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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陈小山

2017年02月11日15:23    来源:南方日报

原标题: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聚焦全面从严治党这一重大主题,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下文简称《条例》)。这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新形势下,我们必须强化党内监督这一最基本的监督形式,着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建设监督体系大厦

推进党内监督体系建设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党内生活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必然要求。《条例》规定,在党内监督体系中,党中央实行统一领导,党委(党组)负责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负责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进行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开展日常监督,党员进行民主监督。这形成了一个自上而下的完整的监督架构,充分体现了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的特点,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这方面,地市一级要紧跟中央和省委的脚步,全面明确党委(党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部门、基层党组织及党员的监督责任,把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工作部门都纳入监督主体范围,尽快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体系的基本框架。同时,党内监督不是专职机关的事情,不能把党内监督责任全部推给纪检部门。全市必须广泛发动各级党组织和工作部门、全体党员积极参与到党内监督中来,以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此外,还必须坚持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人民政协、审计机关进行监督,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编织制度监督之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要把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解决好,要有效化解党面临的重大挑战和危险,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完善规范、健全制度,扎紧制度的笼子。”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制度。除了建立健全《条例》中提到的巡察制度、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内谈话制度、干部考察考核制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等各项制度外,还要根据实际,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继续探索和完善更有效、更便于执行的党内监督制度,使党内监督制度覆盖到位、责任明晰,编织一张疏而不漏的制度之网,促使党员领导干部强化自我约束,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廉洁自律准则。同时,要进一步抓好各项制度落实。要通过加强对制度落实重要性的认识,完善保障党内监督制度落实的机制,培育特色制度文化等方式,确保党内监督制度全面落实。

三、铸造纪检监督利剑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构,能否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直接关系到党内监督的成效。《条例》不仅对各级纪委需承担的具体任务作了规定,还对各级纪委应该如何做好党内监督工作作了具体指导。必须切实用好纪检监察这把“利剑”,使纪检机关成为悬在党员领导干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做到“利剑高悬,震慑常在”。要进一步明确各级纪委职责,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切实负起监督责任,坚决纠正和克服“和稀泥”“软骨病”“松散症”等现象。要进一步落实好纪检机关各项监督职责,把纪律挺在最前面,强化纪律的规范和引领作用,做好处理信访举报、执纪审查等工作,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要加强对纪检机关的监督,严肃处理纪检机关人员违纪问题,建设过硬的纪检监察队伍,使之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严防“灯下黑”问题出现。

四、筑牢基层监督基石

加强党内监督不只是纪检机关的职责,还是全党的共同任务。8800多万党员和400多万基层党组织的监督基石作用不容忽视。只要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擦亮每位党员的眼睛,违纪违法行为将无所遁形。当前,由于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地位和职能限制等原因,基层监督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督主体的主动性不强、监督对象的自觉性不高、监督手段的多样性缺乏等问题。要改变这种状况,须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要进一步提高党员的思想认识,让党员明确自身的各项监督义务,对错误言行敢于斗争、敢于亮剑,防止和克服“好人主义”。另一方面,要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保障党员的党内会议参加权、文件阅读权、政策问题讨论权、工作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揭发权、意见保留权等民主权利,扩大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和谐,最大限度地发挥党员的监督作用。(作者系中共阳江市委书记)

(责编:沈王一、王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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