:13   來源:國家行政學院學報
【字號 】 打印 社區 手機點評  糾錯 E-mail推薦: 分享到QQ空間 分享


(一)大陸架劃界概述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76條是定義大陸架及其劃分原則的基本條款。它規定:“大陸架的范圍包括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從測算領海的基線量起到大陸邊的外緣的距離不到200海裡,則擴展到200海裡的距離”﹔對於寬大陸架的國家,“大陸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線的各定點,不應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三百五十海裡,或不應超過連接二千五百公尺深度各點的二千五百公尺等深線一百海裡”。理論上說大陸架的劃分規則很明確,但在實踐中,特別是在中國的南海區域,由於海岸相向或相鄰的六國①不僅海岸距離都在400海裡之內,彼此聲稱的200 海裡大陸架區域相互重疊,不可避免地導致在大陸架劃界問題上長期紛爭的局面。

(二)南海周邊國家對南海大陸架的主張及其評判

南海周邊國家對南海大陸架所提主張及其依據可以概括為兩點:第一,基於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而對南海大陸架所提主張﹔第二,基於對所佔南海諸島的主權權益而對南海大陸架所提主張。這兩點都是站不住腳的。

首先,南海周邊國家基於本國擁有主權的陸地或島嶼所提出的大陸架“全部自然延伸”的主張,既不符合《公約》相關規定,也不符合國際法院對於《公約》的進一步闡釋,更不符合在國際上得到普遍認可的准則:公平原則。此原則與自然延伸原則相比更具有靈活性,在國際條約、國際法院判例、美國法律中都已被普遍採用,其基本原則的地位逐漸確立。﹝1﹞

其次,南海周邊國家的依據是被其非法佔有的、應屬於中國南海諸島的主權權益。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首先必須具備“享有大陸架權利的主體與產生①中國(包括大陸與台灣)、越南、馬來西亞、菲律賓、文萊和印度尼西亞。

該延伸的陸地的主權主體具有同一性”的條件﹔由於中國對南海諸島享有無可爭辯的主權,南海周邊國家基於南海諸島的“自然延伸”所得的任何大陸架權利,均應歸屬中國。

二、關於南海專屬經濟區的法律問題

(一)專屬經濟區制度及其法律地位

專屬經濟區(EEZ)是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確立的一項新制度,是指從測算領海基線量起200海裡、在領海之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EEZ既不屬於領海,也不屬於公海,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沿海國在EEZ內享有對其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行使經濟性開發和勘探的主權權利,進行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它還享有一定范圍內的行政、民事、刑事和國際法所賦予的其他權利的管轄權。

(二)專屬經濟區內從事“軍事測量”及其它軍事活動的合法性問題

《公約》在制定時未對專屬經濟區內是否享有對外國軍事活動的管轄權進行明確規定,這就為美國等海洋強國無視他國安全利益、並在他國特別是在中國專屬經濟區內單方從事軍事調查活動,提供了借口,﹝2﹞並引發了中美之間激烈的外交沖突。﹝3﹞由於中國擁有廣闊的專屬經濟區、專屬經濟區內的安全關系到中國的整體安全,從理論上澄清外國在專屬經濟區內從事軍事活動是否合法,十分必要。

雖然海洋法公約對專屬經濟區內的剩余權利未作明確規定,但其模糊性並非意味著海洋法對此完全沒有規制、外國軍艦在專屬經濟區內從事航行和其他活動時必須受到和平利用原則的規制。中國對“無暇號”的攔截,並不說明中國政府絕對排除外國軍艦在專屬經濟區的航行權,而是要求外國軍艦和政府船舶在通過專屬經濟區時,遵守中國的法律,尊重中國的安全利益,不得從事可能威脅中國安全的活動。

