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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农民“四权”助推乡村振兴

刘庆斌

2019年02月20日08:24    来源:学习时报

原标题:落实农民“四权”助推乡村振兴

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同时也是乡村治理的主体,只有乡村实现了有效治理,才能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才能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加快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当前,推进乡村治理除了加强顶层设计、运用和强化国家力量来调控社会、推动政府治理外,关键是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激发乡村社会的内在活力,依靠农民这个主体实现自我治理。为此,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落实农民“四权”来助推乡村振兴。

全面推行村务公开,保障农民知情权。知情权是农民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基本前提。广大农民只有对村情、村务充分了解知晓,才有参与的现实可能性,而要让农民对村情、村务有知情权,就必须全面推行村务公开,增强村级决策和村务工作的透明度。对此,乡村党政组织必须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凡是涉及农民利益的大小事项,都应全部、真实、无保留地及时向农民公开,让广大农民最大限度地了解村情、知晓村务,了解村级决策的过程和知晓村内的重点工作,从源头上拆除“隔心墙”,增强农民的信任感。

广泛听取农民声音,保障农民参与权。参与权是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基础。近年来,随着农村社会进步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不断高涨、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只有深入农民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真实了解农民的所思所盼,才能最大限度减少乡村治理中的不和谐因素,才能让农民诉求、农民愿望、农民才智成为乡村治理的重要依据。一方面要打破“由上而下”的单一提事模式,鼓励农民自发提事,最大限度地尊重农民的民生诉求;另一方面要全面推行农民事农民议农民定、农民事农民办农民评,让农民全程参与村级事务处理,特别是农民关注关心的重要事项,必须最大限度地扩大农民参与权,让广大农民自始至终参与其中,提高治理成效。

切实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表达权。表达权是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关键所在。只有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才能有效提升农民话语权。乡村治理工作实质上是群众工作,而做好群众工作的关键就在于让广大群众有充分的表达权利。因此,凡是与农民利益相关的事项,都应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表决,真正让农民“当家作主”;凡是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都应履行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四议”决策程序,进一步提高村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程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乡村治理中的阻力。

畅通农民反映渠道,保障农民监督权。监督权是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保障。保障农民有效的监督权利,既可防止农村干部损公肥私、独断专行、作风粗暴,又能提高村级决策的正确性和执行的有效性,赢得更多农民的信任和支持。在这方面,一是要建立以村监委会监督为主导、党员监督为辅助、村民监督为重点的多方位、立体化监督体系,保障农民监督的主体地位;二是要把事关农民利益的大小事务全部纳入监督范围,保证监督无死角、无空隙,全方位落实农民的监督权利;三是要加强对乡村事务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通过畅通农民反映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农民诉求和舆情民意,及时发现和纠正乡村决策执行和村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农民满意度,最大限度地赢得民心、稳定社会。

总之,要通过落实农民“四权”,一方面强化农民的集体认同意识和行为主体意识,激发农民的表达和参与意愿,增强、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减少乡村治理工作中的阻力和不和谐因素,培育乡村治理的内生动力;另一方面有效引导农民在实践中对乡村治理进行理性思考,不断提升农民的交流和讨论等议事能力,充分发挥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作用,让广大农民真正融入乡村治理全过程,助推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责编:任一林、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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