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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出台首個司法透明指數 用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公正

記者 彭波

2012年11月21日09:29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今年11月1日,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大力推動下,首個評估法院司法公開程度的司法透明指數在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誕生。黨的十八大報告中提出,要更加注重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作為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司法公開是衡量法治公平與否的重要標尺。

1.“行政管理”進入司法公開評價體系

“司法透明指數是當前司法工作與改革的一部分。這項評估是司法工作的前端,主要發揮診斷、反饋的作用,同時對司法改革起著基礎性的信息支撐作用。”作為司法透明指數研究課題的主持人,浙江大學教授錢弘道這樣評價自己的工作。

為盡可能真實地反映司法公開現狀,課題組在進行指標設計時,充分考慮了中國法治建設和地方法治化進程的特點,以及地方法治發展的實際需要,力爭客觀真實地將司法公開的原則、精神及內容通過最簡單的概括和數值表達出來。“司法公開不能是選擇性的公開,公開應該是原則,不公開才是例外。”錢弘道教授表示,“所以,指標設計首先考慮到了公眾對司法的知情權、監督權、參與權、表達權。雖然沒有匯集所有司法公開的內容,但基本反映了司法公開的現有狀態。”

在充分分析司法公開的發展趨勢、借鑒國際司法公開經驗,並考慮到中國法院實際情況的基礎上,課題組將指標定格在兩個維度上:行政管理和司法過程。

這是“行政管理”首次進入到司法公開的評價體系之中。“法院的工作重心是審判,但任何法院都離不開行政管理。離開了行政管理,審判就難以運行。而中國法院的行政管理模式實質上影響著司法過程的運行和結果。”錢弘道教授表示。

“行政管理是否透明,直接影響司法過程的透明。”在這樣的原則指導下,課題組在行政管理維度下設立了3個一級指標:人事管理、財務運行、公眾交流,並分解為法院工作人員任命情況公開、法官申報個人財產公開、法院訴訟費收支情況公開、法院罰沒款項公開、生效裁判文書公開、聘請特約監督員情況公開等19項二級指標。

作為司法公開的重要環節,司法過程維度包括3個一級指標,分別是立案公開、審判公開和執行公開,分解為28項二級指標,基本覆蓋了司法工作的全過程。在這些指標中,出現了不少“新面孔”,對司法公開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首次把“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時間、地點、人員應提前3天公開,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列入測評范圍,這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回避制度”的落實,有助於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更好地實現審務工作的公平與效率。

兩個維度、6項一級指標、47項二級指標共同構成了司法透明指數的動態監測部分。“將抽象的司法價值及司法實踐分解為具體的指標,既有助於增強公眾對司法客觀、正確的理解,也有助於啟發決策者對指標所反映的現實問題進行突破。”錢弘道教授表示,“指數體系不是為評估而評估,不是僅僅做現狀的傳聲筒,而是要在實踐層面上,分析現狀背后的原因,尋求司法改革之路。”

2.引入民意調查指數反映公眾評價

讓公眾有效地參與到司法過程中來,從而以更理性的視角來關注審判工作,這是促進民意與司法雙贏、使公平正義得以順利實現的有效途徑。在司法透明指數中,除了反映司法公開實際的動態監測部分外,還創造性地引入了民意調查部分,將公眾的評價引入到了司法公開測評體系之中。

按照設計,課題組向以當事人、律師為重點的民調對象發放調查問卷,獲得了群眾對於法院司法透明建設、司法公開現狀等10項內容的感受、認知、判斷與評價。為了避免相關利益沖突,保証回收問卷的真實客觀,法院一般在案件第一次立案調解與庭前調解時向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發放,最大程度地避免當事人因案件審理而產生傾向性的意見。

為了衡量民意調查、行政管理以及司法過程等三部分在司法透明指數中所佔的比重,課題組進行綜合考慮后認為,司法透明指數應著重強調公眾評價,而行政管理中有些指標屬於法院應該實現但實際操作還存在困難,司法過程又是司法公開的重中之重,因此確定民意調查佔比30%,行政管理佔比15%,司法過程佔比55%。