根據《公約》的規定,專屬經濟區的所屬國,對於專屬經濟區也擁有著主權,即經濟主權。在《公約》制定過程中,由於歷史發展的局限性以及殖民地宗主國與海上帝國強權力量的存在,對於“經濟主權”的強制保護性未作深入的闡述與詳盡規定,寫入了“艦船航行自由”的例外條款,從而經常被美國等海上強權所利用。但是,“艦船航行自由”並不是無條件的,而是應當受到“無害通過”的制約,並不能危及到所屬國的安全。在國際法體系中,下位的《公約》也必須符合上位的《聯合國憲章》基本原則的規定。《聯合國憲章》第103條:所有根據102條進行登記的國際條約或協議,若與本憲章的義務相沖突,則本憲章的義務優先。而《公約》中所提出的“無害通過”原則,正是反映了“不以武力相威脅”基本原則的要求。即在擁有對於專屬經濟區的經濟主權的所屬國專屬經濟區內,不得進行諸如軍事演習、軍事偵查、以及進行其他類似的軍事活動。

三、關於南海島嶼的法律問題﹝4﹞

(一)島嶼制度概述

1.《公約》關於島嶼的定義及法律特征

《公約》第121條對於島嶼做出規定,其中第3款是本條的核心,它對岩礁擁有海域的地位做了限制,即:“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可以擁有領海、毗連區,但“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據此,沿海國依托岩礁,最大可以劃出從領海基線起算半徑為12海裡的領海和24海裡的毗連區。

由上可知,首先,岩礁與島嶼具有相同的地質特征,都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一塊陸地,但岩礁“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其次,也有人認為:岩礁可以區分為可以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以及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兩類﹔最后,由於島嶼承載著很高的海權期望值,從而在實際上往往激化了島嶼爭端,使海域劃界更加復雜。

2.《公約》規定的其他島礁制度及法律特征

(1)低潮高地。《公約》第7條第4款規定低潮高地在兩種情況下可以作為領海基點,即符合規定的低潮高地和《公約》第13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

(2)人工島嶼。《公約》第11條規定:“人工島嶼不應視為永久海港工程”﹔第60條第8款規定:“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不具有島嶼地位。它們沒有自己的領海,其存在也不影響領海、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界限的劃定”﹔

(3)混雜島礁。即對自然形成的暗礁或露出水面的礁石,進行人工加固或擴建,使島礁混雜有自然形成和人工建造的雙重因素。如在東海日本對沖之鳥礁和韓國對蘇岩礁進行施工而形成的人工島,特別是南海周邊國家對南海島礁的人工加固或擴建活動更多,並借以掠奪、蠶食屬於中國的南海海域與海底資源。有學者建議:在確定此類混雜島礁的分類性質與法律特征時,應當回溯到其最原始的狀態來進行評估。

(二)中國關於南海四島嶼及其相關海域的法律制度

中國通過立法明確規定了南海海域“九段線”內的四大群島即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與南沙群島。屬於中國,依據《公約》規定對中國相關海域制度小結如下:

一是南海四大群島均擁有領海及其毗連區。

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2條的規定,西沙群島應適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海域制度﹔而在東沙群島中,由於東沙島是南海海域諸島中面積第二的島嶼,僅次於西沙永興島,故亦應適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海域制度﹔中國沒有公布中沙群島和南沙群島的領海基線,但由於南沙群島中諸多島嶼的存在,也可推論南沙群島應適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海域制度﹔至於中沙群島,從上述規定以及中國堅持南海九段線海權的立場,可以推論中沙群島亦應適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海域制度。

三是關於南海島嶼與海域劃界問題。南沙群島共有230多個島嶼、沙洲和礁灘,高於高潮線的島、礁、灘大約70個。中國可以仿照西沙群島的基線劃法,將南沙群島“視為一個整體,劃定領海范圍”,與周邊國家談判南沙海域劃界問題。這樣盡管有些礁石、環礁、岸礁、干礁等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並不能獨立享有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但當它們與島嶼、群島地貌密切結合並在中國的海域劃界中被統籌考慮,將在擴大中國的海域范圍上發揮最大效用。

