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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加强检察权运行监督

2017年01月11日09:20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加强检察权运行监督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下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下称《条例》),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检察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就是要把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各项部署要求落实到检察工作中去,营造检察机关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预防和减少司法腐败。

  把握正确方向,强化监督意识

  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就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也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有利于破解党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难题,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准则》指出:“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条例》对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长期以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始终坚持从严治检,认真开展自身反腐倡廉教育,检察队伍整体素质逐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和队伍形象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检察机关的满意度和认可度不断增强。但是,检察人员在行使检察权和检察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然存在滥用权力和不规范司法的情形,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切实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监督自己,切实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努力营造检察机关良好的政治生态。

  认真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准则》强调,“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事务都依照宪法法律规定来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法律应能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权力的失控与滥用,是法治的重要制度要素,法治必须首先治权,而且是依法治权。实践证明,法治是扼制权力滥用和反腐败的基本手段和基本路径。检察权属于公权力,具有公权力的本质属性,也容易扩张膨胀和滥用,如果不对检察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其在运行过程中极易脱离法治的轨道,从而导致腐败。所以,检察权必须接受监督制约,才能保证其依法规范运行,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而防范检察权自身的恣意与滥用,必须依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强化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将检察权的行使纳入科学完善的监督制约体系之中。

  落实“两个责任”,加强党内监督

  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条例》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对检察机关而言,落实主体责任就是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的党组必须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各级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各级检察机关领导班子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主要领导责任,切实做到“一岗双责”。各级检察机关党组在落实主体责任中,应当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职责、推动职责和统筹职责,更加突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整个检察工作中的位置,纳入检察工作总体布局,与检察业务工作、检察队伍建设、检务保障、检察改革等工作有机结合,做到一同研究部署、一同检查考核、一同推动落实。主要负责人要做到重点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带头廉洁自律、带头改进作风、带头接受监督,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纠正重视业务工作、轻视党风廉政建设的思想,既抓好分管部门的业务工作,又抓好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落实。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本部门业务工作发展的同时,也要推动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落实。

  切实落实监督责任。《条例》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对检察机关而言,落实监督责任就是要求纪检监察机构必须认真履行好监督责任,积极协助检察机关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并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机构在落实监督责任中,应当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职责、执纪职责、问责职责,积极协助各级检察机关党组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加强对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和部门负责人落实“一岗双责”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通过加强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情况的调查分析,及时向党组提出加强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通过转职能,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将主要精力集中到开展执纪监督、违纪案件查办和问责上;通过转方式,创新体制机制,坚持突出重点,强化对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办案纪律、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规范的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通过转作风,用比其他部门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执纪监督水平,确保廉洁从检、规范司法制度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接受群众监督,深化检务公开

  积极探索检务公开实践。检察机关要坚持以公开促公信,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检务公开系统,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推进“互联网+公众服务”体系建设,按照“依法、全面、及时、规范、便民”的原则,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发布重要案件信息,推进网上举报、网上预约、网上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对争议较大的申诉案件启动公开听证、见证程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丰富检务公开的形式和内容,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检务活动,定期发送手机报、寄送联络专刊,举办多种形式的检察开放日活动,利用“两微一端”及时公开检察工作动态、专项工作活动以及重大事项。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各级检察院“两微一端”全覆盖。

  不断完善检务公开机制。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要强化检务公开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范围、方式、程序推进检务公开。要认真落实检务公开的工作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强化监督指导,强化责任落实,注重规范创新,防止变通、规避、应付、敷衍和随意性。要依法扩大检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拓展检务公开的途径,创新检务公开的方式,推动检务公开实现从一般事务性公开到案件信息公开、静态公开到动态公开、单向公开到双向公开的转变,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在新的形势下,要完善检务公开机制,整合检务公开的职能、机构和平台,完善检务公开救济制度,强化检务公开追责机制,通过全面推进和深化检务公开,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方便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从而促进检察机关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作者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责编:黄瑾、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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