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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打赢长江禁捕退捕攻坚战

吴传清

2020年12月14日08:02    来源:《光明日报》

原标题:高质量打赢长江禁捕退捕攻坚战

【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

长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据不完全统计,长江流域拥有水生生物4300多种,其中鱼类400余种,特有鱼类180余种。长期以来,因为水域污染和过度捕捞,长江流域生态功能退化严重,水生物种严重衰退,白鱀豚、白鲟、鲥、鯮等物种已多年未见,中华鲟、长江江豚等物种极度濒危,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为了获得捕捞利益,部分渔民甚至采取“电毒炸”等非法作业方式竭泽而渔,2014-2017年,长江流域共发生非法电鱼案3.46万起,其中149起发生在珍稀鱼类保护区内,陷入“资源越捕越少、生态越捕越糟、渔民越捕越穷”的恶性循环。

“禁捕退捕”特指禁止生产性捕捞作业,渔民退出捕捞。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率先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先后出台一系列顶层设计,长江禁捕退捕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截至2020年9月底,17.97万渔民和8.4万艘渔船已完成退捕,分别完成目标任务的76%和78%;退捕渔民落实社会保障16.87万人,占核定任务量比重为93.32%;转产就业11.84万人,占需转产就业人数比重为93.57%。

当前禁捕退捕的风险与挑战

安置保障工作难度大,退捕渔民面临返贫风险。调研发现,广大退捕渔民面临着“下水无鱼、上岸无地”的尴尬处境。大多数渔民年龄偏大、劳动技能单一、文化水平低、学习能力较弱,转产再就业存在困难,如湖北武汉1151名退捕渔民中,50岁以上占比为77%,初中以下学历占比为80%。部分渔民世代生活在渔船上,上岸后居无定所。

渔政执法监管能力不强,偷捕现象存在反弹可能。长江禁捕以来,偷捕和暗中交易现象并未禁绝。今年以来,非法捕捞类刑事案件2900余起,查获渔获物7万公斤,查扣非法捕捞器具2万余套。长江水域点多面广,偷捕活动常在夜间进行、私下售卖。一些人在暴利驱使下铤而走险,甚至形成从捕捞、运输、销售到餐桌的地下产业链。对此,渔政执法部门执法力量薄弱、装备不足,监管能力难以与保护管理任务相适应。

地方配套资金不足,政策实施绩效受到制约。调研发现,一些县(市、区)财政捉襟见肘,退捕安置补助资金一时难以落实到位。退捕渔民生活安置补贴金额普遍存在地区差距,即使同一片水域、相邻县(市、区)的过渡性补偿金额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引发渔民不满情绪。

构建全链条全过程全流域监管体系

压实职责分工“责任链”,凝聚全面禁捕强大合力。一方面,立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整体性,强化顶层设计,坚持“中央指导支持、省级统筹落实、市县具体实施”原则,确保中央、省、市、县、乡镇方向一致、层层落实,推动各地区就禁捕退捕目标任务、时间要求、政策方法、保障措施、处罚规定等进行细化明确、公示公开。另一方面,建立多部门、跨区域、跨水域联合执法的长效监管机制,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上下联动,各地区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全面禁捕强大合力。

打好全链条监管“组合拳”,推进禁捕退捕专项行动。持续密集打击非法捕捞,坚决“管住船”、全面“管住岸”、切实“管住贩”。开展拉网式全域巡查,集中整治“三无”船只,实现“清船、清网、清江、清湖”。以零容忍态度和铁腕手段摸排隐蔽案件线索,精准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强化集贸市场、餐饮服务单位、渔具店等市场主体监管,加强电商平台监测。构建全链条全过程全流域监管体系,彻底斩断地下产业链,全面实现“江面无捕捞行为、市场无违规交易、餐馆无江鲜上桌”。

牵住民生“牛鼻子”,抓好退捕渔民转产安置保障工作。坚持分类施策、精准帮扶,确保实现转产就业帮扶和社会保障“两个全覆盖”。支持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创业,发展产业安置一批、务工就业安置一批、支持创业安置一批、兜底帮扶安置一批。通过政府补贴、补缴等方式,将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基本生活救助与安置保障政策衔接,对困难退捕渔民提供“一对一”援助服务和针对性政策帮扶。切实加强基本住房安全保障,确保退捕渔民住有所居。

夯实资金保障“支撑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央奖补、地方为主的原则,加强资金统筹安排,建立起与禁捕任务相匹配的资金保障机制,从制度机制、程序规定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探索建立特殊转移支付机制,将新增禁捕退捕财政资金审批权下放至县一级,直接惠及退捕渔民。省、市两级加大支持力度,挤出更多的自由财力下沉基层。县级要压实主体责任,科学计划财政支出,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确保退捕渔民安置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织牢织密司法“防护网”,坚决遏制非法捕捞违法犯罪。建立长江渔业生态环境健康可持续发展长效普法机制,加强禁捕退捕普法宣传工作,帮助渔民正确认识国家禁捕政策。构建渔业资源和水生生物鉴定及损害评估机制,依法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责任,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严惩刑事犯罪、非法捕捞举报奖励等制度。拓展5G、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加强渔政执法船艇、无人机、雷达光电监控、电子围栏等执法设施配备,不断提升渔政执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作者:吴传清,系武汉大学区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叶云岭,系武汉大学区域经济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责编:吴兆飞、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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