四、現代國際法視野下南海法律問題的再研究

我國有300多萬平方公裡的海洋國土,存在爭議的有150萬平方公裡,其中相當部分已經被外國實際控制或蠶食分割,目前南海島礁的情況是:越南佔了29個,佔據最多﹔菲律賓佔了9個,佔據最早﹔馬來西亞佔了5個,佔據得最肥﹔印尼2個﹔文萊1個﹔中國大陸實際控制的隻有8個,台灣控制1個。﹝5﹞

南海諸國的侵佔行為有一個相對明晰的過程:首先是用軍事手段等其他非法方式,先對我國島礁實施所謂的有效佔領,然后通過各種行為不斷地宣示主權,加快開發掠取資源和利益,最后想方設法“固化”這種佔領,如通過國內立法、強化行政管轄、向聯合國提交申請,營造輿論、尋找理論依據等方式,最終達到侵佔合法化的目的。南海諸國進行的這種類似“國家主權宣示和控制”的行為,其動機無非就是想制造在適用“有效控制理論”下所需要的証據,以防將來爭端一旦提交到國際司法機構能夠有更多的事實証據。

在新時代的背景下,先佔原則整體不能像傳統國際法中那樣發揮作用,但是其內核,即“有效佔領”卻隨著國際法的發展脫胎出來,在國際司法實踐中演變和升華,以新的面目——“有效控制理論”,繼續影響著當今國際法的理念發展。

(一)有效控制理論概述

“有效控制理論”是指法院在權衡訴訟雙方提出的進行有效控制的証據之后,將有爭端的領土裁判給相對來說進行控制更為有效的一方的一種裁判理論。﹝6﹞筆者認為,就目前看來,“有效控制理論”首先不是一項一般法律原則,因為其不符合國際法一般法律原則特征,﹝7﹞尤其是其沒有在各國國內法中有所體現﹔其次,也沒有形成一項國際習慣,少量幾個案例中的適用不足以說明其習慣法性質。

(二)“有效控制理論”與“先佔原則”及“時效”的關系

1.“有效控制理論”與“先佔原則”

兩者區別在於,先佔是傳統國際法上公認的領土取得方式之一,而有效控制理論是現代國際法中發展起來的解決領土爭端的規則。兩者針對的對象是不同的,前者是無主地,后者是有主權爭議的領土。兩者之間也是密切聯系的,有效控制理論是從“有效佔領”演化而來,有效控制和有效佔領的標准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在很多案例中,法院在權衡雙方有效控制的程度時,不論是在佔領有效性的客觀因素的一般判斷標准上,還是在國家主權宣示行為的具體內容上,基本都是依據先佔原則中“有效佔領”的構成要件來判斷的。

2.“有效控制理論”與“時效”

時效作為傳統國際法中領土取得的一種方式,是指“在足夠長的一個時期內對於一塊土地連續的和不受干擾的行使主權,以致在歷史發展的影響下造成一種一般信念,認為事物現狀是符合國際秩序的,因而取得該土地的主權。”﹝7﹞時效取得是由於一國長期有效對某地區行使主權和統治,建立並維持穩定的管理秩序或社會狀態,這種統治不考慮最初的佔有是否合法與善意,統治的“穩定性”體現在被佔領國對該統治行為的漠視,即不抗議或不反對。兩者之間的區別也很明顯,時效適用於“有主地”,而有效控制適用於“主權不明”的地區。

“有效控制理論”正是拋開了“先佔原則”和“時效”中對適用對象的特殊要求,取得了兩者的交集,即對某區域的有效的、持續的主權行使和宣示,從而形成了對“主權不明”地區的裁判理論。