在完成司法透明指標體系建立的基礎上,由誰來測定,關系到測定結果的客觀公正。為了確保測定工作的客觀、中立、科學,浙江省高院在測定主體之中引入了第三方評估機構,由中國法治研究院、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聯合開展調研工作。同時,選取在浙江法院系統中處於中等水平的湖州市吳興區法院作為試點,由課題組對吳興區法院的司法公開工作進行全面調研評估。而吳興區法院並不參加具體測定過程。

在課題組發布的《司法透明指數報告》中,完整地記錄了吳興區法院司法透明指數出台的全過程。

在民意調查方面,課題組共發放問卷1013份,回收有效問卷970份,受調查對象包括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私企職員、個體戶、農民、外來務工人員、在校師生等多個社會階層。最后綜合統計10項內容的平均分為62.61分,處於基本認可的水平。

在行政管理方面,行政管理透明度得分為22分(總分44分)。其中,公眾交流部分成績最好﹔人事管理部分次之﹔而亟待改善的是財務管理部分。

在司法過程方面,司法過程透明度得分為36分(總分55分)。其中,執行部分公開程度最徹底,達到了87.5%﹔立案部分次之,為71.43%﹔審判部分則最不完善,為46.15%。

經過加權計算,吳興區法院2012年度司法透明指數為0.616,處於司法公開的初級階段。“通過司法透明指數課題組的研究,我們直觀感受到法院系統為司法公開做了大量工作,但離群眾對司法公開的要求仍然存在距離。”吳興區法院院長周文霞表示。

3.完善指標體系推動司法公開不斷深化

司法透明指數究竟能為司法公開帶來多大推動作用?作為“試驗田”的吳興區法院工作人員深有體會。

“司法透明指數的指標設計具有前瞻性和指導性。法院要達到及格線並不容易,需要通過努力才能達到。這樣的指標設計更能倒逼法院改進工作和管理,促進司法公開公正,從而改變以往法院內部考核中,很多法院都能拿高分甚至滿分的情況。”周文霞表示。像“生效裁判文書公開”這樣的指標,司法透明指數設立了三個不同梯度:50%以上、20%以上和20%以下。在量化考核的要求下,吳興區法院不得不提高裁判文書的上網率,目前已達30%以上。

面對司法透明指數這一創新事物,法學界以及法律實務界的官員、專家、學者普遍給予了積極評價,認為這是法院主動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一項正義工程,同時也對指標設計、權重分配等問題提出了許多意見。

浙江省高院研究室主任魏新璋表示,作為司法公開的重點,司法過程透明度指標的設計還需要完善。司法公開不僅僅要推動立案、審判、執行的依法規范,同時也要促使法官不斷提高司法素質,避免司法過程中出現腐敗、違法違紀的行為,避免人情案、關系案的出現。

也有專家提出,要在指標體系中清晰體現出司法公開裡“重要”和“次要”的次序。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張志銘表示,司法透明指數的指標體系應該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和細化。比如指標體系在從一級向二級分解的過程中規律性不是很強,同時具體指標的設計還應該有更加具體的制度規定,這樣才能更好地指導司法公開實踐。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雲騰表示,司法公開的最終目的是要實現公正,讓公眾認可法院的權威、公正、公信,提高司法的效力性。因此,課題研究應該對司法公開的對象、項目、重點等進行重點研究。此外,由於司法公開工作不僅僅涉及法院內部系統,還涉及黨委、政府等方方面面,比如人事任免就涉及到了人大、組織部門等,因此有必要對司法公開的配套措施進行研究。

對於司法透明指數的發展方向,錢弘道教授表示,將把這項研究作為一項課題長期進行下去,以期在未來能形成系列的指數統計數據,為司法公開工作提供更完善的信息支撐。浙江省高院也表示,待“司法透明指數”基本成熟后,將在全省基層法院進行推廣。 

(責編:萬鵬、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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