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價值最終要在實施中得到體現。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從總體上解決了有法可依問題的情況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問題就顯得更為突出、更加緊迫。這實際上強調了在法律實施中嚴格依法的問題。人民法院是法定的國家司法審判機關,嚴格依法司法是人民法院司法審判內在的必然要求,是司法活動的必要前提。
人民法院嚴格依法司法,就是在司法審判活動中,從案件受理、案件審理到案件執行,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精神、法律原則、法律規定,嚴格遵循法定職權和司法程序,准確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在查明案件事實、分清法律責任的基礎上,依法進行裁決,使所辦案件經得起歷史檢驗。
嚴格依法司法是依法治國的關鍵環節,關系國家安危和社會穩定。我國歷史上不依法司法情況並不鮮見,幾乎歷朝歷代都有發生(據《歷代刑法志》記載,秦時,“奸邪並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魏時,“百司多不奉法”﹔南北朝時,“奸吏致有輕重”﹔宋時,“意所欲殺,則令証其當死之罪”﹔元時,“一日殺二十八人,冤濫多矣”﹔明時,廠衛“殺人至慘,而不萌於法”﹔清時,“官吏營私,相習成風,岡知省改”),往往會激發民憤,導致社會動蕩,甚至是點燃農民起義的導火索。現實生活中,由於人民法院內外部因素影響和制約,違法司法甚至枉法裁判現象屢屢發生,十余年前的佘祥林案和近年來的趙作海案就是力証。有的學者慨嘆“佘祥林案,司法權威和法律的公信力在百姓心目中跌到零!”如果違法司法得不到徹底遏止和糾正,司法公信受損,法制建設遭到破壞,必然給依法治國進程造成挫折。
夯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根基,必須嚴格依法司法。這一要求實質上體現了“三個至上”指導思想。黨領導人民構筑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根基,代表了最廣泛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它確立了黨的領導地位,確立了我國的國體、政體、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根本任務,確保國家永遠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正確方向前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根基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動搖。人民法院司法事業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根基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維護和夯實根基的神聖職責。堅守和履行好這一職責,人民法院和法官就必須嚴格依據體現人民意志的憲法法律開展活動。背離這個要求,不僅人民司法會失去基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根基也將鬆動。
保障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必須嚴格依法司法。這實際上反映了能動司法、服務大局的要求。目前,我國經濟社會不少長期積累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還未得到徹底解決。隨著“十二五”規劃逐步實施,因征地拆遷、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問題可能引發新的矛盾和問題。尤其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將帶來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就業結構、勞動關系等方面的深刻變化。隨著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依存度不斷加深,互動往來頻繁,金融風險增大,金融安全面臨新挑戰。這些矛盾糾紛中,平等主體之間的利益紛爭與官民爭利問題交織,還存在開發利用資源與保護生態環境的沖突。如果經濟發展中的矛盾糾紛得不到及時有效解決,就會嚴重影響發展目標的實現。在大量糾紛涌入司法渠道尋求救濟和解決的形勢下,人民法院司法審判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如果這個理念不牢固,決心不堅定,把握不住這個方向,就會失去我們的主陣地,無法發揮保駕護航的職能作用。能動司法、服務大局,最緊要的還是嚴格依法司法,通過司法審判活動引導經濟行為、規范經濟秩序,促進經濟運行和管理體制機制的健全完善。
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必須嚴格依法司法。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有效維護是解決民生問題的一個關鍵。民生從來都不是小事,與大局有著密切聯系。也可以這樣說,大局很大程度上體現著民生。民生問題解決得好,大局一定是和諧穩定、健康向上的﹔民生問題解決得不好,執政者往往疲於應付、焦頭爛額,當地社會問題也可能會不斷出現。貴州瓮安事件、甘肅隴南事件就是明証。人民法院司法職能的性質決定了通過司法活動維護最廣大人民的合法權益,是其崇高目的和根本行為准則。人民群眾的利益能否在司法活動中得到有效維護,失衡的權利能否得到及時救濟,也是人民群眾評價法院工作的基本標准。這就需要人民法院嚴格依法司法,解決好人民群眾密切關注和反映強烈的安全感、生活質量等切身利益問題。認真落實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充分尊重和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公序良俗,切實依法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司法需求。