(三)有效控制理論的適用

2000年以來,國際法院在有關領土爭端的三個案件判決中運用了“有效控制理論”。分別是“印度尼西亞和馬來西亞的利吉坦島和西巴丹島爭議案”,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島嶼歸屬與海洋劃界案,新加坡與馬來西亞白礁島等島嶼主權爭議案”。這些案例共同點在於爭議各方提交証據資料的目的都在於說明本國對爭議島嶼行使了有效控制,而國際法院也正是在認定了各方証據后,權衡各方控制爭議領土程度的基礎上作出的判決。但是從國際法院的審理思路看,“有效控制理論”並不是第一位的裁判理論,法院首先考慮的是爭議領土在爭議發生前是否已經存在合法的所有者,如果存在合法的所有者,則不再考慮“有效控制者”。

筆者認為,“有效控制理論”不能孤立存在。在具體的案件中必須與國際法上其他原則同時考慮,特別是國家主權原則作為一項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其在國際法上享有的優先地位不可動搖,這也就構成了對“有效控制理論”的必要限制,所以對於主權明確但卻被他國控制的某地區的爭議,“有效控制理論”並不適用,該理論並不鼓勵也不認可通過強行佔有或者其他非法的國家行為取得他國領土。

(四)“南海島礁”問題的理論分析

“南海島礁”的主權問題是不適用“有效控制理論”的,因為其主權是確定的,這有詳細並連續的歷史文件東漢時期楊孚《異物志》,三國時期東吳萬震的《南州異物志》,晉朝張勃的《吳錄》,南北朝沈懷遠的《南越志》,唐朝長孫無忌的《隋書》,宋朝歐陽修的《新唐書》,明朝唐冑的《正德瓊台志》,清朝郝玉麟的《廣東通志》等。証明。我國最先發現“南海島礁”這片“無主地”,並很早就納入了國家版圖﹔我國也曾派水師去該海域巡航,並設立海防,打擊海盜,進行海上救濟﹔《宋史》中記載了宋朝撫恤在我國南海諸島海上遇難的外國船員。進行水文測量﹔元代天文學家郭守敬奉旨進行四海測量時,在南海的測量點就在黃岩島。管制該海域漁民的捕魚,並阻止外國調查西沙、南沙。這些都是在我國“發現”南海島礁后進行的主權宣示的體現,符合“有效佔領”的主觀和客觀構成要件。根據“先佔原則”,我國已經取得了“南海島礁”的主權,我國發現並有效佔領“南海島礁”后,周邊各國並沒有反對,這種佔領是和平的、持續的,一直到20世紀70年代。

五、關於正確處理南海爭端的幾點建議

在處理南海問題上,必須強調與堅持如下幾點。

(一)必須執行以“歷史性權利”為核心內涵的公平原則

所謂公平原則是國際法中蘊含著公平、公正價值標准的,可以作為統帥各類解決領土爭端行為規則的一般性、綜合性准則。具體運用到南海爭端的解決,該原則最核心的要求是確認對於一國所擁有的、長期有效存續的南海群島的歷史性主權權利與先佔權進行承認與保護的准則,這是解決南海領土爭端中的優先規則或首選規則。

(二)必須全盤規劃對南海海域主權的維護

1.協調處理南海的維權與我國其它海域的領土維權

南海的維權與抗辯,必須在顧及到我們與日本等國的海域劃界糾紛包括東海大陸架劃界問題、沖之鳥性質問題等。的抗辯理由及解決途徑的條件下進行,決不能自相矛盾地在東海強調大陸架劃界的重要性或唯一性、強調沖之鳥作為礁石不具有島嶼所具有的其它海洋權利的同時,卻在南海反其道而行之。

2.把南海海域的領土維權當做統一的整體

隻有把整個南海海域作為一個維權的整體、把與維權相關的各項要素加以整合,綜合性提出對於南海四大群島及其所屬島嶼、礁岩等主體所完全擁有或限制性擁有的領海、毗連區、大陸架、專屬經濟區及其它剩余權利等具體訴求,才能最終合法地、有理有利地獲得預期的維權效果。

