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華爾街日報》報道,新加坡民防部隊前總監林新邦因涉嫌與民間供貨企業女高管進行權色交易而被罷免,正在接受審判。另外,中央肅毒局局長黃文藝也因“關於男女關系的嚴重的私生活問題”而被免職,正在接受調查。這兩起高級官員丑聞先后於今年東窗事發,在新加坡政壇與社會掀起了巨大波瀾。因為政府官員利用職位進行權色交易,自新加坡建國以來這還是第一次,以至於當地媒體在報道林新邦、黃文藝案件時普遍發出疑問:新加坡也會發生這樣的事情?《華爾街日報》更是用“清廉國家地位動搖”來形容這次事件對新加坡帶來的負面影響。但是,正如《星洲日報》所言,連串的丑聞固然暴露了新加坡行政系統的缺失,也對新加坡政府的威信與形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沖擊,但也給了新加坡政府一個機會証明,對涉及貪污和性丑聞的官員,絕不姑息,也絕不妥協。
盡管部分西方國家對新加坡的民主狀況頗多微詞,但對新加坡的法治成就卻難以提出大的質疑,而這正是新加坡的獨到之處。與新加坡的法治成就密切相關的就是其政府的清廉程度。根據總部設在德國的非政府組織“透明國際”2011年發布的數據,新加坡的廉政指數排在世界第五位,超過絕大多數西方國家。新加坡之所以能在廉政上取得這麼高的成就,一則源自其著名的高薪養廉政策,二則是因為其健全的行政監督體系,使得政府及官員不敢貪腐。新加坡的權力運行與監督主要有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國會監督
1959年取得自治地位以后,新加坡參照英國的威斯敏斯特體系逐步確立了議會內閣制的政體、建立了一院制的國會,而威斯敏斯特體系最具辨識度的特點就是議會主權原則——行政權由立法權產生並向立法權負責。因而新加坡國會對政府的監督是全面而細致的,其主要體現在立法監督、財政監督、人事監督三個大的方面。第一,立法監督。新加坡國會制度深受英國議會制度影響,國會既是立法機關,還是制憲機關,國會的立法權基本不受任何限制,可以通過立法對行政權進行全面控制﹔更為重要的是,新加坡國會通過了一系列較為嚴厲的法律,預防和懲罰政府官員貪腐,主要是1960年《防止貪污法》與1988年《沒收貪污所得利益法》,還包括《財產申報法》、《公務員法》、《刑法》等,這些法律對政府官員形成了強大的威懾力。第二,財政監督。《新加坡憲法》第五篇(相當於我國憲法中的章)專篇規定“財政條款”,授權國會對政府提出的財政預決算的批准權,這種體例在世界各國成文憲法中相當罕見,足可証明新加坡對於國會財政監督權之重視。第三,人事監督。新加坡憲法與法律授予了國會對政府及其官員詢問、質詢、彈劾與提出不信任票等諸多監督權力。比如《新加坡憲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在下列情況下,總統應以加蓋國璽的文件宣告總理職位出缺:……(2)如果自由斟酌行事的總統查明總理已不再擁有議會議員多數的信任”。
法院監督
新加坡的司法系統由最高法院與下級法院組成,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與上訴法院組成,最高法院是新加坡民事、刑事案件的終審法院。客觀而言,新加坡法院對政府的監督不如國會這樣得力。作為前英殖民地與英聯邦成員國,一直以來,新加坡的司法制度深受普通法系影響,新加坡的法院一般隻對行政行為是否超越法定職權、是否遵循法定程序進行監督,並不強調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全面監督,也即法院並不對行政自由裁量權進行過多的干預。但是,這一狀況近年來已經有所鬆動,法院開始通過一些判例凸顯其在監督行政權上的全面性。另外,法院對政府及官員的監督還體現在刑事訴訟中,法院通過適用《防止貪污法》、《沒收貪污所得利益法》與《刑法》等法律對貪腐官員科加重刑,在“新加坡模式”之下,這種直接針對官員的監督比法院通過行政訴訟來監督行政行為更為有效。
專門監督
除了國會與法院外,新加坡還有一個更為著名的專門監督機關——貪污調查局。新加坡貪污調查局組建於1952年,當時新加坡尚未獨立,由此可見貪污調查局歷史之悠久。自組建以來,貪污調查局就在監督政府施政、整肅貪腐官員、重塑社會風氣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獲得了全社會的認同,廣為其他國家與地區借鑒。貪污調查局之所以能取得如此大的成就,一則因為其特殊的地位。貪污調查局盡管屬於行政機關,卻直接向總理負責,獨立於警察機構與檢察機構之外,以確保其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其地位與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基本相同。二則因為其強大的職權。貪污調查局行使調查權無須檢察官的特別許可、行使搜查權基本不受限制、逮捕嫌疑人無須出示逮捕証,貪污調查局的這些特別權力根本不是一般的警察機構所能比擬的。歷史上,貪污調查局曾經多次揮動鐵拳砸向貪腐官員。1986年,新加坡建國功臣、國家發展部前部長鄭章遠亦在貪污調查局查獲的鐵証前畏罪自殺,引起巨大轟動。
黨的監督
人民行動黨作為長期以來新加坡唯一的執政黨,對政府的影響不言而喻。黨的監督也是新加坡行政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監督主要表現在黨對政府人事的監督與黨對政府政策的監督這兩個方面。第一,黨對政府人事的監督。由於人民行動黨一直在國會中佔據絕大多數席位,組閣任務自然由人民行動黨完成,按照一般成例,人民行動黨的秘書長即是內閣總理,內閣部長往往也由人民行動黨內的精英擔任。第二,黨對政府政策的監督。政府政策往往先在黨內醞釀,然后由人民行動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決定,再由內閣頒布施行。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人民行動黨的監督比其他外部監督發揮著更加重要的作用。正如《新加坡第一》書中所說:“按民主政治的一般理論,一個政府能在長期執政中自我更新,歷20年而不老化,而不形成尾大不掉的既得利益階層,應該是由於強有力的外在監督了。無疑地,新加坡是這條具有普遍解釋力的定律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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