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必須嚴格依法司法。社會公平正義是社會和諧發展的基本要求和目標,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隨著民主意識、權利意識、法治意識、監督意識日益增強,人們對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越來越高。司法公正是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組成部分,擔當著捍衛社會公平正義的“守護神”職責,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公正是司法的基石、生命線和與生俱來的品格。無公正則無司法。要做到司法公正,首要的是必須嚴格依法司法,唯有如此,才能實現社會公平正義。雖然在公正與否的評判上一直存在司法標准和社會一般認同的博弈,從體制到機制、從觀念到技術還有不少應予完善的地方,但重中之重的,必須是強化嚴格依法司法觀念,並最大限度消除和杜絕可能滋生違法司法的機制土壤。
人民法院如何做到嚴格依法司法,需要從很多方面付出努力。從實踐看,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問題應該認真解決:
第一,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審判權運行的一項基本原則。它根本上不同於西方國家“三權分立”框架下的“司法獨立”,是有領導、有組織的獨立,是相對的獨立。它既體現了司法活動規律內在要求,又是人民法院正確履行職責的基本保障。人民法院應當理直氣壯、旗幟鮮明地堅持這一原則,守牢嚴格依法底線,自覺抵制和排除各種干擾,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裁決案件。當然要考慮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既不能機械司法、就案辦案,忽視社會效果,更不能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用社會標准、政治標准等混淆、代替法律標准,漠視法律規定,突破法律底線。很顯然,如果受到非法干擾或不當干預,人民法院司法活動很可能會背離法律規定,搞違法司法、枉法裁判。即使實際裁判結果未受到干擾,也必然在當事人之間、在社會上產生消極甚至惡劣影響。現實生活中,明顯壓制、阻撓依法辦案,或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代替或改變裁判結果的現象雖然少了,但人民法院司法審判受到不當干擾和干預的情況仍然存在。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應該在黨的領導、人大監督下,繼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從人、財、物方面建立長效保障機制,逐步消除影響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體制性障礙,改善司法環境。對於一些新聞媒體不當干預司法審判的問題,有必要制定相應的監督法律、法規,以有效化解新聞自由與嚴格依法司法之間的沖突。需要強調的是,有關方面對司法個案進行關注不同於干擾辦案,對於各種交辦案件、挂牌督辦案件和批示案件應更加嚴格依法辦案,証據上更扎實,程序上更合法,實體上更公正,社會效果更顯著。
第二,不斷提升審判質效。審判質效包括審判質量、審判效率和審判效果,是嚴格依法司法的重要評價標准。有審判就必然有審判管理,加強審判管理是提高審判質效必不可少的有效措施。今年,青海高院組織全省法院開展“審判管理年”活動,從規范審判流程運行、強化案件質量評查、實行法官績效考核、推進審判層級管理、抓好運行態勢分析等方面著手,對司法過程進行嚴格規范,對審判質效進行進行科學考評,對司法資源進行有效整合,確保嚴格依法司法。建立健全審判質效評估體系,切實加強案件質量評查工作,完善評查程序,積極發揮案件質量評查的規范、引導、考核和糾錯功能。嚴格按照審限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審判效率監控,努力減少案件隱性超審限現象。合理分配審判資源和辦案時間,確保均衡結案,實現收結案良性循環。建立科學的法官業績考評體系,根據不同崗位合理確定考核指標權重,以考核結果作為法官管理的重要依據。進一步加強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級管理,加大宏觀指導力度,統一法律適用、統一裁判尺度,全面推進全省法院嚴格依法司法。強化院長、庭長審判管理職責,著力構建以審判管理機構為主導,院長、庭長等積極參與的大審判管理格局,密切協調審判管理與司法政務管理、司法人事管理、司法行政管理的關系,提升司法管理整體效能。
第三,著力增強司法能力。嚴格依法司法是人民法院安身立命之本。對法律的忠誠和信守,是法官最基本的品格。不依法司法,是法院最大的失職、最大的恥辱。嚴格依法司法,必須忠於法律,全面准確理解和掌握法律,正確適用法律。這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案件裁判主體——法官的司法能力。經過多年努力,青海廣大法官文化層次和法律專業素養得到進一步提升。但人才總量少,高水平、高素質法律人才匱乏,整體司法能力偏弱的狀況仍未顯著改變,還不適應更高的嚴格依法司法的要求。許多法官辦理簡單案件還可以,一遇到復雜、疑難案件,特別是新類型案件,就表現出不同程度的力不從心。突出表現為不能准確區分法律關系、准確適用法律。還有為數不少的法官做群眾工作的能力和信息化應用能力非常弱。另外,雙語法官嚴重短缺,雙語審判能力也比較嚴重地影響著在廣大藏區嚴格依法司法。基於以上現狀,加之各方面原因,青海法官司法能力的增強難度很大。為此,我們正視現實,迎難而上,認真實施教育培訓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採取請進來、走出去的措施,並加強法官間的“傳幫帶”,既打實法官法學理論素養和專業知識功底,也幫助他們開闊眼界、豐富閱歷,強化實踐磨礪。持續開展漢藏雙語法官培訓,滿足廣大藏區嚴格依法司法的實際需要。有計劃、有步驟開展中級法院院長、基層法院院長、人民法庭庭長梯隊層次培訓、法官輪訓,扎實推進法官輪崗交流、新進人員到信訪窗口接受鍛煉和全員信息化應用培訓,努力增強廣大法官嚴格依法司法能力和本領。(作者: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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