3.成立統一的南海維權機構

在全國人大的領導下,成立一個領導、指揮、協調全國人民及海外華僑進行包括南海維權在內的對有爭議領土維權活動的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領土委員會,另外一個可行的做法是:擴大現有的“外事委員會”的職能,並將其改稱為“外事與領土委員會”。以統一行使相關維權職能。

(三)必須適時“亮劍”充分宣示我國捍衛核心海洋權益的決心與信心

南沙海域的現狀不再是“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問題,而是與我國有領土爭議的南海諸國“引進外鬼、抱團鬧事、蠶食中國南海主權”並“群起哄搶、掠奪開發”中國南海各類資源的問題,中國政府必須在倚靠歷史的同時,適時“亮劍”,派遣國家力量或組織船隊親臨南海、登臨島嶼、巡航礁岩,或進行漁業生產、或開發南海資源、或啟動南海旅游,以便“腳踏實地”地顯示中國的存在。

(四)必須充分利用各方面力量打贏南海主權“維權戰”

1.繼續充分利用“東盟10+1”平台、聯合東盟內的友好國家,共同抵制少數地處南海的東盟國家把南海問題區際化、復雜化的不良企圖。

2.在國際上宣傳我們的維權觀點,披露我國南海核心海洋權益被惡意侵犯的事實真相,正本清源,讓國際輿論充分認識到:不是中國政府以大欺小、以強壓弱,而是菲律賓、越南等少數國家利用中國“和平發展”的善念,不斷地蠶食、侵蝕、霸佔中國領土,盜採中國的海上資源﹔中國政府及人民忍讓已久、忍無可忍。因此,中國政府在南海為了維護主權所採取的相關措施,合乎情理、合乎法律、順應公平正義原則的要求,是無可指責的。

3.審時度勢研判事態的發展趨勢,探索解決問題的新途徑。我國對於“南海島礁”問題,一向主張通過在爭端當事國之間協商的方式來解決爭議,而不主張把爭議國際化特別是不主張把爭端提交國際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解決。但是,當南海爭端的國際化不可避免、並且有可能在某一天被提交給國際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時,我們必須對此有所准備,隻有這樣才能在維護我國南海主權及其它海洋權益的戰場,取得最終的勝利。

﹝參考文獻﹞

﹝1﹞趙學清,程璐.海洋法視野下的中國南海大陸架劃界紛爭﹝J﹞.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6).李潔宇.南海主權爭端復雜性原因分析﹝J﹞.行政管理改革,2012(7).

﹝2﹞管建強:美國無權擅自在中國專屬經濟區從事“軍事測量”——評“中美南海摩擦事件”﹝J﹞.法學,2009(4).

﹝3﹞鄭雷.論中國對專屬經濟區內他國軍事活動的法律立場——以“無暇號”事件為視角﹝J﹞.法學家,2011(1).

﹝4﹞鄒立剛,張奎.島嶼制度與南海海域劃界﹝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1(21).

﹝5﹞馮丹,胡利明,周山丹.南海爭端新動向與我國維權之路﹝J﹞.世界地理研究,2010(1).焦利.三沙市的未來——關於建立中國南海省(特區)的一些思考﹝J﹞.行政管理改革2012(7).

﹝6﹞曲波.有效控制原則在解決島嶼爭端中的適用﹝J﹞.當代法學,2010(1).

﹝7﹞﹝英﹞詹寧斯,瓦茨修訂.奧本海國際法(第一卷第一分冊)﹝M﹞.王鐵崖等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23.

﹝8﹞﹝英﹞詹寧斯,瓦茨修訂.奧本海國際法(第一卷第二分冊)﹝M﹞.王鐵崖等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88.

(責編:秦華、趙晶)

相關專題
· 《國家行政學院學報》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焦點新聞
48小時排行榜 48小時評論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