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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而不同”已成熱詞,其含義卻見仁見智,正誤交織——
邊家珍:孔子“和而不同”考釋
2012年11月26日08:51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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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隨著人們對《論語》等國學經典的持續關注,對孔子“和而不同”含義的探討也成了一個熱點。這裡,筆者根據相關經學文獻,略談自己對“和而不同”的幾點理解。

  ●把“和而不同”與“和實生物”混為一談,是不妥當的

  孔子講的“和而不同”,出自《論語·子路》篇:“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君子和而不同”的“和”字,與《論語·學而》篇“禮之用,和為貴”的“和”的涵義相同,在周代有基於禮的原則的和順、和睦的意思。阮元《經籍籑詁》解釋說,“和,謂心不爭也”,並以“君子和而不同”為証。孔子說的“小人同而不和”,並非是對一般意義上的“同”的否定,一般意義上的“同”是沒有君子、小人之分的,孔子本人就曾說過“道不同,不相為謀”(《論語·衛靈公》)的話,他所反對的僅僅是“小人”那種無原則的、不辨是非曲直的“苟同”。通觀流行較廣的楊伯峻《論語譯注》等幾種注釋本,對“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的理解上基本相同或相近,大體上可以表述為:“君子能夠與他人和睦相處,但不會無原則地附和、苟同他人的觀點﹔小人雖附和、苟同他人的觀點,但不能夠與他人真正保持和睦的關系。”

  有人常把“和而不同”與“和實生物”混為一談,是不妥當的。《國語·鄭語》記史伯的話,說“和實生物,同則不繼”,韋昭注雲:“陰陽和而萬物生,同氣也”。史伯又說“以它平它謂之和……故先王以土與金、木、水、火雜以成百物”,韋昭注雲:“謂陰陽相生,異味相和也”﹔“雜,合也﹔成百物,謂若鑄冶煎亨(烹)之屬”。從韋昭注來看,史伯的話主要是在講陰陽二氣以及金木水火土五行的配合作用的。“和實生物”之說隻適用於陰陽五行范疇以及與此相關的知識體系(如中醫藥),而不能隨意把它“擴大化”,因為不是什麼事物相雜都一定能夠“生物”。從思維方式上說,不是什麼事物都可以拿“陰陽五行”來比附,譬如說,如果有人把東西方文化比作陰陽二氣,並以此為前提加以推演,就顯得十分荒唐了。

  要而言之,孔子講的“和而不同”與史伯講的“和實生物”是兩個不同的命題,適用的領域也不一樣:一個適用於社會領域,主要是講人倫關系的﹔一個適用於自然領域,主要是講陰陽二氣或五行之間的相互作用的。這兩個命題所涉及到的基本概念是不能互換的,“混合”不等於“和睦”,“不相同”不等於“不苟同”。

  ●在封建社會裡,君臣之間很難真正做到“和而不同”

  孔子平生十分重視君子小人之辨,同時也十分重視君臣關系。事實上,孔子所強調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論語·顏淵》),也包含著君子小人之辨。因此,從君臣關系的角度來闡釋“和而不同”是很有必要的。《左傳·昭公二十年》記晏子的話說:“君所謂可而有否焉,臣獻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謂否而有可焉,臣獻其可以去其否。”在決定重大問題的時候,臣下“獻其否”來革君心之非,以免出現過失,是君臣關系“和而不同”的具體體現。《左傳·晉楚城濮之戰》中,較之楚國君臣的“不同又不和”,晉國君臣則能做到“和而不同”,群策群力。宋人遭到楚國進犯而向晉文公求救,子犯認為這是晉國與楚國交兵的良機,“不可失矣”﹔而先軫則從是否合“義”的角度明確提出反對意見及解決方案,最后為晉文公所採納。而那些昏聵之君,佞幸之臣,純粹是互相利用,當面說好話,背后看笑話,其結果正如東漢荀悅所說,“唯其言而莫予違也,則幾於喪國焉”(《申鑒·雜言》)。

  明君賢臣之間“和而不同”,是君主專制制度下較為理想的政治生態,有時他們自己也有這樣的自覺與要求。但一旦碰到關鍵的問題時,“和而不同”的情況就很難看到了。《清實錄·世祖章皇帝實錄》記載,順治十年四月下詔求言,“若所言合理,切中過失,朕不憚改”(卷七十四)。吏科副理事官彭長庚應詔奏言,認為多爾袞鞠躬任事,請求“賜之昭雪,復其爵號”(卷八十八),最后竟被順治革職問罪。事實上,在長期的封建社會裡,君臣之間是很難真正做到“和而不同”的。

  ●把“和”絕對化,是對孔子“和而不同”的嚴重誤讀

  有的人在闡釋“和而不同”時,常征引《左傳·昭公二十年》所載晏子“和如羹焉”、“聲亦如味”的話。的確,像五音中的宮、商、角、徵、羽,屬於同質內的差異,是“同中之異”,因而是容易調和的。但是,並非所有的差異都能產生“和”的效果,在一首二胡協奏曲中突然插進小號聲,在一個歡快的宴席上忽有一人掩面哭泣,差異固然是差異,但形成整體的“和”了嗎?許多人還有意無意忽略了另一種“不同”,即異質的、對抗性的不同,比如說一方堅持正義,對方為非正義,就屬於這種性質。對於同質的差異,容易通過求同存異而達到“和”﹔而對於異質的不同,要達到“和”就比較困難,隻能根據公理與常識選擇恰當的解決辦法。許多人在引用或理解“和而不同”時,不把同質的差異與異質的不同加以區別,使人不能正視矛盾,影響了問題的解決。

  片面講“和”,把“和”絕對化,是對孔子“和而不同”的嚴重誤讀。孔子講的“和而不同”的“和”,其涵義中是應當包含著符合公理、道義的原則的﹔一旦“不同”超過了“禮”的規定性,“和”就失去意義了。孔子生當禮壞樂崩之時,面對季氏“八佾舞於庭”,他曾發出“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倫語·八佾》)的憤激之語,也就不再講“和而不同”了。也正因為如此,所以有子又補充道:“知和而和,不以禮節之,亦不可行也。”(《論語·學而》)一味地為“和”而“和”,非君子之正道,是行不得的。《論語·裡仁》篇記孔子之言說:“惟仁者能好人,能惡人”,其好惡的標准是“好仁者,惡不仁者”。可見,孔子對他人的好惡、褒貶都遵循道義的原則,他不會以“和”為由回避矛盾,也不會以虛假的、表面的平衡來掩蓋矛盾。

  ●理解“和而不同”不宜用“賦詩言志”的方式

  有人提出,孔子的“和而不同”包含著微言大義,也應當能夠像《詩經》那樣被用於“賦詩言志”,從中翻出新意,雖可能存在紕漏曲解,卻也有助於傳統文化的豐富與發展。此說似乎有一定道理,舊瓶裝新酒也不失為思想創新之道,但是,從語言表達的角度來說,並不是表述什麼內容都適合用這種“賦詩言志”的方式,涉及到比較關鍵的理論問題時,還是應當把具體涵義說清楚為好——說清楚你所謂的“不同”具體指什麼,說清楚這些“不同”對“和”有哪些正面、負面的具體影響,說清楚是“真和”還是“假和”。

  大概正因為人們解讀《論語》時濫用了“賦詩言志”、類比推理的思維方式,一些人對“和而不同”涵義的理解與闡發,完全脫離了孔子的整體思想,似乎沒有善惡美丑,沒有“對”與“不對”,隻有“同”與“不同”。這種缺乏聯系與整體認識的觀點,顯然沒有把握孔子學說的精義,也容易造成某種認識上的誤導。當然,我們也應當看到,正確理解孔子講的“和而不同”,對於恰當處理不同性質的人際矛盾與沖突,以及建立不違背道義原則前提下的協同、合作關系,都是有著重要的啟示意義的。

  (作者為山東大學文學與新聞傳播學院教授)

(責編:朱書緣、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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